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6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86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6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9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以得票次多數者當選時,如不願應選應以得票又次多數者當選,惟以得票次多數者(包含又次多數者)當選,仍應受同法第三條第十一條之限制。

  (二)同法第十條第三項所謂選舉結果當選人不足法定名額,包含適用同條例第十七條之結果當選人猶不足法定名額者在內,故如有不願應選而無得票次多數者可以當選時,亦應依同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