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7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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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6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7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5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項,應聲請發給營業調查證之營業者,因不領證營業,經法院處罰後,仍抗不領證繼續營業,其在處罰後之所為,即又違反該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再由法院依第十五條第一款予以處罰,至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關於停止其營業之執行,應由該管行政官署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