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2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72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7號解釋》
院解字第3728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8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地主管機關於奉到銀樓業及首飾店金飾處理辦法後,尚未命令當地銀樓業及首飾店限期登記前,某金店標售金飾價格超過中央銀行掛牌金價百分之二十,不得遽依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論科,如法院在此期間誤行查封某金店連續買賣新舊金飾,自應啟封發還,亦不得遽依取締黃金投機買賣辦法第一項予以沒收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