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8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18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8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9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5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81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4、10、11 條 ( 30.04.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請求於自己生存期內按月給付生活費之訴訟。即係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條所謂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可推知之原告生存期內收入總數為準,可推知之原告生存期長於十五年者,類推同法第四條之法意,應以一年收入數之十五倍為準,此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既已定有計算方法,即非不能核定,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自屬無從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