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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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0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0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0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0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兼理司法之縣長,對於盜匪嫌疑案件,以牌示科處罰金,如係終結訴訟之表示,且以有盜匪嫌疑為處罰之理由(并非根據他種行政法規),自可認為司法裁判,惟未履行送達程序,核與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二條不合,自不發生確定力,既經被告聲明不服,應送由上級審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