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7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569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0號解釋》
院解字第3571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6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瞽啞聾癩之人當選為縣參議員鄉鎮民代表或鄉鎮長,在法律上尚不能認其當選無效,縱令任事困難,亦非依法定程序無從使之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