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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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2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2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3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589 條 ( 19.12.2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田賦徵收實物,因倉庫不備,無法存儲,由經徵機關裁給糧票交各大糧戶保管者,係屬寄託行為,嗣後糧戶無糧交出,應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返還寄託物之訴,如其不能交糧係由於自己之消費,尚應構成刑法上之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