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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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0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8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520、529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五二九條上半段所明定,至於同法條但書所謂不在此限者,僅指第五三零條至第五三三條之規定有不同者而言,若同法第五三零條上半段所規定,假處分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管轄,核與同法第五二零條第一項上半段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管轄并無不同,則該兩條所謂本案管轄法院,自應概依第五二零條第二項以為解釋,質言之,即本案如繫屬於第三審時,仍以第一審法院為其本案管轄法院。至於最高法院二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一一號裁定,乃係就原法院所為假處分之裁定而認為正常,并非逕自為假處分之裁定,自不可因而有所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