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7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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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4072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73號解釋》
院解字第4074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6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監犯保外服役暫行辦法第三條對於監犯之保外服役,既僅規定由監獄長官呈報該管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核准,自無從解為尚應通知執行法院之首席檢察官,該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所謂該管司法機關係指受理保人或人民告發之司法機關,不以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限,有同條第一、第三兩款情形時,亦得由保人或其他關係人直接或經由原執行之監獄向原核准保外之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報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