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3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83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5號解釋》
院解字第3836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6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修正之懲治漢奸條例第五條之罪,其本質仍為誣告,僅依其所誣告他人犯該條例各條罪之刑處罰,如其應處之刑合於減刑或赦免之規定者,自應分別予以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