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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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3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3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51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249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就追訴戰爭罪犯案內之扣押物,以被追訴人為被告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及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其當事人之適格不因被告戰爭罪犯而有欠缺,惟在扣押物不應發還所有人之時期,原告仍不得以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聲請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