司法院院字第137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37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7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7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7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僅在初中畢業,雖曾經服務教育界一年以上,但既非現任,即與教育會法第十六條所列各款均不相符,不得申請加入為教育會會員 (參照院字第五八七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