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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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9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3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2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覆判之特種刑事案件,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處分,除已經提審或蒞審者,仍應依院解字第三三一五號解釋辦理外,應由原審法院以裁定行之,其未經諭知沒收之扣押物而又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時,在覆判進行如尚未送交覆判法院,亦應由原審法院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