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案件,既有明文規定處理時不適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如原繫屬或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而由第二審檢察官重行偵查起訴者,倘當事人不服第二審法院判決,自可依通常上訴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