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1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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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1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1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1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9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306、336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依法不得有上訴權,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雖有前項決判,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之規定,但檢察官於收受送達判決後,既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究難因告訴人收受送達在後及其曾向該檢察官陳述意見而於上訴期間經過後許其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