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298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9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0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1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及養子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均為同胞兄弟,惟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同胞兄弟,係指在同一家庭無互負家庭生計責任之同胞兄弟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