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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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5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5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5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2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2 條 ( 24.01.01 )
     提審法 第 8、10 條 ( 37.04.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提審法第十條所定徒刑拘役或罰金,係屬刑罰,並非行政罰,其追訴處罰均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至於違反同法第八條第一項,不於接到提審票後二十四小時內解送而繼續將被捕禁人拘禁者,自應依提審法處罰,不另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