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2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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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2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2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2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8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1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教育會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附表四之規定,固為同法所自稱之自由職業團體,惟其他法令所稱之文化團體,如依該法令之本旨可解為包含教育會在內者,仍不妨解為文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