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0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1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及養子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均為同胞兄弟,惟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同胞兄弟,係指在同一家庭無互負家庭生計責任之同胞兄弟者而言。
←司法院院解字第298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9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29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0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1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及養子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均為同胞兄弟,惟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同胞兄弟,係指在同一家庭無互負家庭生計責任之同胞兄弟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