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7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87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7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7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4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01 頁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13、36 條 ( 24.11.2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以非圖樣之立體實物為商標呈請註冊者,依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規定,自屬不應准許。至商標之註冊,是否無效,經評定之評決確定後,依商標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既不得就同一事實請求為同一之評定,亦自不得違反評定之評決,撤銷其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