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3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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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3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8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108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34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受公務機關之委託承辦碾磧軍米,以不法所有之意思盜賣其一部,致不能照約履行交米,裁判時中華民國戰時軍律業已廢止,其行為應觸犯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牽連罪,此項案件依懲治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應由高等法院依特種刑事案件之訴訟程序審理,本案雖在戰時軍律有效期間經高等法院檢察官提起公訴,而高等法院於該軍律廢止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六款諭知不受理,其判決仍屬違法,如經確定自可依非常上訴程序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