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9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9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82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0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日敵財產經敵產處理機關接收後,如人民僅以日人為被告,主張該財產當時係被迫出賣,訴求確認原買賣契約已撤銷並返還財產,經法院受理予以有利判決者,其判決之效力不及於敵產處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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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敵財產經敵產處理機關接收後,如人民僅以日人為被告,主張該財產當時係被迫出賣,訴求確認原買賣契約已撤銷並返還財產,經法院受理予以有利判決者,其判決之效力不及於敵產處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