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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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0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0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0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4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7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8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逕行逮捕。

聲請書

  案據太原綏靖公署子有未克法電稱。查刑事訴訟法第八八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惟對於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是否可逕行逮捕。分甲乙兩說。甲說、刑事訴訟法第八八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對告訴乃論之罪。並無例外規定。無告訴權之人。對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亦得逕行逮捕。乙說、告訴乃論罪。多與個人名譽有關。故未經有告訴權者之告訴。即屬現行犯。他人亦不得逕行逮捕。如逮捕即構成刑法上之妨害自由罪。二說以何說為是。請示遵等情。案關法律疑義。相應函請查照迅賜解釋見復。以便飭遵。此致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