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學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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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學指南
作者:徐元瑞 
這是一本解釋元朝官場術語的書。

  


  

目錄[编辑]

  • 元代史料叢刊編輯緣起 黃時鑑
  • 點校說明
  • 吏學指南 徐元瑞
    • 習吏幼學指南序
    • 吏學指南序
    • 歷代吏師類錄

卷之一[编辑]

  • 吏稱
  • 行止
  • 才能
  • 六曹
  • 衙門南北之異
  • 戒石銘
  • 郡邑
  • 府號
  • 官品
  • 官稱
  • 吏員
  • 統屬
  • 除授
  • 世賞
  • 廩給
  • 考功
  • 政事
  • 五事
  • 戶計

卷之二[编辑]

  • 儀制
  • 旨判
  • 諸此
  • 璽章
  • 公式
  • 發端
  • 結句
  • 狀詞
  • 册籍
  • 牓據
  • 署事
  • 禮儀
  • 詳恕
  • 救災
  • 三宥
  • 三赦

卷之三[编辑]

  • 五戒
  • 三典
  • 三罪
  • 五紏
  • 五禁
  • 八議
  • 五科
  • 八例
  • 較名
  • 字類
  • 十惡
  • 七殺
  • 六賊
  • 六色
  • 五流
  • 三度

卷之四[编辑]

  • 贜私
  • 首過
  • 法例
  • 條貫
  • 四罪
  • 五刑
    • 黃帝刑
    • 舜刑
    • 周刑
    • 漢刑
    • 魏刑
    • 晉刑
    • 梁刑
    • 北齊刑
    • 後周刑
    • 隋唐金宋刑

卷之五[编辑]

  • 肉刑餘死罪附
  • 雜刑
  • 獄名
  • 獄具
  • 加刑
  • 聽訟
  • 五父
  • 十母
  • 老幼疾病
  • 五服
  • 三殤
  • 服制
  • 親姻
  • 戶婚

卷之六[编辑]

  • 獄訟
  • 推鞫
  • 良賤孳產
  • 勾稽

卷之七[编辑]

  • 捕亡
  • 詐妄
  • 賊盜
  • 錢糧造作
  • 徵斂差發
  • 諸納
  • 體量
  • 禁制
  • 雜類

卷之八[编辑]

  • 諸箴
    • 提刑箴
    • 司臬箴
    • 獄官箴
  • 諸說
    • 獄訟說
    • 瘴說
  • 吏員三尚
  • 律己
  • 仁恕
  • 慘刻
  • 五伯馬進傳
  • 為政九要
    • 為政九要自箴序
    • 因書第一
    • 正心第二
    • 正內第三
    • 正婚第四
    • 禁捕第五
    • 正農第六
    • 急務第七
    • 為政第八
    • 時利第九

今序[编辑]

  ●元代史料叢刊編輯緣起 黃時鑑

  黃時鑑
  做元史研究的同行們都有這樣的體會:如果把元代一些分散而又重要的史料匯集起來,加以整理出版,那一定能使大家感到許多方便。見存這些史料的書籍,目前在書店裏幾乎是買不到的,在一般的大學或研究單位的圖書館(室)裏也難以指望找全,更不能設想人各置於案頭。對於重要的史料,查閱如此不便,自然會影響研究的進展。從一九八0年元史研究會成立大會起,韓儒林先生、翁獨健先生提揭,同行們議論,都覺得這件事應當做了,這是一項元史研究的基本建設。
  一九八四年春天,浙江古籍出版社向我徵求古籍整理出版的意見,我把上面的情况談了談,立即得到了他們的熱忱支持。這樣,我與一些同行們再三醞釀,便有了一個《三代史料叢刊》的編輯設想,擬將一些史料分輯整理出版。每一輯大體上構成一個整體,側重於史料的某個方面,編印若干冊,要求收入的史料有較高的研究仗用價值。每輯各冊出齊後,再編一本這輯的綜合索引,以便讀者檢閱。
  總的設想有了,但是各輯的編輯計劃還需要逐步落實。在多方磋商後,第一輯「政書類」分編八冊,書目已經擬定(見本書封底)。我以為這一輯,不僅對於元史的研究,而且對於中國政治史、法制史、職官史等專史的研究,會是有所裨益的。第二輯準備匯元代碑傳文字,編輯體例正在商議中。
  我想這是一件好事,它是會得到史學界特別是元史學界的廣泛支持的。為了使這套叢刊編得更好一些,誠懇地希望專家和讀者們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四日寫於杭州

  ●點校說明

  本書收徐元瑞《吏學指南》、胡祇遹《雜著》、張養浩《為政忠告》、王結《善俗要義》四種元人撰著。這四種撰著性質不盡相同,但都可歸入政書一類,是研究元代社會、政治、經濟的重要資料。
  徐元瑞,吳郡(今江蘇蘇州)人,生平事迹不詳。《吏學指南》撰成於大德五年(一三0一),全稱《習吏幼學指南》,是一部吏學的啟蒙讀物。元朝重吏,由吏入官是當時的重要仕途。作者有鑑於此,為使「習吏」的人掌握「律書要旨」,編成此書。編撰的方法是「摘當今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一一予以詮釋,使讀者一目了然。這些「字」「名」的含義,在相隔六百餘年後的今天,有相當一部份已不甚了了,有的甚至大的辭書也未予確解。所以這部書對於研究元代的法律以及社會、政治、經濟、風俗各個方面,都具有特殊的參考價值。此書元刊本一九二九年尚存,傅增湘《藏園羣書經眼錄》卷七記:「吏學指南八卷,題吳郡徐元瑞君祥纂,元刊本,十一行十九字,注雙行二十四字,黑口,四周雙闌。……己巳九月見于上海陳乃乾處,索百廿元,已收。」可惜我們未能找見。存世還有明刊《居家必用事類全集》本和日本、朝鮮的刻本。一九五一年日本東京東洋史研究會以明刊本為底本,用日本、朝鮮的刻本校補,出了油印本。一九六九年臺北文海出版社據日本油印本改版排印,雖稱曾以《居家必用》本覆校,錯字仍然不少,標點錯誤尤多。現在此印本基礎上用日本寛文十三年(一六七三年,清康熙十二年)刊《居家必用》本作了校勘,並據《周易》、《尚書》、《左傳》等典籍校正了部分引文,重新標點排印。
  胡祇遹(一二二七──一二九五),字紹聞,號紫山,河南武安人。世祖中統初為員外郎。至元間因忤阿合馬,出為太原路治中。歷任河東山西道提刑按察副使、荊湖北道宣慰副使、濟寧路總管、山東東西道提刑按察使、江南浙西道提刑按察使,因病致仕。他被譽為元初「經濟之良材,時務之俊傑。」(王惲語,見《秋澗先生大全文集》卷九一)揚歷中外,頗具政績。著有《紫山大全集》六十七卷,為其子所編,已佚。今傳二十六卷本,為《四庫全書》輯《永樂大典》所載詩文重編,其第二十至二十三卷題為《雜著》,大約寫於至元十九年以後任職山東期間。第二十卷泛論心、教、莊老、釋道之類,不及元朝政事,今略而不收。第二十一至二十三卷論及元代一系列政治、經濟與社會問題,從實情發論,獨具見地,既是重要的政論,又有較高的史料價值。今據影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標點排印第二十一至二十三三卷,仍用《雜著》原題。凡四庫館臣改寫的人名、官名,一仍其舊,但在諸詞初見時出校注明。
  張養浩(一二七0──一三二九),山東濟南人,字希孟。成宗時任堂邑縣令,武宗時為監察御史,仁宗時陞禮部尚書,英宗時參議中書省事。文宗天曆二年(一三二九),特拜陝西行臺中丞,出賑飢民,卒於任。《為政忠告》又名《三事忠告》,係《牧民忠告》、《風憲忠告》和《廟堂忠告》三書的合稱。三書分別撰於著者任縣尹、御史、參議中書省事時,「皆即其所行著之簡策」(貢師泰序),對於研究當時的政治思想、上下政務以及社會風氣都有參考價值,對於後世的封建統治觀念也有一定影響。現用《四部叢刊》影印明洪武刊本,其闕文則據《貸園叢書》本補足,並用方括號標明。
  王結(一二七五──一三三六),字儀伯,中山府(治今河北定縣)人。早年為愛育黎拔力八達(仁宗)典牧太監。皇慶、延祐間,先後任順德、揚州、東昌諸路總管。後歷任行省參知政事、中書參知政事、翰林學士、中書左丞。順帝至元元年(一三三五)致仕。有《文忠集》六卷,《善俗要義》即該集第六卷。「結立言行志,皆法古人。」(《元史》本傳)此文寫於王結任順德路總管期間,曾下達到該路諸縣各社施行,「蓋將使之勤農桑、正人倫、厚風俗、遠刑罰也」。凡三十三條,比較具體地反映了作者遵循中國封建政治倫理觀念以治理地方的政策措施,從中可看出元代社會的基本結構及其若干問題。今用影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諸書整理標點時,凡見異體、俗體字,一般逕行改正。個別顯脫之字,據文義或原行文體例逕補,並加方括號標明。個別顯衍之字,據文義逕刪,並以圓括號標明。
  不當之處,敬請讀者指正。
  楊訥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古序[编辑]

  ○習吏幼學指南序

  嘗聞善為政者必先於治,欲治必明乎法,明法然後審刑,刑明而清,民自服矣。所以居官必任吏,否則政乖。吏之於官,實非小補。夫吏,古之胥也,史也,上應天文,曰土公之星,下書史牒,曰刀筆之吏,得時行道,自古重焉。秦漢以來,為將為相,立當路而據要津,代不乏人。李唐季年,得權猶甚,官曹稱軍事院,吏稱使院,一登首選,皆以使名,有官大夫加勳者。趙宋因仍,沿其舊制,政和中始以監司諸郡首吏為孔目、主押之號,易都副兵馬等使之名。年勞及格之人,得授助教,或攝參軍而已。省院臺部,互有正法,官稱既振,吏權益輕。星書謂土公明則吏道亨,暗則否,數使然也。欽惟聖朝一統,天下同文,繇吏入官,深合古法,凡居是職,可不愛重。但初學之士,妙齡而入,律書要旨,未暇師承,巧詆之風,薰染日著。夫讀律則法理通,知書則字義見,致君澤民之學,莫大乎此,彫人欺事之習,恐反陰功。是以不揆荒唐,因摘當今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首冠以歷代吏師,終繼于恕刻軌範,類成一書,目曰《習吏幼學指南》。期在啟蒙,不敢呈諸達者。與我同志,幸毋誚云。   歲次辛丑大德五年良月,吳郡後學徐元瑞自序。

  ○吏學指南序

  吏人以法律為師,非法律則吏無所守。然律之名義,不學則不知也。不知則冥行而索途,奚可哉!我本府同知公 【 穆虎彬,】慮吏輩之不知也,乃刻徐氏所編《吏學指南》以示之,俾熟此可以知厥名義,而進於法律,以為政焉。此吾儒大學,所以欲明明德于天下,必先之以致知格物,以為脩齊治平之本,顧不美歟!雖然《漢史》為循吏作傳,不為能吏作傳,《禹範》云好德為福,不云好才為福,此又為吏者之所當講,亦我同知公之刻書美意。□能乎此,則庶乎非鞅、斯厝之□名,則駸駸然入於臯陶、稷、契之德化矣。致君澤民,孰有加于此者。斯時也,迴視此書,特□兔之□,讀者其致思焉。   承事郎、雲夢縣尹山後石抹允敬為之引。

正文[编辑]

  吏學指南

  ○歷代吏師類錄 【 標題原為「吏師定律之圖」,今據文海本眉註改。】

  天文二星 上帝,執法官;土公,吏。   有虞氏 士師臯陶。   周 太傅周公旦、朝鮮侯箕子、太保召公奭、大司寇呂侯。   列國 韓 公子韓非、相申不害、大夫慎到。      魏 師李悝。      齊 相管仲。      楚 大夫屈平。      鄭 相公孫僑、大夫鄧析。      晉 相范匄、大夫趙鞅。      秦 商君公孫鞅、丞相李斯、郎中令趙高。   西漢 相國蕭何、太傅叔孫通、丞相張蒼、涿郡太守鄭昌、丞相鼂錯、中大夫董仲舒、太中大夫張湯、侍御史趙昌、中大夫主父偃、丞相翟方進、御史馮敬、丞相王嘉。   東漢 尚書陳寵、司徒魯恭、廷尉郭躬、太中大夫梁統、南郡太守馬融、大司農鄭玄、郎中令郎顗、泰山太守應劭、侍中荀彧、廷尉杜周、尚書令陳忠、司徒鮑昱、尚書宋登、北海太守孔融。   魏 司空陳羣、太傅鍾繇、常侍劉劭。   蜀 丞相諸葛亮、尚書令法正、昭文將軍伊籍、尚書劉巴、偏將軍李嚴。   晉 太傅賈充、太傅羊祜、尚書令荀勗、太傅鄭沖、當陽侯杜預、明法掾張斐、中護軍王業、尚書郎柳軌、司空荀顗、廷尉杜友、騎尉成公綏、定科郎裴楷。   宋 散騎常侍謝莊、右僕射劉秀之、中書監王弘。   齊 竟陵王子良、刪定郎王植之、廷尉孔稚圭。   梁 黃門侍郎王亮、廷尉卿蔡法度。   陳 右僕射徐陵、刪定郎范杲、廷尉沈欽。   後魏 長史燕鳳、郎中令許謙、三公郎王德、司徒崔浩、中書監高允、尚書李冲、尚書令高肇、常侍邢巒。   北齊 尚書令高叡。   後周 尚書蘇綽、廷尉卿趙肅、司憲大夫拓跋迪。   隋 左僕射高熲、上柱國鄭譯、越國公楊素、率更令裴政、納言蘇威、太尉于翼、尚書牛弘、旅騎尉劉炫。   唐 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房玄齡、右僕射裴寂、左丞崔善為、納言劉文靜、左庶子于志寧、侍中王珪、主符郎宋公弼、法曹裴弘獻、尚書裴居道、御史鄭餘慶、侍中韋安石、吏部侍郎岑羲、丞相盧懷慎、丞相宋璟、丞相李林甫、京兆尹許孟容、留守狄兼謨、大理卿張戣、侍郎劉琢。   後晉 丞相李崧、諫議薛融。   後周 丞相范質、御史張湜。   遼 中書令韓延徽。   金 尚書令完顏宗幹、翰林學士韓昉、左相完顏守道、右相烏古論元忠、平章紇石烈良弼、平章唐括安禮、右丞張汝弼、參政梁肅、參政粘割斡特勒、丞相完顏襄、平章張萬公、左丞徒單鎰、右丞完顏匡、參政僕散揆。   宋 尚書竇儀、尚書張昭、中丞蘇正堯、大理卿張學讓、大理正奚與、法直官陳光義、法直官馮叔向、翰林宋白、刑部侍郎許讓、給事中柴承務、翰林蘇易簡、律學博士傅霖、丞相韓琦、參政張方平、右僕射蘇頌、參政蔡齊、丞相夏竦、丞相劉摯、三司使程琳、尚書孫奭、詳刑官賈士寧、翰林馮元、右贊善楊安國、著作郎趙希言、著作郎王珪、司諫公孫覺、尚書宋祁、丞相曾公亮、中丞王覿、刑部郎中杜絃、贛縣令施述、丞相呂頤浩、丞相虞允文、樞密蕭燧、尚書韓邈、刪定官李澄、起居郎曾炎、尚書單夔、貫冶子范遂良、姑蘇子劉■〈山上噩下〉。

卷之一[编辑]

  ○吏稱 【 (周曰府史胥徒,今謂吏胥掾史。)】

  吏 《說文》曰:「治人者也。」謂吏之治人,心主於一,故從一。《風俗通》曰:「吏者治也,當先自正,然後正人。」《字寶》曰:「執法之人也。」   胥 《周禮》曰才智之稱曰胥。謂其有才智為什長也。   掾 《字寶》云:「尊官之屬曰掾。」謂分部列局之吏也。   史 記言述事曰史。《周禮》注:「史,掌書者。」宰夫之職六曰史,掌官書以贊治。   廉吏 謂清儉不貪者,如漢朱邑等也。   循吏 謂上順公法,下順人情者,如漢張釋之等也。   良吏 謂政尚寬和,人懷其惠者,如晉吳隱之等。   能吏 漢谷永曰「抱功修職」,謂之能吏。   酷吏 謂暴刻殘忍者,如漢嚴延年、唐來俊臣等也。   貪吏 謂因財喪德者,如唐王琚等也。   獄吏 漢路溫舒上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   清白吏 漢楊震公廉,世稱清白吏。   刀筆吏 古者記事於簡冊,謬誤者以刀削除,故曰刀筆吏。漢蕭、曹起自刀筆吏。   刻木 漢路溫舒上書言尚德緩刑,引俗語曰:「『畫地為獄,議不入;刻木為吏,期不對。』此疾吏之辭也。」又《前漢·藝文志》曰法家曰「刻者」。   吏道 《漢·薛宣傳》曰:「吏道以法令為師,可問而知也。」

  ○行止

  孝事父母    友於兄弟    勤謹   廉潔      謙讓      循良   篤實      慎默      不犯贓濫

  ○才能

  行遣熟閑    語言辯利    通習條法   曉解儒書    算法精明    字畫端正

  ○六曹

  吏 《周禮》所謂天官冢宰也。   戶 地官司徒也。   禮 春官宗伯也。   兵 夏官司馬也。   刑 秋官司寇也。   工 冬官司空也。

  ○衙門南北之異

  官府門南面 省、院、部、寺、路、府、州、縣諸司衙門,皆向南坐北。一按《延光集》云:南方屬離卦,易離中虛則聰。又南方屬火位,火明則能破暗,故表南面聰明,為民治愚暗之事。又諸侯代天子,南面而治天下之義也。   臺門面北啟 《御史門記》曰:「臺門北開,取肅殺就陰之義。」韋述《唐兩京記》曰:「臺門北開,以糾劾之司主意於殺,故門北啟,以象陰殺。或曰:俗傳開南門不利大夫。」《譚賓錄》曰:「隋初移都,兵部尚書李圓通兼御史大夫,欲向省便,故開北門。唐因循不改,迄今遂為故事。」《唐會要》載裴冕語云:「臺司以糾正寃濫,有好生之德,豈創冬殺之義以入人罪乎?」馮鑑以冕言為當。

  ○戒石銘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漢唐以來,未嘗有之。五代時,蜀主孟昶始頒令箴於諸邑,其文曰:「朕念赤子,旰食宵衣,言之令長,撫養惠綏。政存三禩,道在七絲,驅鷄為理,留犢為規。寛猛得所,風俗可移,無令侵削,無使瘡痍。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賦輿是切,軍國所資。朕之賞罰,固不踰時,爾俸爾祿,民膏民脂。為民父母,莫不仁慈,勉爾為戒,體朕深思。」凡二十四句,宋太宗刪煩取簡,摘其「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一十六字,頒行天下。至高宗紹興間,復以黃庭堅所書,命州縣長吏刻銘座右,至今官府存焉。至元癸巳,浙西廉司移治錢塘,司官大使容齋徐參政改書其銘曰:「天有昭鑒,國有明法,爾畏爾謹,以中刑罰。」

  ○郡邑

  京師 《公羊傳》云:「京,大也;師,眾也;天子所都,必以眾大者也。」又蔡邕《獨斷》曰:「天子所都曰京師。」   大都 《帝王世紀》曰:「天子所居宮曰都,又曰會。」言其師眾都會之所也。   京畿 《文選》註:「天子居千里曰京畿。」   各道 《爾雅》曰:「一達謂之道。」至唐併州郡為道。   路 《字寶》曰:「道行之道曰路。」宋分各道為十八路,今以大郡為之。   府 《蘇氏演義》曰:「府者,聚也。言聚所在圖籍簿書之處。」《風俗通》曰:「公卿牧守通德之所聚也。」唐始以州郡為府。   州 《說文》曰:「酬也。」民居相生,以酬為州。黃帝以十師為州。   縣 《釋名》曰:「懸也。縣係於郡也。」楚莊王滅陳為縣,名自始。   鎮 安也。凡民聚為市者曰鎮。始於宇文周代。   鄉 《釋名》:「萬二千五百家曰鄉。」又,「向也,眾所向也。」   都 干旄注曰:「下邑曰都。」   保 《國語》注:「小城曰保。」   里 《國語》曰:「五家為軌,十軌為里。」又曰:「在田曰廬,在邑曰里。」   社 土地之主也。《左傳》二十五家為社。今五十家為社。   城郭 管子曰:「內謂之城,外謂之郭。」   坊村 唐武德制,鄉保鄰里在邑曰坊,田野曰村。

  ○府號

  省 《演義》曰:「省也。謂省察天下簿書之所也。始於漢,至晉曰省家。」   院 里宅也。唐始以樞密翰林之司曰院。   臺 《詩》曰:「南山有臺。」樂得賢也。《說文》曰高而觀四方曰臺。漢始以御史府改曰臺。唐曰憲臺。   都省 漢以僕射總理六尚書,謂之都省。   都堂 《演義》曰:「堂,當也。謂當正向陽之屋。」又曰:「明也。言明禮義之所也。」唐制,尚書省曰都堂。   行省 分鎮方面,故為行省。   省堂 即都堂之義,為係行省,故曰省堂。   部 分判署書之司也。舜曰六官,秦漢以來稱六曹,後周曰六卿,隋改曰六部。   寺 《釋名》曰:「嗣也。治事者相繼續其內守法度也。」三代以來曰卿,北齊為寺。   監 領督事務之所也。《周禮》曰:「邦國立其監。」王制:天子使大夫為三監。   署 部署也。置書之所也。   司 《說文》曰:「臣司事於外者也。」蓋後繼體人君,職在治內,故曰司者,臣子所主,職在於外,故從司。又《周禮》辨八職,其三曰司,掌官法以治民。   翼 輔佐武備之司曰翼。猶左右護衛也。   營寨 《說文》曰:「市居。」車壘曰營,山居木柵曰寨。   學 傳業講習之舍也。三代曰校、庠、序,漢文翁始置學。   站驛 安也。舡馬車轎之所曰站,使客傳舍曰驛。   倉 《釋名》曰:「藏也。」藏穀物之所也。大曰倉,小曰庾,始于陶唐之世。   場 《說文》云不田之地曰場。   庫 《說文》云兵車所藏曰庫,金帛所藏曰帑。始自湯武。   務 《韻》注:「專力於事曰務。」   局 分曹之司,有拘束之所也。   所 《詩》曰:「獻於公所。」謂所在之方曰所也。   衙 唐制:天子居曰衙,行曰駕。《語林》曰:「近代通謂府廷為衙也。」   廳 《禮記》曰:「聖人南面而聽天下。」漢晉以來作聽事,六朝始加「广」。   房 《演義》曰:「方也,室內之方正也。又防也。」尚書顧命有東房西房。   案 《韻》注:「考驗也,舉案也。」   科 《字寶》云:「逐項分別曰科。」

  ○官品

  勳 《周禮》曰:「王功曰勳。」謂輔成王業者。自上柱國以下,武騎尉以上,凡一十二等謂之勳。《唐·百官志》曰:「勳官出於周齊交戰之際,本以酬戰士,其後漸及朝流也。」   爵 謂公侯伯子男也。《文字音義》曰:「爵,量也;量其職,盡其才也。始自伏羲氏。」爵有五等,以法五行,或三等者,法三光也。唐宋自王以下,開國男以上,凡一十二等。   職官 有所職掌者。   散官 謂無執掌者。自一品至九品,凡一十八等。開府以下,榮祿大夫以上,文武並同。資德大夫以下,將仕佐郎以上,為文散官。龍虎衛上將軍以下,進義副尉以上,為武散官。   大夫 《白虎通》曰:「大夫之為言大扶,扶進人者也。」《事始》云:「《虞書》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孔安國曰:「與卿同也。」   郎 良才之稱也,始於秦。   將軍 應劭《漢官儀》云:「將軍,周官也。」   校尉 《事始》云:「周官也。」漢武帝依周置司隸校尉,名始此。

  ○官稱

  牧民官 司養百姓曰牧民。蓋牧者,能守養之義,路府諸州是也。   字民官 愛養百姓曰字民官。蓋字者,撫也,表司縣撫育養民也。   親民官 臨民之官曰親。蓋親者,愛也,取愛養兆民之義也。   守土官 晉杜預曰:「守土,乃牧養之官。」   捕盜官 謂失盜去處當該之官也。   巡捕官 謂不分地面,包括巡捕之官也。   命官 謂受國家恩命故也。   品官 謂已入九品正從者。   正官 謂諸司為頭之官也。   士官 謂治獄之官也。   長官 謂諸司長上之官也。   官長 謂一方一所官之通稱也。   官吏 《韻》注:「受命於天曰天吏。受命於君曰官吏。」   長吏 古法:文稱為吏,武稱為將。今之牧守通稱也。   長貳 謂正官、相副官總名也。   佐貳 謂相副協贊之官也。   幕職 漢曰幕府,即相副以下之官也。

  ○吏員

  省臺掾 尊官之屬,自秦有之。西漢曰掾史,東漢曰掾屬,今曰省臺掾。   令史 掌法贊治,記言述事者。周曰府史,秦曰令史。   書吏 五代時藩鎮始設。   司吏 職掌曰司,治人曰吏。《周禮》曰掌官法以治民者。宋曰手分,金曰司吏。   知房 分掌六曹之稱。   本把 掌持案牘之稱。   譯史 通四方之言者。周曰象胥,後魏曰譯令史,金曰譯史。   知管 謂主轄綱領之稱。   攢典 會計數目之吏也。漢曰倉庫吏,金、宋曰攢典。   吏人 謂請俸掌管文書者。   人吏 謂無俸貼書之吏。   公吏 謂公人吏人之通稱也。   公人 謂倉庫秤搯、諸司祗侯、公使、禁卒之類。

  ○統屬

  百司 謂上自省,下至庫務之通稱也。   有司 謂守土親民之司也。《語》云:「出納之吝,謂之有司。」   監司 《漢書·左雄傳》曰:「監司項背相望。」又晉徐邈與范寧書曰:「擇公方之人以為監司,則清濁能否,與事為明矣。」   職司 宋制:監司而稱職司。按隋蘇威曰:「臣非職司。」唐陸贄曰:「是以職司之內無成功。」其名始於隋前。   上司 管轄本所者謂之上司,言尊崇也。   子司 部內統屬之所謂之上司,猶父子相承也。   合屬官司 謂隨路所轄府州司縣也。   所屬官司 謂本身元附籍貫官司也。   所轄官司 即子司,謂上臨下也。   監臨 統攝案驗,謂之監臨。又,以尊適卑也。   主守 躬親保典,謂之主守。雖職非統攝,臨時監主亦是。   主典 謂主行文案之人也。   屬部 統屬之謂屬,本部之謂部。屬者,兼官吏士庶而言;部者,止於吏卒。

  ○除授

  遷除 改任曰遷,拜官曰除。   遙授 不釐公務之官也。俗云虛職。   兼權 併管別職曰兼,時暫攝行曰權。   攝行 權職曰攝,蒞職曰行。   成考 蒞事有成也。虞舜三載考績。   致仕 《白虎通》曰:「臣以執事趨走為職,七十陽道絕,耳目不聰明,故致其事於君也。」   品秩 言分等別曰品,職有次序曰秩。   清要 職慢位顯曰清,職緊位顯曰要。   稱職 謂勝其任也。   躐等 謂不循資格驟遷者。   起復 謂喪制未終,勉其任用也。   舉留 謂善政異績,軍民相愛,乞留再任者。

  ○世賞

  承襲 相繼曰承,相因曰襲。   襲封 謂世代受此官也。如孔子之後衍聖公是也。   廕補 謂藉親屬廕補得官者。   封贈 生曰封,死曰贈。   質子 謂以子結信,今曰禿魯花也。   儤使 謂給事於官者也。

  ○廩給

  俸祿 錢帛曰俸,米粟曰祿。   職田 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隋開皇間始曰職田。

  ○考功

  殿最 《漢書音義》曰:「下功曰殿,上功曰最,有二十七等。」   褒貶 推美曰褒,遠謫曰貶。   優劣 居上曰優,居下曰劣。   黜陟 退而不任曰黜,登而上進曰陟。《書》曰:「黜陟幽明。」

  ○政事

  國政 秉國之權也。昔湯任伊尹以國政。   治政 以理化俗曰治,以法正民曰政。   德政 利澤施民者。   仁政 愛人利物者。   善政 不嚴而治,民懷其惠者。   公政 處事無私者。   寛政 明而仁恕者。   急政 執事刻急,如鷹擊毛者。   酷政 殘虐慘暴者。   苛政 處事繁細,如草而急者。   蠹政 害於常法者。   弊政 謂民惡也。   譎政 詭詐無恥者。   墨政 《左傳》曰:「貪以敗官為墨。」貪則暗污,謂不潔白者也。   教化 以道業誨人曰教:躬行於上,風動於下曰化。   風化 王者政教曰風,以德移民曰化。   巡按 古者天子四季巡狩郡國,後自漢高帝遊雲夢之後,漸廢巡狩述職之制,故遣使以代之。今肅政廉訪司每歲分司各路巡按,即循此義也。   風聞 《通典》曰:「古御史臺不受訴訟,有通辭狀者,即於臺門外候御史,御史經往門外收採,如可彈者,略其姓名,皆名風聞訪知也。」

  ○五事

  戶口增 謂生齒之最,民籍增益,進丁入老,批注收落,不失其實,若有流離,而能招誘復業者。   田野闢 謂勸課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者。   詞訟簡 謂治事之最,聽斷詳明,訟無停留,獄無寃滯者。   盜賊息 謂撫養之最,屏除奸盜,人獲安居者。   賦役平 謂理財之最,取辦有法,催科不擾者。

  ○戶計

  儒 《說文》曰:「柔也。」《司馬相如傳》注:「有道術,皆曰儒。」   釋 《高僧傳》:「出家從師命氏,佛曰釋迦牟尼,故僧曰釋。」   僧 《說文》曰:「浮屠、道人也。」《大藏一覽》:「男曰僧。」自漢始。   尼 《一覽》曰:「女曰尼。」漢明帝時,婦女潘氏出家為尼。   道 《琅書經》曰:「人行大道,曰道士。」《黃帝內傳》有道士行禮之文。   女冠 《昇玄經》云:「女冠,女道士也。」   五戒 凡出家者,必受五戒。謂一不殺生、二不偷盜、三不邪淫、四不妄語、五不飲酒,此為五戒也。   士農 通古今辨然否曰士,闢土殖穀曰農。   工商 作巧成器曰工,通財鬻貨曰商。   醫 療人疾者曰醫。《說文》曰:「巫彭初作醫。」   卜 《元命苞》曰:「古司怪主卜,伏羲時有之。」今曰陰陽戶。   商賈 通四方之物曰商,居賣求利曰賈。又曰:行賣曰商,坐販曰賈。   稱民 蔡邕《獨斷》曰:「天子曰兆民,諸侯曰萬民。今之令長,古之諸侯。百乘之家曰百姓。百乘之家,子男之國也,三代之時已稱之也。」   怯憐戶 謂自家人也。   土著戶 《通鑑》注:「言著土地而有常居,不隨畜牧移徙者也。」   耆老 古曰父老。漢高帝入關,與秦父老約法三章。   軍 《周禮》:「五師為軍。」周制:天子六軍,諸侯大國三軍。《說文》曰隸人給事者。歷代僉募之法不同。

卷之二[编辑]

  ○儀制

  制可 《史記》曰:「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   詔 《釋名》曰:「照也。謂人愚暗,不見其事,以此示之,使昭然也。」始於秦。   赦 天子寛恕之,命與民更始也。始於舜。   宣 天子親賜命誥也。故無押字,以寶為信。始於唐。   勑牒 天子制命也。《周官》六典王言之制有七,曰勑、牒、例、令、省、授,為係上言,故用黃紙,宰相押字。   表 《釋名》曰:「下言於上曰表,謂思之於內,表之於外也。」漢制。   奏 謂言進於君者。《釋名》曰:「鄒也。鄒,狹小之言也。」   牋 《說文》曰:「表識書也。」漢制。   啟 謂通達其意也。漢制。

  ○旨判 【 (立意於內,發言於外,曰旨;剖決是非,著於案牘,曰判。)】

  聖 唐陸贄曰:「與天地合德曰聖。」   懿 漢蔡邕曰:「溫柔聖善曰懿。」   令 《獨斷》曰:「奉而行之曰令。」   鈞 掌承萬機之重曰鈞。《詩》云:「尹氏大師,維周之氏。秉國之鈞,四方是維。」   台 星應三公曰台。漢制。   尊 位高可貴曰尊。   裁 酌量制度曰裁。始於晚唐。   言語 直言曰言,論難曰語。發端曰言,答述曰語。   處分 《通鑑》注云:「區處曰處,分別曰分。」又,處者,至也,定也;分者,所當然也。

  ○諸此 【 (謂欽此、奉此之類)】

  欽 《字寶》曰:「心不敢慢曰欽。」謂致恭也。   敬 《字寶》曰:「心不敢忽曰敬。」謂致誠也。   奉 遵依上命也。   承 受納其事也。   蒙 仰戴上意也。   準 法則也,均平也。   據 謂依憑也。   得 事有所獲也。

  ○璽章 【 (天子曰璽,諸侯曰章。)】

  御寳 《釋名》曰:「印信也。」古者,尊卑共之。秦漢以來,天子曰璽,諸侯曰印。唐開元中,改璽曰御寶。   印信 刻木為驗曰印。《釋名》曰:「信也。所以封物為信驗也。」漢制三公以下,有金、銀、銅三等之印。   長條印 《通典》曰:「北齊有督攝萬機長印,以木為之,唯以印縫。」其原始此。   木朱印 宋祥符中,詔寺觀及士庶之家,所用私記,並方一寸,雕木為文,不得私鑄。

  ○公式

  劄付 《演義》曰:「櫛也。以木為牒,簡牋之屬。」又刺著為書曰劄,以文相與曰付。猶畀賜也。   咨 《左傳》曰:「訪問於善曰咨。」   符 《說文》曰:符者信也。契合也。符之為言扶也,兩相扶合而不差也,所以輔信於四方,猶命令也。唐制。   關 唐制:諸司相質問曰關。謂開通其事也。   指揮 示意曰指,戒勅曰揮。猶以指披斥事務也。   牒 《韻》注:「書版曰牒。」又,以剳寫書也。古者訴狀稱訟牒,蓋非特官文書之稱耳。   咨申 謀於下,訪於上者。   咨呈 即咨申意耳。   申 伸也,明也。謂所告諄切。   文解 謂發明事端申呈之異名。   付予 謂以文相與,頒行之義也。   付身 謂給授其文也。   批貼 批示也,貼券也,帛書也。   呈 謂布意達於尊者,又陳示其狀也。   引 《漢·志》:「引者,信也。」蓋取信之文也。   移文 謂公文往來也。昔有《北山移文》,原恐始此。   公文 謂官遣文字,故曰公文。   海行 謂公事天下皆可以奉行者,故曰海行。   生熟事 宋真宗尹開封日,置判官、推官,以獄訟刑名為生事,戶口財賦為熟事,其名始此。

  ○發端

  上天眷命 《傳》曰:「尊而君之,則稱皇天。」《書》曰:「皇天眷命,奄有四海,為天下君。」欽惟聖朝,受天明命,肇造區夏,故曰上天眷命。詔勑之首,表而出之。   長生天氣力裏 長生天者,謂天道久遠之義;氣力者,大也;裏者,內也。欽惟聖朝,荷天地之洪禧,奄有萬邦,薄海內外,悉皆臣屬,故曰長生天氣力裏。舊曰上頭天底氣力裏,或曰上天氣力裏。   大福廕護助裏 大福者,百順之名也;廕者,庇也;護助者,擁禦贊成也。欽惟聖朝,承列聖之丕祚,混一區宇,歷古所無,福庇黎元,咸遂生樂,故曰大福廕護助裏。   斡魯朵裏 車駕行在之所,金帳之內也。   會驗 謂事應證條而行者。   照得 謂明述元因者。   契勘 謂事應推驗而行者。   勘會 謂事應檢察而行者。   看詳 謂審視辭理,善為處決者。   拖詳 謂牽照案牘,評論始末也。   披詳 謂博覽其義而處決者。   參詳 謂仔細尋究也。   相度 謂詳審事理而議。

  ○結句

  照詳 謂義明於前,乞加裁決也。   照驗 謂證明其事也。   謹牒 謂敬列其文於前也。   故牒 顏師古曰:「故者,謂通其旨義也。」   主者施行 東漢順帝時天旱,尚書僕射黃瓊言得失,帝以其奏屬主者施行。   符到奉行 唐總章中,裴行儉等定銓注之法,令主者受旨奉行,各給以符。   階銜 《釋名》曰:「梯級也。」官有尊卑,以此定位也。

  ○狀詞

  狀 《演義》曰:「貌也。」以貌寫情於紙墨也。   執狀 待以備用也。   取狀 謂採彼情理也。   送狀 予奪於此,從彼施行也。   責狀 謂一一具說也。漢曰簿責。   告狀 謂述其情而訴於上也。   單狀 簡略之義。   到狀 謂引用入官也。   招伏 招,猶昭也;伏,隱也。《湯誥》曰:「罪人黜伏。」注云:「桀知其罪,退伏遠屏。」顏師古曰:「伏罪,謂舊罪陰伏未發者也。」今之招伏,蓋彰明其罪也。   准伏 謂心願無爭也。   承伏 謂甘當其責也。   服辯 服者,降服也;辯者,判也。舜舉四罪,而天下咸服,謂服其用刑之當也。今之服辯,蓋使犯人家屬知其犯服其罪也。   甘結 所願曰甘,合從曰結,謂心肯也。   詞因 《說文》曰意內言外曰詞。事情所由曰因。   分析 謂開理其事,如破木也。五代將軍寇彥卿殺人,梁帝命其分析。   依准 謂從其所欲也。   依應 謂諾所行也。

  ○冊籍

  案牘 考察文驗曰案,書字之版曰牘。   卷宗 事始所出,謂之卷宗。宋曰案祖   案沓 謂文卷重重也。   公案 謂公事始末也。   文卷 謂聯編捲舒也。   文案 即文卷也。   簿 簿書也。記事之冊,可以疏密也。   籍 謂書之總名也。   文冊 古之簡牘,今之簿籍也。   帳目 謂攢其數也。   葉子 匭數之文,如枝葉之片片也。始自於唐。   案驗 謂但經印押,堪為憑據者。   籤表 謂判語簽貼也。五代范質為相,恐臨文有誤,立此書判。   文字 依類象形曰文,形聲相合曰字。   文書 謂著於竹帛者。   公事 無私曰公,有所作為曰事。   起數 公事發端曰起,人物多寡曰數。   各件 舉物之為各,分事之為件。   款項 別其衷曲,分類事端也。   檢 《說文》曰:「書署也。」《三蒼解話》云:「檢,法度也。」《爾雅》釋云:「檢,模範也。」《春明退朝錄》:「三司公文曰檢。」   抹子 簡節切要之文,便於塗抹也。   貼說 刪煩取要,以備呈覆也。   似本 摹體其文也。   截白 整齊潔凈之名。   事目 謂事之提綱也。取綱目、條目、節目之類。   畫一 《漢書》:「蕭何為法,較若畫一。」言整齊也。   云云 《漢·汲黯傳》:「吾欲云云。」顏師古曰:「猶言如此如此也。」

  ○牓據

  牓 書題揭示曰榜。漢曰標牓,猶稱揚也。   鏤牓 謂刻文遍示也。   板牓 謂昭示於人也。   手牓 謂片著示人也。   曉示 謂明諭其事,與眾共知者。   告示 謂預報通知者。   解由 考滿職除曰解,歷其殿最曰由。   憑由 謂叙其事因也。   公憑 謂官給憑驗也。   文契 謂立約結信。又刻也,刻識其數也。《尚書》注:「以書契約其事。」   鈔書 取也。謂官取其物,給與照驗也。   勘合 即古之符契也。

  ○署事

  判署 判謂掌判之官,署謂同署官吏。   押字 古者書名,破真從草,便於書記,難以模倣。唐韋陟始以押字為記。   議 謀之於眾曰議。黃帝有明堂之議,宜其始。   擬 謂揣度已定也。《易》曰:「擬之而後言。」   照事 謂具見始末也。   行 謂事必為理也。   會議 謂通眾商榷也。   集議 謂諸司共籌也。   公議 公同共議也。   僉議 謂咸共定議也。《書》、《傳》曰議,皆言眾人舉之也。   完議 謂一同聚議也。   聚會 眾共曰聚,時見曰會。   聚齊 謂同集一處也。   會集 謂諸司咸聚也。   會合 謂相期而偶也。   當該 承管曰當,事能詳細曰該。   假暇 喪病告報曰假,謂借勾當月日也;節朔旬休曰暇,謂公務空閑日也。   回避 謂事有嫌礙,應當自返者。漢蓋寛饒刺舉無所回避。   妨嫌 行則有礙曰妨,不平於心曰嫌。   宣諭 謂宣布教政也。   曉諭 謂明白開示也。   省諭 謂以言教戒也。   省會 謂此言彼解也。漢張良以兵書示人不省,惟高帝省也。   定奪 謂取決事務之義。《左傳》曰:「一予一奪。」猶收放也。   講究 謂發明義理,深求終始也。   更張 《漢書》:「譬之琴瑟不調,甚者必解而更張之。」

  ○禮儀

  聖節 唐太宗以前有宴而無節,至明皇始曰千秋節。歷代節名不同。   賀正 《通典》曰:「漢高祖定秦,以十月為歲首。七年長樂宮成,制羣臣朝賀儀。」其名自此始。   賀冬 《漢雜事》曰:「冬至陽生,君道長,故賀也。」   朔望 《廣州記》:「尉陀立朝臺,朔望升拜。」名自此始也。   萬歲 《大雅》云:「虎拜稽首,天子萬年。」始於戰國以來,臣下對君慶賀,呼曰萬歲。   山呼 漢武登中嶽山,吏卒呼萬歲者三,所以號山呼也。   鞠躬 《曲禮》曰:「身屈曰鞠。」蓋躬圭象人鞠躬形。又,恭敬也。   舞蹈 以手曰舞,以足曰蹈。   扣頭 即稽顙也。   習儀 學制禮也。謂凡有大典禮,必預先習儀也。   失儀 謂行禮之所,言辭喧雜,坐立不正,不依儀式也。

  ○詳恕

  哀矜 謂憫念也。   欽恤 《書》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猶憂念也。   寛宥 謂放免也。   原宥 謂恕免也。   姑息 謂苟且得安也。   原情 謂推其所犯也。   詳酌 謂論量也。   明降 謂取上裁決也。   矜免 憐情原罪也。   憫恤 謂乞憐念也。   詳察 詳,審也;察,知也。唐開元間遣使詳察州縣也。   詳情 謂參議其事也。   精詳 謂乞加究心議擬也。   可否 謂所見是與不是也。   長便 謂久有利益也。   順便 謂從而有益也。   便益 謂官民兩利也。   快便 謂簡捷可行也。   優恤 謂憐憫也。   寛恕 即寛宥也。   寛貸 謂乞容緩也。吳孫權欲伐劉璋,劉備遣使乞加寛貸。

  ○救災

  賑給 謂官司將物斛給散與民而不收價者。   賑糶 謂飢年將糧減價糶與缺食人戶者。   賑濟 賙救其急也。謂包括給糶之事,以致借貸、減放、展閣之類,皆通用也。   賑借 謂民飢,官借以糧,不取利息,候成熟依數還官者。今曰抵斗還官者是也。   存恤 謂常加賑念也。杜預曰存恤憂患也。   養濟 養謂養育,濟謂賑救。

  ○三宥

  不識 謂愚民不審,誤傷殺於人者。   過失 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而誤中人者。   遺忘 謂法禁之所,偶有所犯者。

  ○三赦

  老耄 謂年老而昏耄者。   幼疾 謂年少微弱及三疾者。   蠢愚 謂癡騃不曉者。

卷之三[编辑]

  ○五戒

  誓 《周禮》注:「用之於軍旅,以言祈也。」   誥 用之於會同,以言告也。   禁 用諸田役,正使勿為也。   糾 用諸國,糾察其有犯也。   憲 用諸都鄙,表而縣之,布憲刑也。

  ○三典 【 (周大司寇職掌以佐王,刑邦國,誥四方)】

  輕典 新建之國,未習於教,故用輕典。   中典 平定之國,已熟於教,故用中典。   重典 暴亂之國,不率於教,故用重典。

  ○三罪

  公罪 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   私罪 不緣公事,私自犯者,若雖緣公事,意涉阿曲者亦是。   贓罪 犯贓濫致罪者。

  ○五糾

  野刑 《周禮》注:「上功糾力。」以成功為上,以不致力為糾察。   軍刑 上命糾守,以用命為上,以不死守為糾察。   鄉刑 上德糾孝,以成德為上,以不致孝為糾察。   官刑 上能糾職,以賢能為上,以不稱職為糾察。   國刑 上愿糾暴,以謹願為上,以不致恭為糾察。

  ○五禁

  官禁 《周禮》注:「王宮之門,有符籍禁。」   官禁 官府有無故擅入之禁。   國禁 謂城中之禁也。   野禁 郊野田律之禁。   軍禁 謂車旅有夜行之禁。

  ○八議 【 (即周之八辟也。《禮》云:「八辟麗邦法,附刑罰。」)】

  議親 王者宗室有犯刑法,則議其罪。   議故 謂議王之故舊罪也。   議賢 謂議有德者罪也。   議能 謂議有才者罪也。   議功 謂議有功勳者罪也。   議貴 謂議有爵位者罪也。   議勤 謂議勤勞王事者罪也。   議賓 謂議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罪也。

  ○五科 【 (謂律、令、格、式、勅也)】

  律 《釋名》曰:「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唐·刑法志》曰:「人之為惡,入于罪戾,一斷以律。」始臯陶造,隋定為十二章。   名例 主物之謂名,統凡之謂例。   衛禁 謂天子作屯衛以申警,設關禁以防姦也。   職制 謂設官置職,必以法度守之也。   戶婚 戶籍生齒之總,婚為禮俗之本。   廐庫 廐蕃畜產,庫舍器帑,為之防限,以謹國用也。   擅興 謂興戎動眾大事,人臣理不得專,以此防之也。   賊盜 禁防姦宄,長善絕惡。   鬬訟 兩怒相犯曰鬬,兩辭相勝曰訟。   詐偽 謂詐以譎正,偽以冒真也。   雜律 摭諸篇之遺,糅羣罪之目。   捕亡 亡逋不繫,罪惡浸長,建此捕亡,以絕厲階。   斷獄 此篇設諸律者,誠欲罰直其罪,人得真情也。   令 《唐·刑法志》曰:「禁於未然曰令。」尊卑貴賤之等級,國家之制度也。《釋名》曰:「領也,理領之,使不得相犯。」宋三十七章,金二十九章。   官品    職員    祠令    戶令    學令    選舉   封爵    封贈    官衛    軍防    公式    祿令   儀制    衣服    倉庫    羣牧    田令    賦役   關市    捕亡    賞令    醫疾    假寧    獄官   雜令    釋道    營繕    河防    服制   格 《唐·刑法志》曰:「設於此而逆於彼曰格。」百官有司之所常行者也。其章十。   公規 謂官府常守之制也。   選格 謂銓量人才之限也。   治民 謂撫養兆民,平理訴訟也。   理財 謂關防錢穀,主平物價也。   賦役 謂徵催錢糧,均當差役也。   課程 謂整治鹽酒麯稅之類也。   倉庫 謹於出納,收貯如法也。   造作 謂董督工程,確其物料也。   防盜 謂禁弭奸宄也。   察獄 謂推鞫囚徒也。   式 《唐·刑法志》曰:「設於此而使彼效之,謂之式。」諸司常守之法也。宋有二十一章。金有六部式,即今之公文式也。   勑 《唐·刑法志》曰:「治於已然謂之勑。」宋曰申明,金曰勑條。凡律令闕文者,條陳奏裁,定為永格。

  ○八例 【 (謂以、准、皆、各、其、及、即、若也。)】

  以 罪同真犯謂之以。凡稱以者,悉同其法而科之。假如不枉法,二十貫以上,三十貫以下,解見任別行求叙。其風憲之官,於任所並巡按去處,因而受人獻賀財物,以贓論,故與真犯同。   准 止准其罪謂之准。凡稱准者,止同以贓計錢為罪。假如官吏毋得指克敵為名,取要一切撒花拜見禮物,如違並准贓論,故曰止准其贓定罪,不在除名賠贓之例。   皆 罪無首造謂之皆。凡稱皆者,不以造意隨從人數多寡,皆一等科斷也。假如強盜殺人,罪無首從,並皆處死者是也。   各 各主其事謂之各。凡稱各者,彼此各主其事而已。假如和誘人口者,各斷一百七下,蓋為買主、賣主各主其事,同科此罪也。   其 反於先義謂之其。夫犯罪之人,或先有事而後無事,或先是而後非,文意相違,而不相通,曲直相背,而不相入,若此之類,故稱其以別之。假如偽造寶鈔。但是同情並合處死,其買使、分使者,斷一百七下是也。   及 事情連後謂之及。夫事陳於前,義終於後,進言數事而總之以一,若此類者故稱及以明之。假如結攬稅石及自願令結攬與官司者,並斷按打罪戾是也。   即 即者,條雖同而首別陳,蓋謂文盡而後生,意盡而後明也。假如見血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所謂條雖相因,事則別陳也。   若 若者,文雖殊而會上意,蓋因其所陳之事而廣之,以盡立法之意也。變此言彼而未離乎此,捨內言外而未離乎內。假如私宰牛馬,正犯人決杖一百,仍徵鈔二十五兩充賞。若馬牛不堪為用者,依上申官,辨驗烙印開剝。若禁月內宰殺者,並合一體斷罪。所謂文雖殊而會上意也。

  ○較名 【 (明其用法字義也。西晉明法掾張斐撰有二十等焉。)】

  故 知而犯之謂之故。假如知畜牲能蹋齧人,不標幟羈絆而故放,令傷殺人者是也。   非 不知而犯謂之非。假如主司公事失錯,原情不涉於私,是意以為然而非故也。   謾 違忠欺詐謂之謾。假如密有征討,而告賊消息,是違忠也。又如知而隱欺,及有所求避之類,不以實告者,是欺詐也。   詐 背信藏巧謂之詐。假如知津河深濘,橋船朽敗,而詐云津河平淺,橋船牢固,是背信也。又如犯禁者,不知有罪,教令人誤相墜陷,是藏其巧詐也。   不敬 虧神廢節謂之不敬。假如盜大祀神御之物者,是虧損於神也。又如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者,是廢臣節,故為不敬也。   鬬 兩訟相趨謂之鬬。且如相爭為鬬,相擊為毆,兩相忿爭因而毆傷者,名兩訟相趨也。   戲 兩和相害謂之戲。假如以力共戲,終雖至死,和而不相嗔恨而致死者,是和而相害也。   賊 無變斬擊謂之賊。假如謀殺人者,謂二人以上同心計謀,潛行屠戮者。《書》云殺人曰賊,是無變斬擊,乃賊害也。   過失 不意誤犯謂之過失。假如有人於幽僻去處,不聞人聲,目不見人出入,因於本處投磚瓦及彈射,因而傷於人者,是名不意誤犯也。   不道 逆節絕理,謂之不道。假如造畜蠱毒,邪見左道,是逆其正節也。又如殺一家三人及支解人,是棄絕人理,此等有乖正道,並為不道也。   惡逆 凌上僭貴謂之惡逆。假如毆擊父祖者,是凌上也。又如臣下將圖逆節,而有謀君之心,是僭貴也。   戕 將害未發謂之戕。戕者殘也。謂人巳懷惡心,欲圖損害,是為殘賊也。   造意 倡首先言謂之造意。假如數人同犯一事,斂財共與,先用意謀歛者為首,其餘為從,是倡首先言為造意也。   謀 二人以上謂之謀。稱謀者,二人以上同心協謀也。若謀狀彰明,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率 制眾建議謂之率。假如勢要之人獨建計謀,妄托名目,歛眾人之物,或饋與人,或自入己之類,是名制眾建議率歛也。   強 不和謂之強。假如恐喝詐欺,及以威若力,或與人藥酒,使其狂亂取財者,並為取與不和,故名強也。   略 攻惡謂之略。假如略人者,謂設方略而取之,是攻行兇惡之事,而謂之略也。   羣 三人以上謂之羣。假如稱眾者三人以上,始成羣眾也。   盜 取非其物謂之盜。假如公取竊用者為盜,此謂皆是取非其財,故曰盜。   贓 財利謂之贓。假如以私財物畜產之類貿易官物者,合計所得之利,以贓論罪戾也。

  ○字類 【 (謂依、同、加、減、如、止、聽、從、仍、並、論,坐也。)】

  依 照其正犯謂之依。凡稱依者,謂所犯照其正犯科斷也。假如諸客販鹽,引數外夾帶,及引不隨行者,依私鹽法科罪是也。   同 比類真犯謂之同。凡稱同者,謂所犯與真犯相類也。假如刼墓賊人,巳發墳塚者同竊盜,開棺槨者同強盜,殘毀屍首者同傷人是也。   加 罪就重次謂之加。凡稱加者,謂於本罪之上增加其罪也。謂如糾彈衙門官吏犯贓,比之有司官吏加一等罪是也。   減 罪就輕次謂之減。凡稱減,謂比之正犯減等得罪也。假如犯私鹽者科徒三年,決杖七十,財產一半沒官,決訖發下鹽司帶鐐居役,犯界鹽貨減罪一等是也。   如 義明於後謂之如。凡稱如者,謂前意雖舉而取結其事於後也。假如投下並諸色戶計遇有刑名詞訟,從本處達魯花赤管民官約會本管斷遣;如約會不至,就便斷遣是也。   止 無所加及謂之止。凡稱止者,謂坐罪止此,不可復加於他人也。假如犯界,酒一十瓶以下,追罰鈔二十兩,決二十七下;一十瓶以上,追罰鈔四十兩,決四十七下;酒雖多,罪止杖六十,罰鈔五十兩是也。   聽 從人所欲謂之聽。假如與賣田宅,欺昧親鄰,雖過百日,亦聽依價收贖。又如婦人夫亡,服闋守志,並欲歸宗者,聽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者是也。   從 酌情就罪謂之從。凡稱從者,驗所犯輕重,就得其罪也。假如諸造作官物,工畢之日,其元給物料雖經覆實,而但有所餘者,須限十日呈解還官;限外不納,從隱盜官錢法科是也。   仍 罪應頻坐謂之仍。凡稱仍者,謂本罪之外應須頻坐者。假如偽造寶鈔者死,首告者賞銀五錠,仍給犯人家產,故曰罪應頻坐也。   並 情無輕重謂之並。凡稱並者,謂不分彼此,首從輕重皆合得罪也。假如諸差科皆用印押公文,其口傳言語科歛者,不得應副;違者所取雖公,並須治罪是也。   論 理為正罪謂之論。凡稱論者,謂因有所犯,理成正罪也。假如各處過納秋糧,縣官並不得拘留糧米,以點綱為名,取歛錢物;違者計贓論罪是也。   坐 罪有相連謂之坐。如家人共犯,罪坐尊長是也。

  ○十惡

  謀反 謂謀危社稷也。   謀大逆 謂謀宗廟山陵及宮闕。   謀叛 謂謀背國從偽。   惡逆 毆及謀殺父母兄弟之類。   不道 毆非死罪之人,及支解、蠱毒、厭魅。   大不敬 盜誤御物,無君臣之禮。   不孝 毆詈祖父母、父母之類。   不睦 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等。   不義 殺本屬官長、受業師長。   內亂 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

  ○七殺

  謀 二人對議。   故 知而犯之。   刼 威力強取。   鬬 兩怒相犯。   誤 出於非意。   戲 兩和相害。   過失 不意誤犯。

  ○六賊

  以強盜 比同強也。   以盜論 比同竊也。   以枉法 比同枉法。   不枉法 受有罪人錢,判斷不曲者。   受所監臨財物 監臨之官,不因公事,受所監臨財物者。   坐贓 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者。

  ○六色

  真強盜 謂以威若力。   真竊盜 謂潛形隱面。   真枉法 謂曲法受財。   准盜論 謂准為盜論。   恐喝 謂告訐取財。   詐欺 詭譎曰詐,誣罔曰欺。

  ○五流 【 (《書》云:「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加役流 髠髮而配役者。   反逆緣坐流 反逆之人,罪及親口。   不孝流 聞喪不哀、詈繼慈母之類,得流者。   子孫過失流 不意誤犯尊長,得流者。   會赦猶流 謂身雖會赦,猶得流者。   五宅 下音咤,是五種獄器,謂桎一、梏二、拲二也。   三居 謂流之三服也。凡去邦畿四千里曰夷服,又五百里曰鎮服,又五百里曰蕃服,皆流放遠地以居之也。

  ○三度(謂度關三等也)

  越度 謂關不由門,津不由濟者。   私度 謂由門改濟,而無過所者。   冒度 謂雖有過所,而冒人名者。

卷之四[编辑]

  ○贓私

  取受 因事受財謂之取受。《曲禮》曰:「臨財無苟得。」蓋恐傷其廉節而玷其行,故立法以制之也。   論贓 納賄曰贓。孟子曰:「可以取,可以無取,取傷廉;可以與,可以無與,與傷惠。」則古人不獨戒其非義而取也,至於以財物與人者,亦必求其義焉。雖然非義取之而與財之人,又有情非故犯,可矜者名有數等,開列于後。   彼此俱罪 謂取與不應者。假如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監臨財物並坐贓者,取與既各得罪,其贓並合沒官。   取與不和 謂恐嚇、詐取、乞索、率歛之類,本非有意他求,其財並合給主。   行求 謂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請求,情涉規避,其贓並合沒官。   盜贓 不以強竊,但係官物者還官,私物還主,若無主仍沒官。   倍贓 謂盜一而取二也。   犯禁 謂如應禁兵器、禁書、寶印之類,及私家違制並榷貨之物,俱名犯禁,並合沒官。   生產蕃息 謂婢生子,馬生駒之類。   轉易他物 謂本贓是驢,回易得馬之類。   興生出舉 謂以財出舉而得利潤者。   饋遺 以食餉人曰饋,以物贈人曰遺。   闌遺 闌,遮也。路有遺物,官遮止之,伺主至而給與,否則舉沒於官。   賄賂 送財曰賄,受遺曰賂。又曰苞苴並行。晉琅邪王道子交通請托,賄賂公行。   貨賄 金玉曰貨,布帛曰賄。   關節 《漫錄》曰:「下之所以通款曲於上者,曰關節。」又《唐摭言》云:「造請權要,謂之關節。」漢曰關說。   受賕 謂曲法致賂也。   過度 與人過財也。方言謂之涉濟,猶船舟涉濟,其事得遂也。   贓濫 納賄曰贓,猥雜曰濫。   泛濫 非理生事也。猶水之延漫浮遍溝瀆也。   踰濫 謂非理污淫也。   私濫 謂不公而錯雜也。   侵漁 謂妄取民財也。《漢·宣紀》:「小吏俸祿薄,欲無侵漁百姓難矣。」   漁奪 譬漁獵設網而奪民財也。《漢·景紀》:「漁奪百姓。」   蠶食 《漢·宣紀》:「豪強大姓,蠶食無饜。」師古曰:「猶蠶食葉也。」   贓污 謂贓染也。   狼藉 多受贓賄者,謂之姦贓狼藉。《演義》曰:「物雜亂貌。」言狼起臥遊戲,多藉其草而皆縱橫穢亂也。   請求 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所求,規薦曲法,謂之請求。   請托 謂以事干求也。   奏裁 謂犯贓之人,必須聞奏取旨,以奏決者。   當免 謂以官當罪也。   除名 謂官除其品職吏名,其所役與民一體也。   勒停 謂住其職役,不許勾當也。   罷役 謂吏有所任役使者。   罷職 謂官有所職掌者。   不叙 謂既犯贓私,職役已罷,雖有前資,再不叙用也。   革罷 革,變也;罷,休也。謂本非官設人員,革除不用也。   濫設 官吏公使人等,在格各有員數,而或署置過限,是名濫設。

  ○首過

  四首 過而不改,斯成過矣。有咎自陳,名之曰首。   自首 謂事未發而先陳者。漢曰首服,謂自陳其罪而服也。五代曰自首,謂服其過也。   出首 謂事將彰露,未經取問而出者。   代首 謂遣人代名而首者。   不准首 謂如奸盜傷人越關之類,及於物不可備償並先已事發者。   過   悔過 謂昔非今是也。伊尹放太甲於諸桐,悔過自責反善。   改過 即悔過也。   悛改 去惡從善也。又悛者,正過也。《左傳》曰:「內外以悛。」   改正 過而能改,錯而能正,名曰改正。謂以嫡為庶,以庶為嫡,以奴為子,以良為賤,違律為婚,私入僧道,詐免徭役。及增減年紀,侵隱田園,脫漏戶口,公事失錯,私罪枉被愆犯者,雖會恩并合改正。   敍復 述其衷曲曰叙,挽回原職曰復。

  ○法例

  刑法 刑者,罰也;例者,成也。刑是刑罰之刑,例是例體之例,言刑罰之法加之例體也,如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後,若以刀鋸鑿之,斷者不可續,死者不可生也。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者也。司馬公曰:「國保於民,民保於信,非信無以使民,非民無以守國。」   典刑 國法也。商太甲顛覆典刑。   刑罰 太公受封於齊曰:「王者使臣,非爵祿則刑法也。」   三尺法 《漢·杜周傳》:「不循三尺法。」孟康曰:「古者以三尺竹簡書法律於上,所謂竹刑也。」   條例 《字寶》云:「一律相比也。」以此類攀引決事也。   斷例 晉杜預曰:「法者,繩墨之斷例,非窮理盡性之書也。」   令甲 顏師古曰:「令甲令乙,若今之第一第二篇也。」   大扎撒 謂依條例法度也。   酌古准今 謂前後相並也。漢董仲舒策曰:「以酌古准今也。」   行事舉例 《漫錄》曰:「行事舉例起於晉。」   舞文弄法 舞猶弄也。漢張湯好興事,舞文弄法。   刑統 刑者,正萬邦之令甲,革萬姓之非心也。統者,合古今大小之隸于法者也。   金科玉條 即刑法書也。

  ○條貫 【 (謂三千之條貫也。教法曰條,規繩曰貫。《漢書》云:「奚必同條而共貫。」)】

  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屬二百。總而計之,三千條也。《尚書》注:「周穆王命呂侯所制,後為甫侯,故稱甫刑也。」

  ○四罪 【 (帝舜舉四罪,天下咸服。)】

  流 流共工於幽州,謂流於北裔水中可居之洲也。   放 放驩兠於崇山,謂放於南裔之山也。   竄 竄三苗於三危,謂竄於西裔三危之地也。   殛 殛鯀于羽山,謂誅於東裔海中之山也。

  ○五刑 【 (贖銅附)】

  黃帝刑   舜刑   周刑   漢刑   魏刑   晉刑   梁刑   北齊刑   後周刑   隋唐金宋刑

  △黃帝刑

  鞭朴 杖刑也。   鑽鑿 鑽,臏刑,去膝蓋骨也;鑿,鯨刑,墨面也   刀鋸 刀,割劓也;鋸,刖刑,斷足也。   斧鉞 斬刑,軍戮也。   甲兵 以六師誅暴亂也。

  △舜刑

  象以典刑 《尚書》注:「刑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謂畫象而民知禁也。   金作贖刑 人有過誤,使入金贖罪也。   朴作教刑 不勤道業則撻之。即夏楚收其威也。   鞭作官刑 以鞭為治官事之刑。   流宥五刑 宥、寬也。以流放之法寬五刑也。   怙終賊刑 怙恃其惡,終不悛改,既害於人則殺。

  △周刑

  墨 鯨也。割其面以墨湼之,使其守門,無妨禁衛也。   劓 截其鼻使守關,謂其貌醜遠之也。   剕 即刖刑也。使守囿,謂斷足驅衛,禽獸無急行也。   宮 淫刑也。男子則割勢,女人則幽閉,使守內,謂其絕人道也。   大辟 死罪也。辟字從尸辛,所以制節其罪也;從口,用法也。有七等:一曰斬,誅之以斧鉞;二曰殺,以刀刃棄市;三曰搏,去衣磔之也;四曰焚,燒殺也;五曰辜,磔之也;六曰踣,斃之於市肆也;七曰罄,縊之於隱處。

  △漢刑

  笞 箠也。漢文以代肉刑,景帝自五百減至二百。   耏 音而,謂罪不至髠,完其耏鬢,止去其頰毛也。二歲役刑。   完 謂不加以肉刑,而髠剃為城旦舂。四歲刑也。   髡 孝文定律:「當黥者,髠鉗為城旦舂。」   死 高帝約法「殺人者死」,有三等:一曰棄市,謂當斬右趾及殺人者;二曰磔,謂戮而張屍於市也;三曰三族,謂誅及三族也。

  △魏刑

  贖 有十一等。   罰金 有六等。   雜抵罪 有七等。   作 居役也。有四等。   完 有三等。   髡 有四等。   死 有三等。

  △晉刑

  輸贖 用金絹贖罪也   髡作 詳見「漢刑」。   棄市 詳見「肉刑」。   斬 詳見「周刑」。   梟首 詳見「肉刑」。

  △梁刑

  贖罪 用金絹贖罪也。   笞 詳見「漢刑」。   耏 詳見「漢刑」。   髡鉗 五歲刑。   死 謂棄市、斬、梟首也。

  △北齊刑

  杖 三等,自一十至三十。   鞭 撾馬杖也。有五等,自四十至一百。   耏 五等,自一歲至五歲。   流 鞭之百,役之邊裔。重者鞭背,輕者鞭臀,有六等之刑。   死 重者■〈鐶,革代釒〉之,輕者梟首。

  △後周刑

  杖 自一十至五十。   鞭 自六十至一百。   徒 自一年至五年。   流 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   死 五等,謂罄、絞、斬、梟、裂也。

  △隋唐金宋刑

  贖銅 即輸贖也。自唐宋以來,定數不等。今國家定例,每一下罰鈔一兩,其贖例有四。   聽贖 謂犯罪之人情有可矜者。   罰贖 謂犯公罪而贖免者。   收贖 謂老幼疾病之人應收贖者。   蔭贖 藉親蔭而收贖罪者,所謂藉蔭親屬也。   笞 捶擊也,耻薄也。言人有小過,法須懲戒,微加捶撻以耻之。漢時則用竹,今時用楚,即荊也。隋制五等,自一十至五十,唐宋金皆相同。   杖 持也。言人執持,可以擊人者。古者用鞭,今時用杖。隋制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唐宋金皆相同。   徒 奴也,蓋奴辱之。《周禮》云:「其奴男子入罪隸,女子入于舂槀,置之圜土而教之者是也。」隋制三等,自一年至三年。至唐增一年半,二年半,改為五等。金增四年五年,通為七等。   流 《書》云:「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而竄於邊裔,使其離別本鄉,若水流遠而去也。隋制三等,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宋改為二千里至三千里,金相同。   死 二等,隋唐宋金皆同。一曰絞,謂身首不殊,纏縛而縊者。二曰斬,謂以刀刃殺誅其身首者。

卷之五[编辑]

  ○肉刑 【 (餘死罪附)】

  殺 戮也。神農氏殺諸侯夙沙氏。   戮 殺也。黃帝擒戮蚩尤。   剮 古瓦切。謂剔人置其骨也。唐安祿山反,執常山太守顏杲卿剮之。   凌遲 即剮也。謂碎臠肢體,身首異處。   支解 《漢紀》注:謂截其四肢也。   醢 葅其骨肉也。商紂醢九侯。   烹 鼎鑊之刑也。齊哀公烹於周。   誅 《釋名》曰:「罪及餘人曰誅。」帝堯誅三苗君。   族誅 平除其族也。商紂有誅及九族之條。   赤族 《漢書》注曰:「流血赤其族」。顏師古曰:「見誅殺者必流血,故曰赤族。」   誅夷 《賦釋》曰:「誅者,罪連一宗;夷者,殺及九族。」周刑。   爰及五屬 謂刑及五服之親也。漢靈帝黨錮五屬。   典 沒罪過也。   具五刑 漢令曰:「黥、劓、斬趾、梟首、殖骨,曰具五刑。」秦法。   五虐 蚩尤性酷毒,作五虐之刑。謂車裂等類。   車裂 殺而分屍也。商鞅殘酷,秦人殺而車裂之。   分屍 支解其體也。漢分王莽屍。   鑿顛 謂刃鑿人腦頂也。秦商鞅法。   炮烙 商紂造熨斗、火坑之刑。   抽脅 謂抽人脅肋之類。秦商鞅法。   梟 斬首懸於木上也。漢梟彭越之首。   腰斬 以刃斷腰也。秦腰斬李斯。   勦 勞師誅殺也。《書》曰大用勦絕其命。   轘 《左傳》注:「車裂曰轘。」   棄市 刑人於市,與眾棄之。棄市,秦法。   傌 音駡。漢賈誼曰棄市之法也。   肆 《文選》注:「殺人陳其屍也。」   斫 斬擊也。蜀張飛欲斫嚴顏首。   炙 晉大將軍穎炙殺長沙王艾。   撲 以囊盛人而殺。秦法。   脯 殺人以肉為乾。商紂脯鄂侯。   鋸 以木解人也。李克用鋸孫揆。   僇 音溜,戮也。秦法。   擣 幾舂也。梁侯景以犯法者擣殺之。   坑 陷也。秦白起詐坑趙降卒。   剭 漢誅大臣於屋南下,謂不露天也。   橫分 顏師古曰身首分離也。   剄 《文選》注:「以刀割曰剄」。   格 擊死也。漢蔡遵格殺舍中兒。   拉 摧折也。宋武帝拉殺諸葛長民。   天 暌卦,《釋文》:「刺鑿其額曰天。」   抵死 《漢·文紀》:「細民之愚,無知抵死。」顏師古曰:「抵,觸也,亦至也。」   沉命 應劭曰:「沉,沒也,沒其命也。」   斧質 《項籍傳》:「身伏斧質。」顏師古曰:「質,鍖也。古者斬人加於鍖上而斫之也。」鍖,竹林反切。   首級 秦法,斬首一者進爵一級,故曰首級。   殊死 漢律,斬刑也。   鉗灼 《江充傳》:「燒鐵鉗灼強服之。」   剝皮 《後晉紀》注:「刻割也。」   瘐 漢注:「囚以飢寒死曰瘐。」   纍 《揚雄傳》注:「諸不以罪死曰纍。」

  ○雜刑

  腐 宮刑也。謂丈夫割去勢,不能復生子,猶如腐木不生實也。   三族 秦文公法有三族罪,謂父母、兄弟、妻子,或曰父族、母族、妻族。   髡鉗 謂去犯人髮,以鐵束項也。《周禮》注云:「貨財積於隱處,使髠者守之。」   奴屬 周時為奴者,男子入于罪隸,任之以事,謂治城隍也;女子入于舂槀,謂作米也。凡有爵,及年七十以上,未齔者,皆不為奴。   撻 擊也。《周禮》曰撻其怠慢。   加杖 謂犯徒役,家無兼丁者,加杖准徒決放。   刑措 措,罰具也。謂將犯法之人肆于市令眾,使人不復犯法,則刑具措置而不用,是用刑以期無刑也。   令眾 即刑措也。   薰胥 晉灼曰:「從人得罪,相坐之刑。」若今之于連人也。   ■〈殺上米下〉 音蔡。流放罪人曰■〈殺上米下〉。周法也。   魑魅 老物精也。王莽復井田,非其議者,投諸四裔,以禦魑魅。   籍沒 謂斷沒家私也。隋制。   抄劄 即籍沒也。   鬼薪 漢令役人取薪給宗廟,三歲刑。   謫運 梁徒役也。男子謫運,女子質作。   配役 宋文面流刑。今帶鐐居作。   白粲 漢令役人坐擇粲,使之上。三歲刑也。   顧山錢 漢婦人犯罪,當於山伐木,聽使入錢顧役也。   城旦舂 漢法:旦者,男子旦起治城;舂者,婦人舂作米也。   編管 宋法:不文面而流者,謂之編管。   抵罪 《漢·高紀》:「傷人及盜抵罪。」服虔曰:「隨輕重制法也。」李奇曰:「傷人有曲直,盜賊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未知抵何罪也。」顏師古曰:「抵,至也,當也。」   記罪 漢尹翁歸為東海太守,凡奸邪罪名各有記籍,吏民皆服也。   斷按打奚罪戾 謂斷沒罪過也。

  ○獄名 【 (繫囚之所也。)】

  獄 犬者,狗也。《易》曰:「艮,止也。」艮為狗,狗善警吠,止禦,故獄字從二犬也。又《釋名》曰:「確也,實確人之情偽也。」臯陶所造。   牢 《釋名》言:「所在堅牢也。」顏師古曰:「係重囚之處也。」《通鑑》注:「牢,閉也,所以囚有罪。」周文王曰:「幽閉牢穽。」   禁 《周禮》曰刑禁也。又制人之所也。   監房 即禁之異名也。   夏臺 又曰均臺。夏桀囚湯使於臺。   羑里 又曰動止。商紂囚周文王於羑里,在相州鄴都。羑音酋。   囹圄 《釋名》曰:「囹,領也;圄,禦也。領錄囚徒禁禦也。」周獄名。又曰幽圉。   圜土 周成王獄城也。築其牆,表其圜形,以教民也。又名圜牆。   圜扉 即圜土也。所以拘非,故從非。   棘木 《易》:「係用徽纆,寘于叢棘。」《周禮》注:「樹棘者,取其赤心而外刺也。」   狴豻 豻,胡犬也,為能守,故以獄為豻。《詩》云:「宜岸宜獄。」《家語》曰:「獄牢曰狴。」漢(序)[服虔]曰:「鄉亭之獄曰豻。」   虎穴 《漢·尹賞傳》曰地牢酷處謂之「虎穴」。   黃沙 晉武帝置獄,名曰黃沙。   獄市 漢曹參曰以獄市為寄。   深室 《左傳》謂囚室曰深室。   隱室 秦始皇隱宮徒七十餘萬人於室,又曰隱宮。   請室 《漢·賈誼傳》:「造請罪之室。」   居室 《漢·灌夫傳》曰:「繫居室。」   蠶室 漢犯宮刑者,下蠶室,謂取其溫密也。   頌繫 《漢書》注:「頌者,密也。」言見寬容但處曹吏舍而不入狴豻也。顏師古曰「不桎梏」,即今之監於吏舍取問者。頌,音容。

  ○獄具

  桎梏 木在手曰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木在足曰桎,足械也,所以質地。黃帝所置。   拲 音拱。《刑統賦[釋]》注:「兩手同一械曰拲。」   杻 即梏也,轉手貌也。宋金定制。   鐐 即帶鏈鎌刀也,形象鍥而無柄,連鏈於足,以限役囚步也。遼制有鎖無鐐。金章宗始定鐐連鐶,重三斤。   鉗釱 《漢·陳咸傳》:「私解脫鉗釱。」顏師古曰:「鉗在頸,釱在足,皆以鐵為之。」鉗,其炎切。釱音第。   械繫 桎梏也,漢高帝擒韓信,械繫歸洛陽。   露車 陳制:死罪將決,乘露車,著三械,加拲手。   檻車 載囚之車也。 又曰箯輿,以板四周,無所通見。謂極刑也。漢貫高檻車送長安。   枷 較也,交木為之。始自後魏。唐宋以來,方定三等斤重也。   桁楊 《莊子》注曰:枷夾其頸曰桁楊。   鎖 漢之鐵鋃鐺也。金始制其丈尺。   錮身 重繫也。始於周,宋以盤枷代之也。   缿■〈⺮角〉 項同也。漢趙廣漢置,以投書。宋添鉗鎖,改為獄具。   盜械 漢法,以罪著械者,稱為盜械。   胥靡 胥,相也;靡,隨也。又曰靡繫。漢以徒囚聯繫,使相隨而服役,即今之伴鎖也。   三杖 謂笞杖訊也。始於漢文,歷代大小不同,至金始定三等之制也。   箠楚 杖曰箠,荊曰楚。   敲朴 短杖曰敲,杖擊曰朴。   孟青 唐侯思止謂決囚大杖曰「孟青」。   榎楚 《初學記》曰:「山榎曰荊,杖曰楚。」謂收罪人之威也。   縲絏 又曰纍紲。黑索曰縲,拘攣曰絏。顏師古曰:「縲,係也;絏,長繩也。」   徽纏 三股繩曰徽,二股繩曰纏。   剾刀 刑人之刀也。漢虞詡曰:「寧伏剾刀。」   僭指、腿夾 宋嶺南用,今仍存。   腦箍、脚夾、麻棍 今用拷囚。

  ○加刑

  三木 頭首手足枷繫也。漢曰三木囊頭。   木人 鎖伴罪人也。今禁矣。   五毒 漢陸續坐獄,身被五毒,謂械、桎、梏、繩、鎖也。   反接 漢樊噲受詔反接,謂反縛雙手也。   面縛 謂縛手於後,而止見其面也。   係縛 賈誼曰用長繩係囚也。   榜笞 上音彭。《張耳傳》:「吏榜笞數千。」謂捶擊也。   拷掠 漢法,謂榜笞而問也。   跪芒 宋嶺南用,今禁矣。   疻痏 上音侈,下音鮪。應劭曰:以杖手擊人,[剝其]皮膚,腫起而無創瘢者,謂之疻痏。   獄持、宿囚 唐酷吏以囚泥耳籠頭,枷研楔(先結切)轂(許角切),摺脅籤爪,懸髮薰耳,號曰獄持。節食緩問,晝夜搖撼,使不得眠,名曰宿囚。   羅織 唐酷吏網羅無辜,將囚倒懸石縋,以醋灌鼻,鐵圈束首,火甕鐵籠,逼追服罪,此等之名皆曰羅織,謂本罪之外非理凌虐也。   絣 謂以繩綁縛也。   扒 謂控首也。   吊 謂繩束也。   拷 謂掠問也。

  ○聽訟

  五聽 《禮》云:「民之獄訟,以情求之,其聽有五。」   辭聽 謂觀其出言不直,則煩亂也。   色聽 謂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赤也。   氣聽 謂觀其氣息不直,則惴戰也。   耳聽 謂觀其所聆不直,則惑疑也。   目聽 謂觀其眸視不直,則眊然不明也。   兩造 《禮》云:「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注:「百矢為一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不入矢者,則自服不達也。」   兩劑 《禮》云:「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然後聽。」注云:「金三十斤為鈞,必入金者,取其剛而不變也。」   三刺 《禮》云殺也。以三訊而定罪,若眾言可殺則殺,可宥則宥也。一曰訊羣臣,謂先問卿大夫也;二曰訊羣吏,謂次問府吏胥徒也;三曰訊萬民,謂然後問萬民也。

  ○五父

  親 謂生我身之父也。   養 謂繼立我之父。遺抱者同。   繼 謂父亡母再醮者。   義 謂受恩寵結拜之類。   師 謂受業之師也。

  ○十母

  親 謂親生我身者。   出 謂生我之身,為父離異者。   嫁 謂親母因父亡改適者。   庶 謂母非正室而生我者。   嫡 謂我以妾所生,故以父正室曰嫡。   繼 親母已亡,父再娶者。   慈 謂妾無子,及妾子之無母,而父命為母者。   養 謂出繼他人為子者。   乳 謂曾乳哺我身者。   諸 謂伯叔母之類通稱。

  ○老幼疾病

  襁褓 謂一歲二歲小兒衣也。又曰小兒。綳曰襁,藉曰褓。   黃悼 三歲曰黃,七歲曰悼,謂憐愛其幼也。   齠齔 上音條,下音襯。女子八歲毀齒曰齠,男子七歲毀齒曰齔。   幼笄 男子十五曰幼,年尚少也。女子十五曰笄,婦人之簪也。   稱中 男子十六歲稱中。   成丁 男子十七歲出幼,二十已上成丁,謂可以力役也。   弱冠 男子二十歲曰弱冠,謂弱其事也。   壯強 男子三十歲曰壯,有室也。四十歲曰強,而仕也。   艾耆 五十曰艾,謂容顏蒼色也。六十曰耆,言至老境無從力役也。   老耋 下徒結切。七十曰老,蒿也,謂年高而言亂也。八十曰耋,鐵也,謂皮膚變色如鐵黑。   稱耄 《曲禮》曰:「八十九十曰耄。」謂惛忘也。   期頤 百歲也。期,猶要也;頤,養也。謂不知衣服食味,孝子當致養而已。   疾病 終身之恙。藥石難療者謂之疾,偶有所苦曰病。   膏肓 心下曰膏,鬲下曰肓。   藥石 團散曰藥,鍼砭曰石。   藥餌 攻疾之物曰藥,可以服食曰餌。   診視 切脈曰診,察色曰視。   平復 體安曰平,還元曰視。   痊可 謂病除也。   殘疾 謂一目盲,二耳聾,手無二指,足無三指,手足無大拇指,久漏下,重大癭腫也。   廢疾 癡、啞、侏儒、腰脊、折一肢疾者。   篤疾 啞疾、癲狂、二肢折,雙目盲之類。

  ○五服 【 (五服者,象天有五星,地有五嶽,陰陽有五行,刑法有五等,故喪服有五名也。蓋服者,言死者既喪,生者制服,但貌以表心,服以表貌也。)】

  三年 實二十七箇月。蓋得三年之氣一開,天道終也。有二等。   斬縗 喪服不言裁割,而言斬者,謂取痛甚之義。   齊縗 裳粗緝而剪裁成也。   期年 實一十二個月,謂應天道之四時,如物有終始也。有二等。   杖期 男子服用竹,婦人服用桐。   不杖期 謂服不用杖也。   大功九月 功者,治布之功,有精粗也。九月者,應天道一時之氣,如春種秋成也。   小功五月 布精者也。為服於輕,不成一時也。   緦麻三月 服之輕者曰緦,謂治其布縷如絲,其服容貌可也。   袒免 無服之親也。《禮》注云:「謂不服布而裳袒。」謂有幘帽之狀也。

  ○三殤 【 (《說文》曰:未成人而死曰殤。男子已娶,女子已嫁,皆不為殤。)】

  長殤 十九歲至十六歲,其服九月止三月。   中殤 十五歲至十二歲,其服七月止三月。   下殤 十二歲至八歲,其服五月止三月。

  ○服制

  正服 謂正先祖之體,本族之服也。   義服 謂元非本族,因義共處者。如壻服妻之父母,緦麻之類。   加服 謂本服輕而加之於重也。如嫡孫承祖之類。   降服 謂合服重而從輕也。如男出繼,女適人,母被出之類。   報服 謂尊卑互相報服也。

  ○親姻

  宗族 同姓曰宗,同枝曰族。   考妣 《曲禮》曰:「生曰父母,死曰考妣。」考者,成也,言其德行之成也。妣之言媲也。媲於考也。   祖宗 《說文》曰:始曰祖,尊曰宗。故禮有大宗,小宗,謂相繼為主也。   昭穆 《魯語》曰:「明者為昭,其次為穆。」《書》云:「父曰昭,子曰穆。」   箕裘 謂承祖父之業者。《禮》云:良弓之子,必學為箕;良冶之子,必學為裘。   兄弟 《釋名》曰:兄,況也;弟,悌也。   諸孫 內孫七等:一曰孫;二曰曾孫,謂猶重也;三曰玄孫,言親屬微昧也;四曰來孫,言猶往來也;五曰晜孫,音昆,言晜後也;六曰仍孫,謂仍重也;七曰雲孫,言其無服如浮雲輕遠也。外孫三等:一曰外孫,謂女之子也;二曰離孫,謂外甥之子也;三曰歸孫,謂女子兄弟之孫也。   妻妾 《曲禮》曰:「妻者,齊也,齊其夫之體者。」篇注:「妾者,接也。因得接見於君子。」謂雖接陰陽之道,終不繼祖先祭享也。   姊妹 《釋名》曰:姊者,恣也;妹者,末也。   妯娌 即姊姒也。幼婦呼長婦曰妯,長婦呼幼婦曰娌。   舅姑 即公婆也。舅者、舊也;姑者、故也。謂尊稱也。   姑姨 《爾雅》曰:父之姊妹曰姑,妻之姊妹同出曰姨。同出謂已嫁也。   舅甥 舅之言舊也,尊長之稱。《詩》云:「我送舅氏。」《左傳》注:「姊妹之子曰甥。」謂舅猶生也   夫婦 以道扶接曰夫,以禮屈服曰婦。又婦字從女從帚,謂奉箕帚洒掃也。   三從 謂婦人有三從之稱也。在家幼時從父兄,出嫁則從夫,夫死則從子也。   四德 謂婦人有四德也。一曰遠和鄰里,二曰近睦六親,三曰上孝舅姑,四曰下敬子孫也。   贅壻 猶人身體之有肬贅也。《秦紀》:「家貧子壯則出贅。」今有四等焉:一曰養老,謂終於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謂約以年限,與婦歸宗者;三曰出舍,謂與妻家析居者;四曰歸宗,謂年限已滿或妻亡,並離異歸宗者。   接脚夫 謂以異姓繼寡婦者。   婚姻 婦之父母曰婚,婿之父母曰姻。《說文》曰:禮娶婦以昏時,故曰婚。《白虎通》曰:「婦人因人而成,故曰姻。」   姻亞 兩婚相謂曰亞。《詩》云:「瑣瑣姻亞。」言亞者,謂一人取姊一人取妹,相亞次也。   親戚 《釋名》曰:父黨曰親,母黨曰戚。   親眷 服屬曰親,親屬曰眷。   親疎 有服曰親,無服曰疏。又相近曰親,相遠曰疎。   瓜葛 謂瓜葛藤蔓,喻親戚綿延也。   伉儷 相敵曰伉,相配曰儷。

  ○戶婚

  同居 謂同財共居者。   異居 謂各別而居者。   本生 謂本枝父母也。   本宗 謂撫立異姓子女,後棄還其本生者。   還俗 謂僧道犯罪歸宗者。   歸俗 謂僧道無罪,自願歸宗也。   近親尊長 謂本家親堂伯叔兄也。   本宗尊長 謂同宗異居諸族之長也。   脫戶 率土黔庶皆有籍書,若全家並不附籍,謂之脫戶。   漏口 戶有數口,止報一二,規免課役,謂之漏口。   別籍異財 謂祖父母、父母在堂,而子孫另居營業者。   義絕 伉儷之道義期同穴,一與之齊終身不改,苟違正道是名義絕。   七出 婦人所犯而出之:一曰無子,謂絕世也;二曰滛泆,謂亂族也;三曰不事舅姑,謂逆德也;四曰口舌,謂亂親也;五曰盜竊,謂反義也;六曰妬忌,謂亂家也;七曰惡疾,謂不可供奉粢盛以祭先也。   三不去 婦人雖犯七出,而有三不去之名:一,曾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有此三者,難以離之。   良賤為婚 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豈宜配合。苟有所犯,離之正之。   違律為婚 依法不許違律,其有故為之者,是名違律為婚。   本房 謂一家之內,伯、叔、兄、弟數房同居,除己身父母、妻、子孫及婦為本房外,其伯叔之類皆非也。   本家 一家之內,不分本房、別房,但同居者皆是,異姓者非。   紹業 謂承繼其產業也。   復業 蜀先主定成都,法正諫曰:「民罹兵革,田宅皆可歸還,令安居復業。」

卷之六[编辑]

  ○獄訟 【 (爭罪曰獄,爭財曰訟,《易》注云:「反爭也。」言之於公也,故訟字從言從公也。)】

  雀角鼠牙 言人遭訟,謂之雀角鼠牙之撓。《毛詩·行露》注云:「雀有咮而無角,鼠有齒而無牙。」故以雀言獄,鼠言訟也。   鬬毆 相爭曰鬬,相擊曰毆。   傷損 見血曰傷,見痕曰損。   罵詈 惡言凌辱曰駡,穢語相詬曰詈。   爭競 兩強相辨曰爭,兩強相逐曰競。   相詬 謂互相駡詈也。   相侵 謂兩共傷害也。   手足 謂以手足毆傷人者,舉手足為例,頭擊之類亦是。若撮挽鬢髮、擒領、扼喉亦同毆例。   他物 謂以杵棒、磚石之類傷損於人者,即兵不用刃亦是。若堅硬皮靴鞋踢人及以蛇、蜂、蝎螫人者,並以他物論罪也。   湯火 謂以湯火之物及銅鐵汁害於人者。   刃傷 謂以金鐵,無大小之限,堪以害人者。   兵刃 謂以弓箭、刀梢、矛、鑽、殳戟之屬害於人者。   穢污 謂以臭穢之物污人頭面及填塞口鼻者。   拔髮 稱拔髮方寸者。謂量無髮之所,縱橫徑各滿寸。若方斜不等,圍繞四寸為方寸。若不滿方寸者,止從毆法。其拔鬚鬢以致偏缺,雖不及寸,亦准拔髮方寸為坐。   墮胎 謂因驚毆墮落胎孕者。須辜肉子死,方坐此罪。若雖墮胎,子未成形,止從本毆法,別無墮胎之罪。   折肢 斷而猶連,謂之折肢。謂傷折人肢骨,不堪執物者。   破骨 謂毆傷破人骨節者。   眇目 謂虧損其目而猶見物者。   瞎目 謂損其目,全不見物者。   髡髮 謂以物割截人髮者。   內損 謂毆人頭面,其血從耳目出,及毆人身體,內損而吐血者。   跌體 謂傷人骨節蹉跌,失其常處者。   自傷殘害 《孝經》云:「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先王立法,不獨禁其損害於人,而自傷殘害者亦所不容。蓋自傷有成殘疾者,有不成殘疾者,[有]避事者,有非避事者,全在用法臨時推意以決之。   家人共犯 謂一家數人共犯非違,其罪止坐尊長也。按《名例》云:「諸家人共犯,止坐家長。若侵損於人,以凡人首從論。」假有父子,合家同犯侵損於人之罪,並依凡人首從之法科斷,似難獨坐尊長。   須告乃坐 律設大法,禮緣人情,蓋夫妻相毆,本出於其一時忿爭,初非心懷怨惡而鬬,苟不至死,雖夫妻之父母兄弟訴之於官府,皆不坐罪。若被毆者自告,則其心有憾,而恩義亦可見矣,然後依法科之。   親聞成詈 凡為守令,聽斷雖明,不能使人無怨。人之有怨,則不能無詈,先王所謂退有後言,人情所不免者。苟詈之於耳所聞,目所親見,方合以罪科之。若或詈於他人之前,傳說而知,即與間諜僭愬無異,並宜勿論。   相須不相須 相須者,謂因人所毆致傷,理合保辜也。不相須,謂雖因相毆,而下有僵仆,或恐迫而傷,此則不因毆而有傷損,故難令犯人保辜也。   毀敗陰陽 謂因鬬毀人陰陽,致孕嗣廢絕者。若孕嗣不絕者,非。   侵損 侵謂盜竊財物,損謂鬬毆殺傷之類。   傷人要害 謂傷人頭、面、胸、脇、臍、腸、虛怯去處者。   絕時而傷 謂忿爭之後,各已分散,聲不相接,去而復來殺傷者。   增加罪狀 謂誣搆平人,情規陷害者。   健訟 《易》曰:「險而健訟。」謂好爭也。   稱疑 謂事涉疑似,虛實難憑者。   告訐 《賈誼傳》曰:「面相斥罪也。」趙廣漢受吏民投書,使相告訐。   匿名 謂隱匿己名,假人姓字,僭投犯狀,以告人罪者。漢曰匿名。   反坐 謂告人罪而涉虛,以其罪而罪之者。   誣告 謂造虛詞情規陷害平人者。   悖逆 凌犯長上曰悖,忤意曰逆。   詆觸 訶斥曰詆,唐突曰觸,所犯輕於詈也。   咆悖 謂聲怒相抗,不順處分者。   告訴 謂伸其詞理也。王莽政煩,不理告訴者多。   陳告 敷告曰陳,啟訟曰告。   稱姦 淫犯非理曰姦。   稱孕 《素問》曰:「女子二七而天癸至,月事至七七而天癸絕。」又《律義》曰:「婦人五十以上不復乳育,故婦人年十四以下五十以上不得稱孕。」   保辜 保辜者,即保其罪名也。謂傷損於人者,依例保辜;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   伏辜 謂伏其罪也。   陳繳 謂兩詞相攀也。漢劉向《別錄》曰「繳紛爭言」。   紊煩 謂詞訟亂而不簡也。   愆犯 有過曰愆,誤觸曰犯。   寃枉 伸屈曰寃,以直為曲曰枉。   結案 《漢·孟嘗傳》:「結竟其罪。」《鄧通傳》曰「竟案」,謂結其公案也。   償命 謂以死酬報也。   決罰 科斷曰決,贖罪曰罰。   歸結 謂事應杜絕也。   歸斷 謂事應究竟致罪者。   裁斷 謂剖決也。漢將軍蘇建戰敗欲斬,衛青曰:「職雖當斬,令自裁之。」   讐嫌 舊有怨曰讐,事有礙曰嫌。   窒礙 於條相違曰窒,於理有礙曰礙。   違礙 謂事不合條也。   違犯 謂背其正道,干冒禁條也。   違戾 謂背正行邪,自乖其罪也。猶拂其意也。   禁斷 謂明立罪賞,制人毋犯也。   禁治 謂文雖有禁,罪無的條者。   懲戒 設法禁止曰懲,防於未然曰戒。   約束 立法拘制謂之約束。《爾雅》注謂以法圍撓束縛人也。齊田穰首申明約束。   酷法 謂用刑苛虐也。《漢·袁紹傳》曰「篣楚並兼」,又曰「五毒俱至」。   他法 謂因拷囚立文,本法止有訊囚荊杖,其餘悉為他法。   折證 分剖曲直曰折,指明事始曰證。   顯證 謂知見爭端之人也。漢曰左驗,又曰證左。《漢·楊惲傳》曰「左驗明白」。言其當時在左右,知其事也。又陳遵曰:「左旁知狀,謂之見證。」   元告 謂始訟人者。   被告 謂為人所訴者。   犯人 謂本身被告,應合坐罪者。   罪人 謂身有愆犯者。古者罪字從自從辛,秦以S字相體皇字,故改為罪。昔夏禹見罪人而泣問。   干犯 謂相因致罪者。《漢後紀》曰「坐染其罪」。   干連 謂無罪被累者。秦有知見連坐法,《梁商傳》曰辭所連染也。   家屬 內曰家,親曰屬,謂同居有服之人也。   屍親 謂死者之親也。宋曰血屬,今曰屍親,又曰苦主,取被害之義也。   家口 父母、妻子並子之妻,謂之家口。   隣首 隣謂左右比隣之家,首謂坊正主首之類。   仵作 中人也。仵者,偶也;作者,任事也。《爾雅》曰:「偶者,合也。」陰陽相合則成偶,謂得中也。仵字從人從午,故萬物至午則中正也。又午位屬火,火明破諸幽暗,所以午作名中人也。   召保 謂安養聽候也。   知在 謂常川存留也。   羈管 謂寄留以養也。   隨衙 謂日逐守其公衙聽對也。

  ○推鞫

  鞫問 推窮獄訟曰鞫,詢其情狀曰問。   推問 窮究曰推。謂已有告言,事類推測而問者。   歸問 指趨曰歸。謂指證所告,歸一而問者。   審問 詳考是非曰審。謂結成文案,再須詳情而問者。   錄問 音慮,思也,疑也,審其寃滯也。謂不限文案已成未成,必須審問者。   詢問 咨訪而問者。謂兼聽也。   廉問 即詢問也。昔侯生譏秦,使人廉問盡坑之。   案問 謂未有告言,罪須立案而問者。秦始皇案問諸生。   考問 謂加刑也。漢趙飛燕考問班婕妤。   訊問 謂事有疑似,理合訊究而問者。又上問其下曰訊。   追問 謂事應追究而問者。   會問 謂事關他司,理須取會而問者。   根問 究其本末。謂雖有告言,事尚隱諱,而合問者。   磨問 謂事應研窮而問者。   體問 謂訪其端由而問者。   取問 謂採彼事情也。   勘問 謂事應推鞫者。   詰問 責誚也,又究也。《左傳》曰「子盍詰盜」。   駁問 謂案節不完,執意不同,理須駁難而問者。   擘問 《韻》注:「擘,開也。」即研窮磨問也。   隔問 謂兩不覩面而問者。   究問 謂深求其情也。   對問 兩相對鞫也。古對如此,漢文以言多非誠,乃去口從土。《賦》注云:「問鞫則情易見,偏聽則辭難窮。」   約問 謂投下相關,應須相期而問者。   就問 謂如甲事到官,而又問乙事者。   劾問 謂推窮其罪也。《晉書》云問法有罪也。   舉問 謂偶有愆犯,必須呈舉而問者。   聚問 謂大辟案成,長吏聚錄而問者。   盤問 謂再三窮詰也。   理問 謂治獄審鞫通稱也。蓋事之有理,如物之有抵,循之則治,逆之則亂,故曰理也。   情狀 發之於中,察而知之曰情;形之於外,見而知之曰狀。   平反 謂錄囚覆奏,使罪從輕也。漢戾太子錄囚多平反。   詳讞 推究曰詳,評議曰讞。凡諸獄疑者,雖文致於法,而人心不厭,必須申詳其議罪者。   研窮 深究為研,盡情曰窮。   鍛鍊 《刑統》釋文曰:「鍛鍊成罪,由屈架搆也。」猶精熟也。言深文之吏入人之罪,猶工冶陶鑄精熟也。   雜鞫 謂窮覈其罪也。   訊掠 《通鑑》注:笞問也。   疑獄 謂虛實之證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無證見等類。

  ○良賤孳產

  貴賤 身富位尊曰貴,卑下無位曰賤。《刑統賦釋》曰:「貴賤之賤,君子有時居之。」   良賤 名編戶籍,素本齊民,謂之良;店戶、倡優、官私奴婢,謂之賤。《刑統賦釋》曰:「良賤之賤,小人亦恥為之。」   人口 同居親屬曰人,役使驅賤曰口。   官監戶 謂前代以來配隸相生,或今朝配役,隸屬諸司州縣無貫者,即今之斷按主戶是也。其斷沒者,良人曰監戶,奴婢曰官戶。   雜戶 謂前代以來配隸諸司課役者。並不同百姓之屬。   部曲 此等幼無所歸,投身衣飯,其主以奴畜之,別無戶籍,唯隨本主籍貫,若此之類,名為部曲,及其長成,許得通娶良人。   客女 謂婢經放良,並出妾者。其部曲之女亦是。   倡優 伎樂曰倡,諧戲曰優。所謂伎樂歌舞之家也。   店戶 謂親當旅舍,及停止倡伎之類。   佃客 謂治田分利之人也。   媒保 媒合成婚曰媒,相托信任曰保。   隨身 斷約年月賃人指使者。古為隨身,即今典產身良人也。   童僕 《說文》:「男子有罪曰奴,奴曰童,女曰妾。」皆從罪。僕者,給事之人也。   驅口 謂被俘獲驅使之人。古者以罪沒為奴婢,故有官私奴婢之分。荀子云贓獲,即奴婢也。此等並同資財,故《刑統賦[釋]》曰:「稱人不及於奴婢。」其所生子女謂曰家生驅口,若驅口自買到驅口謂之重口,蓋此流亦同財產耳。   奴婢 《周禮》:「男曰奴,女曰婢。」王莽時曰私屬,今通稱驅口。   戶下戶 謂奴婢放良,仍隨本主籍貫,津貼差發之人。   游手 《唐·李翱傳》謂不田而飽之人也。   好閑 謂不事生業之人。   惡少 《通鑑》注:「閭閻無賴年少者。」又非良善之稱。   事產 營業謂之事,家財謂之產。   孳畜 生育乳化曰孳,積藏蕃養曰畜。   頭疋 牛羊之類曰頭,駝馬之類曰疋。   蕃息 孳生畜產,謂之蕃息。   蕃殖 生息頭口曰蕃,滋貨種蒔曰殖。   碾磑 上語騫切,磨上轉石也。下五對切,磨下定石也。   邸店 收藏物貨曰邸,賣物之處曰店。

  ○勾稽

  稽遲 留滯曰稽,不速曰遲。   稽留 謂合施行而停滯者。   稽程 謂事有程限而不依期者。   稽緩 謂事應捷速,故有遷延者。   違慢 事有乖戾曰違,心所怠墮曰慢。   躭誤 事近而故遠曰躭,稽緩而乖謬曰誤。   失錯 差謬曰失,乖誤曰錯。   差池 事不相值,謂之差池,謂錯謬也。又曰差池。《詩》云:「燕燕于飛,差池其羽。」   疎虞 慢事曰疎,悮事曰虞。   疎失 謂不為用心,事致差繆者。   疎漏 謂房院舟楫失於修治者。   疎脫 輕易敗事,謂之疎脫。   怠慢 謂懶惰稽遲也。   玩慢 謂欺侮官事也。   打脫 謂事不幹濟,猶物自解也。   失誤 應報不報曰失,妨於指準曰誤。   破說 謂飾言分剖也。   推調 情涉窺避,謂之推調。又推者盪也,譬用手推開其事也。   虛調 不實曰虛,飾詞曰調。   破調 謂裝飾虛文也。   淹延 久留曰淹,久遠曰延。   遲滯 事久不報曰遲,停止不行曰滯。   稽滯 謂遲留其事也。   逗遛 謂稽緩不進也。   違限 謂事有程限,過期不至者。   刁蹬 謂事應速而故意蹭蹬而阻滯者。

卷之七[编辑]

  ○捕亡

  應合殺捕 逃亡之徒,罪有殊等,重者合殺,輕者合捕,故曰應合殺捕。若雖合殺而已被拘執,應合告而輒捕繫者,官有禁文,案文為理。   許人告捕 謂如謀叛、造偽、賊盜、強姦、搬販鹽酒等類,雖係傍人,皆得告捕,故曰許人告捕。   許人告發 謂如人犯違禁,應須聞官追喚者,謂之許人告發。   許人捕繫 謂如犯罪逃亡及應合告捕之事,相去官司遠窵,若候上聞,前人必致逸走,是以先行捉獲,然後聞官,曰許人捕繫。   逃亡 避罪僻處曰逃,竄伏地境曰亡。   逃竄 避罪潛匿,謂之逃竄。《漢書》曰「奉頭鼠竄」。   走透 人已逃脫曰走,物不能隔而泄曰透。   亡命 命者,名也。謂脫其名籍而逃亡於深山逈澤者。漢陳平起於亡命。   縱逸 容緩曰縱,故放曰逸。   撒放 容縱而去,謂之撒放。   拒捍 以力相迎,抵敵官事,謂之拒捍。   拒敵 聚眾爭衡,謂之拒敵,猶逆命也。   拒捕 集聚拒捍,不伏就擒,謂之拒捕。   抗拒 上下相當,言無卑屈,謂之抗拒。   撲捉 盡數追捕謂之撲捉。《韻》注:「撲者,滅也,又擊也。」   根捉 追尋曰根,擒捕曰捉。   擒緝 急於捕捉曰擒,繼蹤根尋曰緝。   窟拿 孔穴之處曰窟,以手捉取曰拿。   追襲 捕逐曰追。行不假途,掩人不備曰襲。   搜捕 求索曰搜,擒捉曰捕。   追捕 即擒捉也。漢光武令牧守追捕羣盜。   掩捕 乘其不備,覆其巢穴,謂之掩捕。   追討 捕逐曰追,誅治曰討。   招收 誘其來歸曰招,拒而追捕曰收。   勾攝 呼喚曰勾,追取曰攝。   巡逴 往來察視曰巡,廣張聲勢曰逴。   巡捕 巡謂巡視,捕謂捕捉。   巡捉 義同巡捕。   巡防 遍歷檢視,常加備禦者。   巡邏 行視曰巡,游偵曰邏,謂探伺也。   巡警 謂常切嚴戒不虞也。警音景,謹戒也。又晝曰巡,夜曰警。   等截 謂伺賊出沒追捕也。   粘蹤 謂尋逐作過形跡也。   方略 設法謂之方,施謀謂之略。即計劃也。   搜索 謂求取也。   搜檢 大索曰搜,尋察曰檢,謂如私藏禁物,必須搜檢之類。   敗露 《列子》曰「形甚露」。謂破其形跡也。   孤迥 謂作過之人藏於幽遠隱僻之所也。   拘執 謂已被捉獲者。   得獲 凡捕而見者,謂之得獲。   得見 謂求而獲者,謂之得見。   就喚 就,即也;喚,呼也。   就勾 義同就喚。   衷私 謂情有窺避而潛去者。

  ○詐妄

  詐欺 匿行曰詐,誣罔曰欺。   詐偽 謂如偽造文書,見於紙筆之間者。   詐傳 謂如虛傳意旨,形之於語言之間者。   詐醫 謂假以神鬼,指方療病,及妄言人之災福者。   詐陷 謂知津河深濘,橋舡朽敗,誑人令渡者。   詐冒 奸詭曰詐,虛假曰冒。   詐乘 謂不應乘座船馬,設計詐乘者。   增乘 謂合乘馬一疋而乘二疋者。   擅乘 謂不應乘人,非設詐冒,而輒便自乘者。   令人乘 謂主司無關同文書,輒因便令人乘者。   妄認 事若相近,情則相遠,內欺於心,外欺於人,謂之妄;形色相類,意以為是,謂之認。   妄冒 虛詐謂之妄,假名謂之冒。   妄說 發言無端者。   妄傳 謂道聽途說,指以為實者。   妄舉 謂才德不稱,捏合保薦者。   訛言 事傳而差,謂之訛言。謂流言惑眾者。   錯認 非己物而誤取,謂之錯認。   揑合 謂撰造異端,頗同真假者。   毀謗 謂本無其事,輒加誣誑者。   誹謗 謂撰造非議,譏訕官府者。   贋濫 假偽錯雜之物,謂之贋濫。   朽濫 不牢之物曰朽,不真之物曰濫。

  ○賊盜

  賊寇 盜刼人財者曰賊,剽掠作過曰寇。又殺人不忌曰賊,報仇之賊曰寇。又殺人曰賊,攻刼曰寇。   劇賊 《漢·朱博傳》云大盜曰「劇賊」。謂作過之甚者也。   草賊 《西羗論》曰:「賊人穿竄草石。」又吳周魴曰「山栖草藏」,故名草賊也。   夙賊 漢郭伋曰舊賊謂之「夙賊」。   刼盜 謂強盜一色之稱也。《說文》:私利其物曰盜。   刼殺 以力脅取曰刼,害及非罪曰殺。   刼攘 非理強取曰刼,有因而盜曰攘。   剽掠 攻刼曰剽,強奪曰掠。   抄掠 謂刼人財物也。   虜掠 俘獲曰虜,刼奪曰掠。   燒刼 放火曰燒,強取曰刼。《西京雜記》曰「兵火燒刼」。   搶刼 爭取財物曰搶,以威脅取曰刼。   作耗 草賊為亂,謂之作耗。荀子曰:多而亂曰耗。   反亂 逆上曰反,爭強曰亂。《漢書》曰「靡有孑遺」。注:謂地面並無良民,盡皆作亂也。   嘯聚 吹聲也。《通鑑》釋文曰「嘯咏相聚」,猶言響應也。   穿窬 謂穴孔穿垣為盜者。   掏摸 擇便取物曰掏,以手揣物曰摸。   公取 謂不避耳目,公然而取者。   竊取 謂潛形隱面,方便而私取者。   已成盜 謂珠玉寶貝之類已入手隱藏,放逸飛走之屬巳專制在己者。   未成盜 謂飛放之屬引之於外,未得專制,木石重器移於本處,而未馱載,俱未成盜。   首從 造謀設意,專於進止,曰首;聽受糾合,同犯非違,曰從。又曰首謂罪首,從謂從坐。   同火 十人曰火。謂相與作過,不以徒黨同異,但犯罪時合為一火者。   同案 即同起也。謂不以所犯前後有差別,但相連及作一案者。   同黨 相助匿非曰黨。謂曾經和同商量,隨從同黨者。   同謀 謂一同設計作過者。   加功 從而助威,共相傷害於人,謂之加功。若雖不下手,當時同共窘迫,以致前人被害者亦是。   停藏 宿止曰停,隱匿曰藏。   窩藏 謂隱匿作過者。《左傳》曰保奸。張敞曰賊囊橐。   知情 本不同謀,唯知所犯,謂之知情。但曾預謀,謂之同情。   過致資給 謂指授道途,送過險處,助其運致,給衣糧財貨,遂使罪人藉此逃亡,潛隱他所者,謂之過致資給。   勾引 糾合人伴共造非為,謂之勾引。   相攙 彼此共為曰相,先後作過曰攙。   所由 因緣違誤,謂之所由。   警跡 警,戒也;跡,踪也。古曰景迹,謂顯人之行止也。   受分 謂不同上道,止分其贓者。   容隱 知有愆犯,故為抵諱,謂之容隱。   逗引 拐帶人物,謂之逗引。   上道 謂犯罪者登途路也。已上道者,往而造罪也。未上道者,謀而不行也。   左道 非正之術,謂之左道。謂僻邪惑眾也。   造畜 造謂自造成蠱害人,畜謂傳畜猫鬼之類。   蠱毒 謂聚諸蛇蟲於一處,使之相食,獨存一物,用以害人者。   魘魅 謂事邪鬼,或用人為牲,或將人名告於邪魔,令人病死顛狂者。   妖書妖言 怪異不常之書,謂之妖書;欺罔姦邪之言,謂之妖言。   幻術 詭誕惑眾,謂之幻術。如吞刀、吐火、植瓜、種木、屠人、戮馬之類皆是。   妖邪 四生興孽,謂之妖;神之不正,謂之邪。   姦宄 《左傳》曰:「亂在外曰奸,在內曰宄。」詐也。   不軌 謂不遵法度也。   誘略 以利動之謂之誘,取非其道謂之略。   迫脅 以威力相恐也。   脅從 謂迫脅而從之者。

  ○錢糧造作

  課程 征稅之物曰課,額定其限曰程。   榷酤 謂官專其利也。漢武始榷酒酤。應劭曰:「以木渡水曰榷。」如水上設木渡人,示路歸一,官專其利,不容利源散漫也。   榷鹽 謂禁閉其事,利總入官也。自唐代始。   榷茶 義與榷鹽同,始於唐憲宗時。   榷醋 《魏·劉放傳》曰:「官販苦酒,與百姓爭錐刀之利。」其原此始。   散辦 謂派令百姓辦納也。後唐天成中,令郡縣於夏秋田苗上,每畝輸錢五文,許百姓自行造酒,其錢隨稅徵納,並不折色。   認辦 謂自備己本,依額辦課還官也。   恢辦 規畫曰恢,備具曰辦。   包辦 謂依額認納官錢,私下多餘取利也。   撲買 即包認辦納也。   糴買 物斛之類曰糴,柴炭雜物曰買。   錢穀 《禮》注:「錢,泉也。」其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各流行,無不遍也。穀者,天產五穀也。又管庫曰錢,管倉曰穀。如歷倉庫者,謂曾任錢穀也。   財賦 錢幣曰財,田稅曰賦。   貢賦 貢謂獻也,賦謂地土所產方物也。《書》曰:「任土作貢。」   稅賦 輸土物曰稅,取田租曰賦。《漢·刑法志》曰:「稅以足食,賦以足兵。」原於三代。   稅貌 謂納其征稅之物多寡也。   抽分 即解取其物也。   兩稅 謂夏稅秋糧也。   稅期 五代以前,收歛穀帛多不以時。周世宗顯德中,始定夏稅以六月,秋稅以十月起徵也。   契券錢 《隋·志》曰:「晉凡賣奴婢、田宅率錢萬者,輸值四百納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也。」原於此。   包銀 謂民納鈔包,以充差發,即古之庸也。   絲線 亦差發,古之調也。   斡脫 謂轉運官錢,散本求利之名也。   規運 謂以官本營利者。《左傳》曰:「規求無度也。」   榷貨 《字寶》曰:「回易曰榷。」《韻》注:「榷者,化也。」凡變化回易之物皆曰榷貨。   侵襯 謂攙奪課利也。   犯界 謂彼境之物越入本界也。   沮壞 止抑其政曰沮,敗其行事曰壞。   攙奪 謂攙先取其利也。   攪擾 撓亂曰攪,搔動曰擾。   虧兌 謂徵辦不及其額也。   侵欺 謂辦多納少,益己虧官也。   失陷 謂不意損壞官物也。   侵使 謂已徵到官,未入倉庫,而專擅用費者。   增羡 加益其數曰增,額外多餘曰羡。   橫收 謂非額辦正課之數者。   附餘 謂正數之外增益者。   出剩 即附餘也。   移易 遷動官物曰移,更改原數曰易。   欺隱 謂藏匿課利也。   借貸 以物假人曰借,從人求物曰貸。借字從人,從昔,假各人道,所以不能無也。凡以官物假人,雖輒服用觀玩,而昔物猶存,故稱曰借。貸字從代,從貝,凡資財貨賄之類,皆從貝者,以其所利也。假此官物利己利人,雖有還官之意,不過以他物代之,而本色已費,故稱曰貸。又從代者,謂以物替代也。   尅落 謂支多給少,贏取其餘也。   冒破 謂巧作緣故,縻費官物者。   冒支 謂假人姓名,代給其物者。   濫支 謂不應給而給者。   盜用 謂監臨主司私貸使費者。   失收 謂應收係而不收係者。   短欠 謂正數不足也。   折欠 謂物斛虧短者。   拖欠 謂延緩不及額也。   換易 轉變曰換,更改曰易。   挪換 時暫移用曰挪,變改原物曰換。   揭借 舉債曰揭,假物曰借。   賠償 謂填還所欠也。   質易 以物易財曰質,互相博換曰易。   結攬 謂兜合錢糧,總一納官者。   飛鈔 謂物不到官,虛給收附者。   輕賷 謂本納糧斛,而今納鈔者。   成就 謂諸事辦集也。漢黃霸力行教化,務在成就也。   紕薄 絲節不調曰紕,段匹不厚曰薄。

  ○徵斂差發

  追徵 謂取索所欠也。   追理 謂根究徵納也。   追索 謂追取其物也。   放支 謂以物付與也。   倚閣 謂權行住徵也。   住罷 止也,休也。謂事應放免也。   住支 謂應支而止住聽候也。   住徵 謂應徵而止住聽候也。   蠲放 清潔曰蠲,除免曰放。   蠲免 謂包括除放大小之名也。   賦歛 征稅曰賦,收拾曰歛,即科率也。   和雇 兩順曰和,傭賃曰雇。   和買 兩平以錢取物也。   和中 謂以物斛投糶於官也。   和織 謂以絲覓工造作也。   和糴 謂兩平糴入也。   刱造 謂始建工役也。   橫造 謂額辦數外增役也。   科敷 率歛曰科,散支曰敷。   齊歛 謂一例科率也。   聘賣 謂分派聘賣諸物也。   措置 謂規畫而安置也。   借倩 權時供給曰借,僱人庸力曰倩。   規措 轉借曰規,處置曰措。   應副 謂料度支與也。   尋覓 搜求曰尋,乞需曰覓。   供給 謂以物輸用也。   打勘 謂搜究弊倖也。   理算 謂尋究計算也。   打算 包刮理算打勘也。   差役 謂量其力而差使當役也。   科役 謂驗事力而敷派庸作也。   徭役 科調曰徭,工作征戍曰役。又一身應當曰徭,全戶應當曰役也。   應役 謂承當其役也。   廝役 謂有所使也。   職役 官稱職役,謂有執掌也。   身役 吏卒人等稱身役,謂任驅使也。   租調 驗丁田納粟曰租,隨土輸布帛曰調。   折庸 謂以役准鈔物也。   顧倩 謂以物顧人代役也。   顧覓 義同顧倩。   顧募 顧謂以錢物招人應役也。   招召 義同雇募。   僉補 選差相應曰僉,填替缺役曰補。蓋僉者,揀也,其法則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等者先多丁。若反此者,是名僉補不平。   消乏 物力漸減曰消,家貧無財曰乏。   應當 謂理合如是也。   協濟 猶添助氣力也。   協力 謂同心相合與眾共事也。   答配 謂驗事緊慢分輪應當也。   樁配 謂重疊科差也。   騷擾 攪動於人曰騷,捃摭煩亂曰擾。   動搖 謂虛張事勢驚撼於人者。   走弄 侮慢造弊,謂之走弄。如放富差貧,那上儹下,看循恩讐,變亂獄訟之類。   扇惑 生事播揚曰扇,驚遑及眾曰惑。

  ○諸納

  買納 謂收買諸物納官者。   給納 謂人欠少糧斛,却有未支官錢,可給糴納者。   填納 謂失陷官物,勒令依數補納者。   回納 謂支用官物,銷用不盡回納者。   理納 謂雖有侵欺,而情弊未見,必須理算納者。   催納 謂拖欠官物,必須催納者。   送納 謂包括供輸之名者。   附納 謂以少附多,因便送納者。   卸納 謂綱運於倉卸納者。   變納 謂以物變轉他物納官者。   糴納 謂收糴糧斛納官者。   起納 謂空閑房地情願起賃納課者。   賠納 謂主守官物而有丟失,着落賠納者。   備納 謂將官物毀壞,勒令依樣備納者。   代納 謂甲有所欠而事故,却令乙與代納者。   輸納 謂令人戶供輸納入官者。   發納 謂官司起發而納者。   進納 謂以稀寶等物貢於上者。   首納 謂犯贓而首納者。   支納 謂主司支出納入也。   科納 謂科敷人戶出納者。   閉納 謂拖欠錢糧,預令官吏揭借納足者。   尅納 謂如倉庫短缺欠錢糧等物,就尅合支分例納官者。   拘納 謂應收官物而散在外,合拘入官者。   兌納 謂本非原物而以別物挪移入官者。   均納 謂欠官物而於同財或有干礙之人名下納徵者。   受納 謂收貯官司兩平交收者。   獻納 謂以出產錢糧呈官輸納者。   增納 謂增加原數而納者。   中納 謂以諸物投賣於官者。   折納 謂闕本色而以別物折納者。   估納 謂欠官物,估計欠人財產納官者。   帶納 謂如帶糧納收鼠耗分例之類。   投納 謂本無拘制而人自來投者。   撥納 謂欠他司錢,却有此司錢,可以就撥納官者。   償納 謂自欠少而令填納者。   貼納 謂正物不足,貼納其餘者。   賣納 謂以物易鈔納者。   包納 謂包納一處錢糧納官者。   對納 謂兩相對剝納官者。   出納 謂令人戶納備者。   追納 謂如應支八分而支十分,合追二分還官之類。   沒納 違禁之物及不合給主錢糧,並曰沒納。   入納 謂入此出彼者,如入鈔支鹽引之類。   截納 謂本應赴遠而截於近處納者。   攤納 謂拖欠官錢,攤及諸人湊納者。   繳納 謂船馬劄子、茶鹽路引之類,用畢繳納者。   折納 謂船隻損壞,房舍倒塌,折納還官者。   交納 謂兩和交割者。   出納有違 謂重受輕出及當出陳而出新,應給上物而受下物者。   寄納 謂將納官之物權寄收貯者。

  ○體量

  收頓 謂安放如法也。   收貯 謂積藏如法也。   收受 謂兩平交納也。   寄收 謂附留之物也。   附收 謂未作正數之類。   稽攷 計較曰稽,檢察曰攷。   考較 謂稽察其不等也。   比附 以物相並曰比,依憑為則曰附。   比較 謂相並計算也。   比對 兩相對並也。   會計 謂總合而籌之也。   檢視 謂看視強弱也。   檢量 謂度量畝步也。   檢察 謂察辨是非也。   檢踏 謂親歷田疇也。   檢覈 謂體究虛實也。   估計 謂估紐價直,計其數目也。   計料 謂量度工料也。   分揀 謂辨別好弱也。   相視 謂逐一檢覷也。   體覆 謂究覆虛實也。   發落 謂明白散付也。

  ○禁制

  私造 謂兵器之類,無故私造者。   私有 謂兵器禁書之類,舊有而蓄之者。   賭撲 謂博以取財,起盜之原也。   禁書 謂天文圖讖之類。   鐘禁 《刑統》云:「閉門鼓後,開門鼓前,謂之犯夜。」唐韋永貽詩曰:「三條燭盡鐘初動。」如此則唐已有鐘禁矣。   屠宰 殺物曰屠,烹物曰宰。   漏泄 謂走透事情也。

  ○雜類

  沿革 承襲曰沿,改變曰革。   昧爽 《禮記》云:「昧爽而朝。」謂辨色之昧也。今侵早之前,五鼓之末是也。   深文 拘刻也。漢張湯等定律令,深文以拘人。   刑餘 罪人輕賤之名也。齊威王使孫臏為將,辭以刑餘之人。   計構 謂巧計罪人也。王莽謂文致其罪。   始終 事初曰始,事盡曰終,猶四時至冬盡也。   首尾 首者,始也;尾者,終也。   經手 謂曾掌管其事者,不限遠近,俱曰經手。   鄭重 《王莽傳》:「非皇天所以鄭重降符之意。」注:「鄭重,猶頻煩也。」   枝梧 謂不能主,欹傾之義也。項羽斬宋義,諸將莫敢枝梧。   無狀 人有愆犯,無可寄語者。   掣肘 謂事有牽制也。   鹵莽 謂處事輕脫也。   覬覦 謂心懷希望者。《左傳》:民服事其上,下無覬覦。   曳倒 挽仆也。唐憲宗命曳倒聖德寺碑。   把持 謂操權主事眾畏者。《國語》曰:「把持諸侯之權。」   強橫 兇暴不良曰強,行不以理曰橫。   摭拾 謂摭人之過也。   體面 凡大臣必加容貌以敬之,故曰面貌。人稱體面者,謂改貌從面也。又體勢亦曰體面。   放鵰 俗語訐人私者,謂之放鵰。按《埤雅》曰:「鵰性刻制,其毛能食,諸鳥羽如羣錯,草中有鵰毛,則眾鳥毛羽自落。」蓋鵰性害眾,故以訐人私者比之也。又俗云放鵰把鴈者,譬獵者藉此以捕飛走,猶利己害物也。又蘇文曰:「呂惠卿彫王安石。」用此彫字,謂刻也。今人以鵰彫為刁,未審孰是,宜俟識者。

卷之八[编辑]

  ○諸箴

  提刑箴   司臬箴   獄官箴

  △提刑箴

  大元建號,蓋法乎乾。有仁有威,無黨無偏。天開五葉,地大一統。江淮來歸,蠻夷底貢。聖念遠人,視為近畿。曰守曰令,或公或私。耳目不廣,情偽焉知?既遣繡衣,侈頌寳制。問民疾苦,讞獄寃滯。曰官曰吏,自大至小。毋有科取,毋有搔擾。唯守土官,聽出使人。玩寇者糾,受財者申。訴訟謂事,自下而上。無俾踰越,仍治誣妄。參署眾僚,罔分南北。毋俾爭競,仍察曲直。不修鋪驛,不治舟梁。稽留使命,阻滯行商。不務本業,不干己事。不畏官府,皆當按治。田宅占買,是為歸之。人口略誘,其悉追之。凡巡所部,鄉至縣到。勸農省風,勉學宣教。若此等事,寧不思之。農業若墮,何以課之?風俗未淳,何以彰之?學校久廢,何以勵之?教化未行,何以明之?其有不孝不悌,在所懲之。亂常敗俗,在所繩之。豪猾奸兇,在所刑之。大利興焉,大害除焉。一切不便,率當更焉。若夫以苛為明,以細為密。以多為巧,以虛為實。羅罪生事,賣直市權。闇於大體,豈曰小愆。矧治新國,古用輕典。欽乃攸司,恤哉惟刑。箴以自警,書諸座屏。

  △司臬箴 【 (宋江西提刑潘時作)】

  深文以刑人,刻者之為也。屈法以宥罪,恕者之為也。恕賢於刻遠矣,或未免於私也。正其心,誠其意,閱實其罪,疑則為輕,庶幾其寡過耳。

  △獄官箴 【 (唐張說作)】

  官有決曹,掌茲法獄。匪惟議罪,亦以防欲。所貴仁恕,非矜窘束。吏苟吹毛,人安措足。古之為主,是載是勗。茫茫茲土,蠢蠢羣生。賢愚中雜,真偽相傾。若魚之駭,如鳥之驚。不能無犯,宜持以平。或大或小,時重時輕。無以快志,期乎得情。孰曰非重,國之政令。孰曰非輕,人之性命。虐則招咎,寛則舒慶。宜眷宜恤,可畏可敬。為獄則固,為牢則幽。晨嚴管籥,夜密更籌。寂寂圜土,累累繫囚。求食搖尾,見吏垂頭。自昔立名,此為非所。逼隘狹室,欹傾漏宇。冬有祁寒,夏有隆暑。焉可失入,焉可妄處。勿謂勿妨,勿謂無傷。匹夫含怨,三年亢陽。匹婦結憒,六月飛霜。可以安危,可以興亡。敢告司憲,無輕國章。

  ○諸說

  獄訟說   瘴說   吏員三尚

  △獄訟說 【 (宋李之彥作)】

  夫獄訟者,所以平曲直,雪寃枉也。若有財者勝,無財者負,有援者伸,無援者屈,豪強得志,貧弱啣寃,豈國家之福耶?愚願士大夫司聽斷者,在在持平如衡,事事至公如鑑,天下何患不太平。

  △瘴說 【 (宋梅摯作)】

  龍圖梅公摯,景祐初以殿中丞出知昭州,嘗著《瘴說》云:「仕有五瘴:急催暴歛,剝下奉上,此租稅之瘴也;深文以逞,良惡不白,此刑獄之瘴也;昏晨酣宴,弛廢王事,此飯食之瘴也;侵牟民利,以實私儲,此貨財之瘴也;盛揀姬妾,以娛聲色,此幃薄之瘴也。有一於此,民怨神怒,安者必疾,疾者必殞,雖在轂下,亦不可免,何但遠方而已。仕者或不自知,乃歸咎之土瘴,不亦繆乎!」

  △吏員三尚 【 (容齋徐參政作)】

  一曰尚廉,謂甘心淡薄,絕意紛華,不納苞苴,不受賄賂,門無請謁,身遠嫌疑,飲食宴會稍以非義,皆謝却之。二曰尚勤,謂早入晏出,奉公忘私,雖休勿休,恪謹匪懈,呈押文字,發遣公事,務為敏速,耻犯稽遲,躬操筆硯,不仰小胥,手閱簿書,不辭勞役。三曰尚能,謂練習格例,曉暢行移,是非曲直,先以意決,然後取裁,凡所處畫,悉令合宜,文義略通,字無不識,寫染端正,算術精明,舉止安詳,語言辯利,無過可尋,有委可辦。

  ○律己

  西漢兒寛治民,勸農桑,緩刑罰,理獄訟,用仁厚,不求聲名,吏民大信愛,後為御史大夫。   西漢朱邑為桐鄉吏,廉平不苛,以愛、利為行,未嘗笞辱人,後為大司農。   東漢楊震為東萊太守,道經昌邑,邑令王密懷金十斤遺之,且曰:「夜無知者。」震曰:「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謂無知?」遂不受。後五子皆貴顯。   東漢鄭均,兄為縣吏,頗受禮遺,均數諫不聽,即脫衣為傭,歲得錢帛,悉以與兄,曰:「物盡可復得,為吏坐贓,終身捐棄。」兄感其言,遂為廉潔。   東漢羊續為南陽太守,敝衣薄食。府丞嘗獻以生魚,續受而懸之於庭。後又進之,乃出前所懸者,以杜其意。   晉胡威,父質以清忠稱,仕魏為荊州刺史。威往省父,父賜絹一疋,威曰:「大人清高,何得此絹?」答曰:「吾俸祿之餘。」後威為徐州刺史,風化大行,武帝問:「卿孰與父清?」對曰:「不及,臣父清恐人知,臣清恐人不知,是以不及也。」   《南史》:宋褚彥回,為吏部尚書,有人將金一餅以求官,褚曰:「卿自應得官,無假此物。若必見與,不得不相啟。」此人懼而收金去。褚後遷尚書左僕射,子賁為侍中。   《南史》:梁王筠為臨海太守,在郡侵刻,還資有芒屩兩舫,他物稱是。及遇亂,為盜所攻,墜井卒,家人同遇害。   唐王琚,玄宗時誅蕭至忠,帝眷委特異,歷九刺史,受饋遺至數百萬。李林甫使人劾其宿贓,琚懼,仰藥死。   宋待制劉隨為成都通判,嚴明通達,人謂之水晶燈籠。   宋田元均知成都,凡有訴訟,懦弱不能自伸者,必委曲問之,莫不盡其情,蜀人謂之照天蠟燭。   宋歐陽文忠公脩多談吏事,張芸叟疑之曰:「學者之見先生,莫不以道德文章為欲聞者,今多教人吏事,所未諭也。」公曰:「文學止於潤身,政事可以及物。」官至參知政事。

  ○仁恕 【 (《易·繫辭》曰:「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

  西漢張釋之為廷尉,有人盜高廟座前玉環,奏議棄市。文帝怒,欲族之,釋之曰:「今盜廟器而族,假如取長陵一抔土,何以加乎?」帝遂從之。公以壽終。子摯,官至大夫。   西漢于公為縣獄吏,治獄平允,所決皆不恨。閭門壞,父老共治之,公令高大其門,令容駟馬高車,曰:「我治獄多陰德,未嘗有寃,子孫必有興者。」子定國為丞相。   西漢杜延年明法律。霍光持法重刑,延年輔之以寛,論議持平,後以壽終。子六人俱至大官。   東漢郭躬,家世掌法,務在寛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子孫為廷尉、刺史、侍中者三十餘人。   西漢陳咸,性仁恕,嘗戒子孫曰:「為人議法,當依於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與人重。」後曾孫寵為司空。   東漢陳寵,肅宗時吏政尚嚴,寵上疏除絕鉆鑽慘酷之科,所活甚眾,位至司空。子忠為僕射。   東漢虞經,為郡縣獄吏,案法平允,務從寛恕。孫翊為尚書僕射。   《北史》:張華原為兖州刺史,獄有繫囚千餘人,華原科簡輕,重決遣放之,後贈尚書僕射,民為立祠祭祀。   《北史》:高允以獄訟留滯,始令中書,以經義斷諸疑事,允據律評刑,三十餘載,內外稱平,後年九十八卒。   隋源師為大理少卿,煬帝以私怒令有司斬一衛士,師奏曰:「此人罪誠難恕,陛下初自殺之可也,既付有司,義歸常典。」帝乃止,轉刑部侍郎。   唐太宗疾貪吏,問遣人遺諸曹。一吏受饋縑,帝怒欲殺之,民部尚書裴矩曰:「吏受賕死,此固宜然。陛下以計治之,所謂罔人以罪,非道之以德。」帝悅止之。矩年八十餘卒。   唐陸象先為劍南按察使,政尚仁恕。韋抱真曰:「公當峻刑罰以示威,不然民慢且無畏。」答曰:「政在治之而已,必刑罰以樹威乎?」卒不從,而蜀化。   唐張文瓘兼大理卿,不旬日,斷獄四百,抵罪者無怨言。四子官至三品,時謂萬石張家。   唐徐有功拜司刑少卿,時武后任用酷吏,置羅織之獄,以網無辜,有功奉法守正,不以私害公。嘗鞫竇孝諶妻龐氏獄,多明其枉,武后誥之曰:「公比斷獄多失出,何耶?」有功曰:「失出,臣小過;好生,陛下大德。」后默然,龐得免死。後卒謚忠正。孫商為節度使。   唐韋嗣立為鳳閣舍人。武后屢興大獄,害及善良,嗣立上書,乞取垂拱以來罪無輕重者,並皆原洗。於是人賴得活者千萬計。公後父子並為宰相。   五代張文蔚為平章時,柳璨殺裴樞等,蔓引朝士,輒加誅殺,縉紳相視不自保。文蔚力講解之,朝士多賴全活。後以壽終。   五代唐莊宗破蜀,王衍朝京師,行至秦川驛,而明宗軍變於魏。莊宗慮衍有變,遣人殺之,詔書已印畫,張居翰發視之,詔書言誅衍一行,居翰乃改一行為一家,於是得活千餘人。後以壽終。   宋錢若水為同州推官,有富民逃其奴,乃父母訟於州,命錄事鞫之,劾富民數人共殺之,而失其屍。獄成,若水密訪得奴,而放富民。後為參知政事。

  ○慘刻 【 (孟子曰:「戒之,出乎爾者,反乎爾者也。」自古嚴刑以毒民者,未有不反於己者。)】

  秦商君衛鞅變法令,重刑罰也,犯者多死。議令之初,一日臨渭,刑七百餘人,官民苦之。後遭車裂之禍。   西漢王溫舒為河內太守,捕逐豪猾,大者族,小者死,諂事有勢窮治,奸猾糜爛,獄中無有出者。後以罪自殺。   西漢翟方進為京兆尹,搏擊豪強。及為丞相,持法深刻,中傷者多。其後自殺,王莽發其塚,燒其棺柩。   西漢嚴延年為河南太守,務於折強扶弱,凡貧弱者雖犯法曲文以出之,豪傑者必以文而內之,所謂當死者生,當生者死。人號曰屠伯。後坐罪棄市。   西漢義縱直法行治,不避貴戚,犯者多族之。為定襄太守,一日殺獄囚四百餘人。後以罪棄市。   西漢減宣以功遷御史,使治主父偃及准南反獄,以微文深詆,殺者甚眾。後以罪自殺。   東漢王吉為沛相,凡殺人皆磔屍車上,隨其罪目宣示屬縣,腐爛則以繩束骨,周遍一郡乃止。視事五年,殺萬餘人。後死於獄,父甫及子萌皆死杖下。   晉山陰縣令石密先為御史,枉奏殺句容令萬默,一日見默來殺之,遂死。   《北史》:于洛侯為秦州刺史,貪酷殘忍,犯罪者截腕、拔舌、斷其手足而始斬之。以致百姓反叛,孝文命使斬洛侯以謝眾。   隋燕榮為幽州總管,性嚴酷,鞭笞左右,動至千數,流血盈前,飲噉自若。文帝怒,徵榮還京,賜死於蛆出之地。   隋梁敬真為大理司直,煬帝命鞫魚俱羅罪,敬真希旨,陷之極刑。未幾,俱羅為崇敬,真死之。   隋庫狄士文為貝州刺史,發摘姦隱,長吏尺布升粟之贓無所寛貸,得千餘人,奏上,悉配巔南,遇瘴癘死者十八九,於是父母妻子惟哭士文。高祖歎曰:「士文之暴,過於猛獸。」士文後獄死,三子朝夕不繼。   唐郭弘覇為監察御史,嘗按李思徵,不勝楚毒,後屢見為厲,援刀自刳腹死。   唐酷吏索元禮、來俊臣、周興、侯思止等,造羅織獄,為火甕鐵籠慘酷之刑,以鞫囚徒,後皆死於非命。   宋余晦為四川宣撫使,誣閬州知州王惟忠謀反,理宗命陳大方拷掠成獄,斬之都市。後晦頸生癧瘡,百藥不治,一日澡洗,爛斷其首於浴室之外。大方亦卒中而亡。

  ○五伯馬進傳 【 (宋王禹偁作)】

  進隸滁州軍籍,又為五伯三世矣。進之子生而無左臂,若髡截然,人以為伯世主杖笞,多納財利,而高下其心,重輕其手,故天譴之。嗚呼!鞭作官刑,朴作教刑,即鞭朴者,帝王之典也,可不慎乎。今之杖刑非古也,古者示恥而已,故有鞭蒲而誡者,有束杖而治者。雖然上失其道,民散久矣,非刑不足以驅人之善也,既不得已而用之,又可以喜怒財貨易其心乎。彼五伯賤隸也,刑不自口出,但以重輕不平,而天譴若是,况執天下之刑者。即吾見世祿之家,子孫替墜,殘癃疾廢者有之,為人僕妾者有之,飢寒道路者有之,豈止用刑之濫也,其諂主忌賢,剝民固寵,斯天譴之大者矣。作《馬進傳》,以自誡云。

  ○為政九要

  為政九要自箴序   因書第一   正心第二   正內第三   正婚第四   禁捕第五   正農第六   急務第七   為政第八   時利第九

  △為政九要自箴序

  四體百骸廼周乎一身,百揆萬務而成乎一國。為政之道不一也,有政乎人才者,有政乎農畯者,有政乎禮樂者,有政乎刑法者,有政乎百工者,然殊塗而同歸,萬慮而一致。予童時於先大人賜號「歸明陽子」篋笥中,見一書曰《自箴》,觀之數百條,聊記其節目,不知始末誰作也。近為天家創制垂統,撫治萬民,因書強記者數十條,庶俾後進者之為政云。   特賜恒山皇極道院虛白處士河中心菴趙素才卿書。

  △因書第一

  三皇聖紀,盤古氏之君,生而知之,神而化之,身心形體行踐,不教而從,不言而化,為政治民者,使民巢居穴處,隱避其風雨也,茹毛飲血,養其飢渴也,此為政民之本也。   古者包犧氏之王天下也,仰觀俯察,觀鳥獸之文,畫卦造書,以生文籍也,儷皮為衣,以待寒暑,以佃以漁,以待庖廚也,上棟下宇,以待風雨也,治民飽煖是也。   神農氏斵木為耜,揉木為耒,日中為市,貨財交易,皇親耕,后親織,以化天下,使民不飢不寒,是治民之本也。   黃帝治五氣,藝五種,撫萬民,安四方,平四海,克九黎,教萬民鑿井耕田,教農桑,以為治天下之大本也。   帝堯之時,洪水橫流,汜濫於天下,草木暢茂,禽獸繁殖,五穀不登,堯獨憂之,舉舜而敷治焉。一民饑,曰我饑之。一民寒,曰我寒之。洪水九年,民無菜色,土階三尺,茅茨不剪,恐勞民也。知饑,知寒,知人,是知天下也。   帝舜耕歷山,人讓畔;漁雷澤,人讓居。一年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教民農桑,始成其孝悌忠信。管子曰:「禮義生於富足,盜賊起於貧窮。」   禹薄飲食,惡衣服,膚毛不生,惟水是治,是愛民也。湯剪爪為牲,惟雨是祈。二王之聖德,不出乎救民于水火之中也。   后稷教民稼穡,樹藝五穀,五穀熟而人民育,農業茂而萬姓按堵也。   周文王問太公曰:「何為之寶?」公曰:「農桑為太寶,玉次之。」心菴曰:「三冬無衣而亡,七日不食而死,農桑非寶而何?」   後唐明宗問民苦樂,馮道引聶夷中詩對曰:「二月賣新絲,五月糶新穀,醫得眼前瘡,剜却心頭肉。」是有愛民之心也。   後周世宗留意于農民,刻木為農夫、蠶婦置於殿前,晝夜不忘小人之艱難,漢唐以來,一人而已。

  △正心第二

  天無心,以天子為心;天子無心,以百姓為心 【 (百姓者,公侯伯子男)】 ;百姓亦無心,以萬民為心也。得民心者,可以為官;失民心者,何足道哉。   高不可欺者,天也;尊不可欺者,父也;上不可欺者,君也;下不可欺者,民也。欺天,欺父,欺君,欺民,是名濫官污吏也。   公侯之職,在上不驕。驕者倨傲,官吏賢善去矣,不知君使臣以禮焉。敬者,敬重民也。高而不危,危者奪人妻女,併人名位,侵人田宅,探人異物,禍必危矣。滿而不溢,溢者遺逸政事,沉湎酒色,盤遊飛放,奢侈宅園,職必流矣,富貴去矣,身必賤矣,悔必及矣。   京府州縣安寧,公事不可增損更改,動之必亂,反受其殃。見前政之能,善加而遷之,見前政之不善,舒緩而更之,此公侯之體也,民心易搖而難安故也。   公侯之職,當求公正,大忌求異政,沽名釣譽,敗眾成己也。要忠名者好訐告,要高名者好詐偽,要廉名者好聚歛,要清名者好怪異,不知重己身者不仁也,好自大者不義也,貪名譽者不智也,是以君子不求異政也。

  △正內第三

  官府,衙院,宅司,三姑六婆,往來出入,勾引廳角關節,搬挑奸淫,沮壞男女。三姑者,卦姑、尼姑、道姑;六婆者,媒婆、牙婆、鉗婆、藥婆、師婆、穩婆,斯名三刑六害之物也,近之為災,遠之為福,淨宅之法也。犯之勿恕,風化目興焉。   官府宅司,但用諸般物色,金銀器皿,珠玉犀象,綾錦羅綵,食用物料,招行人對面商量,立支價錢,永無詞訟。勿令夫人娘子親面買賣,倒換物色,其受贜不可測也。   公侯縣司宅院,子弟郎君,女婿孫姪,常令入學,勿使非時出入市肆,飛放田野,或欺騙良人,或密受饋獻,抵撞貴官,勾引關節,惹莫大之禍,主人無緣得知,糊突污濫,因此失矣。   州府司縣同正官大要和睦,但于不繫利害小事,上從下順,尊主愛民,自然成合。若邊關、錢穀、刑名公事違錯,於無人處款慢諫導,陳其利害,反復咨禀,再三陳說,必自從政,不失公私,更得和美,此大事也。 【 (既得和從,不可賣功;不得,不可激惡。)】

  △正婚第四

  民間但有繼母小妻,前婚後嫁,多係不良之人,每每謀害正妻子孫,若告抵觸生分者,不得便行受理,密行體察得實,別作施行。 【 (正妻害婢子孫亦同。)】   民間父子兄弟不和,多因婢妾後婚,並妯娌先後相爭家財,令封禁延遲,日月勿斷,日久自和,不傷親義。   民間多招女婿,其夫懦弱者,女多奸淫,父母反索休離,送官告說,五逆浮浪,抵斷完聚,並不許分離,及將寫休書人磨勘治罪,永除此弊。   民間夫婦不和,婦尋出路,往往誣誤許媒翁伯大人加淫之事,大害風俗,夫婦封禁,連月勿問,暗行體察,教唆之人必是奸夫,得實別作施行。   民間夫妻不和,背夫逃走者,女者反告翁婆,並不得受理,令捕遠限搜捉,日後自知,依法治罪。   夫妻不和,夫婿醜陋軟弱,無病卒暴而死者,令巡尉、鄉老、保司、用心密察,多因奸夫謀害,毒藥厭鎮所殺,最為急務大事也。   女有五不娶者,五逆之家、淫亂之家、犯死罪之家、襃癘之家、亡父母之家,子故多不良,招惹詞訟也。   女有七去者,一不順父母,二無子嗣,三犯淫亂,四妬忌,五言語無定,六竊盜家財,七有惡疾體臭者。   婦人出嫁,不可去者三:有所取無所歸投,不去;守翁婆三年孝服滿,不去;先貧賤後富貴,不去。此人倫之常法也。

  △禁捕第五

  停閑、窩家、沽屠、破落戶、酒肆、茶房、浴堂、兌房、妓館、旅店、勾欄、庵舍、軍旅卒屋、水手場屋、罷役弓手、廟宇貧子、打爻窮漢,若識此徒,萬無一失,民自然安矣。   盜行時日,巡尉須知,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二十九、初一、初二、初三、初五、初七、冬年節日,其餘畏月明不行也;及風、陰、煙、霧、蘆葦,蒿荒、黃昏,昧爽,假此之便也。捕盜抗拒敗走,不得手去掖領,先拿其駿髮踏背立地,不得肘膝胸前,七手五把,反傷主人兵吏性命,切要防之。   司縣破落戶、潑底官,往往造鹽、酒、麯,宰殺牛馬,開閱兌房,窩藏盜賊,橫賽神社,配散酒食,不畏國法。嚴威禁治,久而自息。   司縣約束賭博錢物,煞歸、拔牌、打破、買鬼、雙陸、象棋、樗蒲、握槊、開閱匱房。幫閑子弟破壞良家、窮極為盜也,禁之可矣。   巡尉覺察行壇、大僊、佛牙舍利,妄作光明廟宇,師巫託詐鬼神,夜聚曉散,扇惑人戶,惹叛亂,生嘯聚,連累平人亦遭殺害,禁約則可。

  △正農第六

  勸農為政。周公曰,穀不熟為饑,菜不熟為饉,果不熟為荒,牛不安農困,一夫不耕一家饑,一婦不蠶一室寒;養親祭祀,租稅差役,則皆廢矣。農家殺牛食肉,年年瘴癘疾病,牛能努力,傷坤順之氣也。殺馬食肉,歲歲蠶死桑枯,馬為蠶父,傷天陽之氣。雞豚狗彘,羊猪鵝鴨,二社冬年,足可養老祭祀矣。農家豪富,置買金銀頭面,招賊,榜文錦繡紈,差發由帖,好賽神社,非突橫禍,大屋高房,官兵舘驛,輕車肥馬,藉借生寃,攀高接貴,張羅讐隙,可逐一鄉一社,立耆老教化民也。   諺云,由人而窮,窮者有十:一要貧,學燒銀;二要貧,孝空門;三要貧,好相論;四要貧,好移墳;五要貧,置寵人;六要貧,陪女門;七要貧,要宅新;八要貧,酒賭頻;九要貧;宴貴賓;十要貧,好賽神。其犯一者,未有不貧也。又云人有十可富:一可富,孝親族;二可富,少奴僕;三可富,省追逐;四可富,效勤苦;五可富,不高屋;六可富,長忍辱;七可富,粗衣服;八可富,養六畜;九可富,多糞土;十可富,沒名目。為之三五,無不可富足也。   公侯州郡,常切用心,罷不急之役,無名之費,及冗官繁吏,民戶難以養贍;可省費者,即當罷去,莫大之便,利民之要也。公侯之職,當教文武醫卜,士農工商,道釋九流,衣服不得過越奢侈僭易。   朝儀及堂亭屋宇,橫費資財,引惹盜賊,當令勤儉于家,助益豐富。諺云:萬民足,則百姓富;百姓足,則邦國富;邦國足,則天下富。萬國咸寧,在乎斯矣。   民有五恥: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蠶者,身無衣;不樹者,棺無槨;不績者,喪無衰。民為邦本,有道之主,以逸逸民,無道之主,以樂樂身,志驕業泰,體逸農安。

  △急務第七

  公卿伯之職,治民酷虐,治兵怯懦,治身恕己,治事冗煩,治家寒碎,治政畏上,一日臨位,必失職矣。   桀紂秦煬,破國亡家,心愛禽獸(食人之食)、土木(衣人之衣)、軍旅(蹂踐田禾)、宮室(發奪耕耨)。農夫不足於飽,蠶婦不足於煖。不知王道,四體不勤,五穀不分,稼穡不識菽麥不辨。

  △為政第八

  為政妄興功役,橫起事端,害州縣不過千日,害國者不過期年,害天下者不過十旬,自投坑井,取禍之道也。   為政在上欺君,在下誑民,舞文弄法,諭假像真,因公私惠,仗勢行權,辭辛憚苦,口是心非,明退暗進,何為政邪。為政好名者立異危身,務名者殺身,要名者害身,賣名者敗身,彰名者危身,若盡公幹事立政,不召名而名自至矣。   為政,功名官爵貨利聲色,皆謂之私欲,人情也。然知足不貧,知節不淫,不霑名,不吊利,人若不知,必享天爵,而子孫亦昌盛也。   司縣到任,體察奸細、盜賊,陰私謀害,不明公事,密問三姑六婆,茶房、酒肆、妓館、食店、櫃房、馬牙、解庫、銀鋪、旅店,各立行老,察知物色名目,多必得情,密切告報,無不知也。

  △時利第九

  教農民栽接園林,廣種蔬菜,拆洗涼衣,多作鞋脚,掛備繩索、農器、鎌擔、車仗,飽飼牛畜,趁時布種,不致荒閑田地。   保庇農民,禁止諸色雜人遊樂甘閑,乞覓投散,提繩把索,三教九流,師巫樂戲排場。兵卒官吏不得聚歛搔擾誘說,不惟吞食民財,大誤國家徭役,利害甚大。   二麥三青一黃,催督火速收歛,般載上場,不分晝夜,打碾子粒,暴曬入倉,方屬民物。山東、吴不知熟麥青釤自然子粒圓實,幽燕但過焦雨水頓放多,十去其三四矣。   夏麥薄收,火速勸諭多種蕎麥、黍、穀、豆、晚田蔬菜、果木、苜蓿、野菜、勞豆、蓬子、稊稗,可備春首饑荒。加力鋤鉋三五次,亦能倍收。   十月收打蕎麥、黍、豆,積垛草稭以備官草牛食,不致風雨損壞。   勸諭豪富贍賑鰥寡孤獨、老弱殘患,不致凍餒餓莩。不爾申官存恤,勸率寺觀德行僧道安養,使用兩便,是補不足而損有餘也。   三冬人閑,收歛乾桑葉,搭苫積聚,以備蠶場。桑葉飼蠶,亦成救歛,其方亦得絲錦。大救生民,蠶桑也。   神農形瘁,堯癯瘦黧黑,禹胼胝,伊尹負鼎而干湯,呂望鼓刀而入周,百里奚傳賣,管夷吾束縛,孔子無煖席,墨子無黔突,非貪祿,將起民之利,除民之害也。自天子至於庶人,四體不勤,思慮不困,於是求贍者,未之有也。   修身正家,然後可以治人;居家理,然後可以長官。民之所以生活,衣與食也,事於衣食即有功,不周於衣食即無功。帝王富其民,霸王富其地,危國富其吏。治國若不足,亡國囷倉虛。故曰上無事而民自富,得民力也。   古有言:冬飽則身溫,夏飽則身涼,溫涼時適,人無疾殃。凡加賦歛,妄興徭役,織女農夫,晝夜苦楚,集草為舍,容膝庇足,夜寒無眠,風霜砭骨,數米而炊,併日而食,無廬可居,無田可耕,燒地而眠,炙體而睡,絲不期身,穀不期腹,深山曠野,穹簷敗屋,楮絮不溫,茅次不足,罔有營衣,寒饑空腹。   三王順民情固本。民情欲壽,生之而不傷;民情欲富,厚之而不困;民情欲安,扶之而不危;民情欲逸,節力而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