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1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61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1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1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1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7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司法處就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以外之刑事案件,以被告死亡之理由,為不受理之判決者,仍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