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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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7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0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15、434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縣司法處對司法警察官署移送之特種刑事案件諭知被告無罪既經判決書內載明得聲請覆判,自應認為依照特種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辦理,直接上級法院檢察官不得提起上訴或聲請覆判。

  (二)縣司法處就縣政府所移送之貪污案件諭知被告無罪確定後,除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規定得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外,別無救濟方法。

  (三)法院就煙毒案之被告判處罪刑,並依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將獲案之煙毒及專供製造或吸用煙毒之器具宣告沒收銷燬同時諭知緩刑者,其效力自及於所宣告之沒收,俟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時,此項違禁物得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