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1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3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本夫撞見其妻與人通姦數次均予宥恕,嗣聽人言謂其妻與姦夫將有不利於己之行為,始預購鋼刀俟其妻與姦夫在床上行姦時,一併殺斃,既與當場激於義憤者有別,應依普通殺人罪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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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3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本夫撞見其妻與人通姦數次均予宥恕,嗣聽人言謂其妻與姦夫將有不利於己之行為,始預購鋼刀俟其妻與姦夫在床上行姦時,一併殺斃,既與當場激於義憤者有別,應依普通殺人罪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