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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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31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32號解釋》
院解字第3533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3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甲乙丙丁判決後戊又另案判決,經戊聲請覆判,不能就甲乙丙丁部份併予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