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96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6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6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3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8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七條所謂陰謀,須有二人以上之協議。

  (二)甲奉命向乙偵查,佯以通敵相商,乙不知其偽與之謀議,既與雙方均有犯意而相協議者不同,自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