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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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5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5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5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4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對於兼理司法縣政府或縣司法處之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書狀於原縣知事或原審縣司法處者,該縣知事或縣司法處均應送交第二審法院,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無論其上訴是否合法,原審均未能加以任何裁判。來文所稱之丙具狀上訴,既在上訴期限以內,初判審竟以批示駁回,其上級法院亦竟予以覆判裁定發回覆審,所有覆判之裁定,及原審駁回上訴之批示,並覆審之判決,均屬無效,仍應由該上級法院進行第二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