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8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8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2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7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自訴乙犯有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撤回自訴,經批示駁回,雖第一審復據乙之聲請裁定再開辯論,但甲於再開辯論時,對於撤回自訴既未再為表示,一、二審自應就乙為實體上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