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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桂林妨害传染病防治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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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桂林妨害传染病防治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豫1391刑初33号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8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91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桂林,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现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张莹,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桂林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桂林及指定辩护人张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周桂林先后到达湖北随州、荆门、襄阳等地,期间出现咳嗽、发烧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2020年1月24日,南阳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响应后,被告人周桂林未按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未向村组、街道汇报自己湖北疫区旅居史,未按规定居家隔离,外出就医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并向医护人员隐瞒自己疫区旅居史。被告人周桂林于2月3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告人周桂林的行为引起姬长红等4人感染新冠肺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桂林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引起4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周桂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李某、王某等证人证言、视频侦查工作报告、被告人公共场所活动照片以及被告人周桂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桂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桂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桂林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主动去派出所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成立自首条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偶犯、初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桂林在南阳市车站路小商品批发市场弘苑商贸城三楼经营玩具批发,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周桂林先后到湖北随州、荆门、襄阳等地送货,期间出现咳嗽、发烧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2020年1月24日,南阳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响应后,被告人周桂林未按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未向村组、街道汇报自己湖北疫区旅居史,未按规定居家隔离,外出就医时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并向医护人员隐瞒自己到过疫区送货的事实,并多次与社会其他人员接触。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周桂林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致使同被告人周桂林有接触的姬长红等四人感染新冠肺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周桂林生于1990年05月19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方城县清河乡赵庄村赵庄91号。

(2)前科查询证明

证明被告人周桂林无前科

(10)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2020年8月9日15时,周桂林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并供述其2020年1月底在其应知明知自己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况下,不自行隔离,向社区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湖北旅行史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相关症状,并多次与社会其他人员接触。

(4)关于周桂林确诊病例疫情处置报告

证明被告人周桂林确诊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

(5)被告人周桂林的密切接触者登记表(系被告人父母、妻子、儿子)

(6)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病历记录

证明被告人周桂林及被传染人姬长红的病例记载。

(7)新冠病毒感染流行学调查方案

(8)被告人周桂林与其妻姬长红微信聊天记录

(9)被告人周桂林公共场所活动照片

证明被告人周桂林明知自己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况下,不自行隔离。

(10)被告人周桂林视频侦查工作报告

(11)被告人周桂林驾驶车辆行驶轨迹

(12)疫情防控指挥办公室公告

(1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证明被告人周桂林无前科。

2、证人证言

(10)证人李某证言:

2020年1月23日,南阳市宛城区成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办事处当日相应号召,成立五里堡办事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召开会议,制定工作方案,并成立组织机构,我分包姚庄社区,负责疫情防控,宣传工作。社区通过走访排查发现外出返回人员周桂林,并开始对周桂林开展排查工作。周桂林没有向社区报备自己曾经去过湖北,并且我们社区卫生健康专干王戌电话道知到周桂林本人时,周桂林否认其去过湖北省,同时否认他本人有感冒、发烧症状。我和王戌、王某以及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一起专门针对周桂林的情况研究,主要安排专人排查、询问周桂林的情况,但是周桂林不说实话,不向指挥部报备、不如实汇报其有咳嗽、发烧症状。不如实汇报有湖北省旅居史。我们随后针对亲密接触者周金科、及周桂林儿子周明杰先居家隔离,安排村委人员向其家中提供日常生活用品,对其居住地进行消毒处理。后集中隔离。

(10)证人王某证言

我之前不认识周桂林这个人,这一次因为新型冠状疫情查王庄时,听村里人说这个叫周桂林的在外面做生意,经常往外地胞。我就通过庄上人的反映找到这个叫周桂林的男子的电话。然后我就给这个叫周桂林的男子打电话。电话打通后,我先问他是不是叫周桂林,他说是。接着我就问他是不是从湖北回来的,他告诉我他从来没有去过湖北,一直在卧龙区做生意。我又问他是不是在我们王庄居住,他说是的,还说他这一段时间一直没有在王庄居住。我让他到社区报备,他自称不在家,一直没有来。我还跟他讲,你现在不要瞒报,听说你经常去外地,瞒报是入刑的,要负法律责任的,对方跟我说他知道,再次跟我说他就没有外出过,然后挂电话。因为这个周桂林一直没有到社区报备,我们多次联系他。他一直说就不在家。因为我们的排查工作是要求不漏一个人我们社区干部就在一块商量,说见不到周桂林,他不配合工作,什么情况也不提供,光给我们提供虚假情况。周桂林没有主动向社区报备过他去过湖北或有湖北接史等情况无法明确社区开始为这次疫情排查时就不掌握这个人,是我们社区工作人员在王庄杜区排查过程中得知一个叫周桂林的经常外出,是做生意的。然后社区工作人员才找到周桂林的电话,跟他联系的。我记得前期社区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他,他一直说没有去过湖北,问他是否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他一直说没有。直到2月7日,卧龙区医控中心通知我们社区,我们才知道周桂林和他妻子被确诊了,社区工作人员又联系周桂林,问他都接触过哪些人,这时周桂林才说了他父亲和大儿子还在庄上住,我们就赶紧对他父亲实施在家隔离,杜区工作人员负责提供他们的日常生活用品。2月8日宛城区控中心将周桂林父亲和儿子从王庄接走,安排集中隔离。我确定这次疫情防控的宣传发动工作,辖区内每个人都知道,并且知道自己属于哪一种情形,应该怎么做。我们向每家每户都发致辖区居民的一封信,并且大范围张贴,我也联系周桂林,他没有告诉我他有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

(3)韦宛秋证言

周桂林是我们关于新冠肺炎的流行病学调查对象。2020年1月31号下午三点多,接到医专一附院的疫情报告,我和张欣、郭辉、杨才峰我们四个人到医专一附院发热门诊做流行病调查,我负责和医院的对接,没有和周桂林接触,具体调查工作由其他三位同志进行,当天我没有对他询问,我是大约三天后通过电话询问他到底去过湖北武汉周边没有?和疫情患者接触过没有?他开始说他没有去过湖北周边,后来我一再问他,他才说他于1月8日独自驾车送货到新野于与湖北省襄阳市交界处黄渠河,短暂停留过,没有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接触过,他说进的货都是通过网上订的,他一再否认去过湖北或武汉。之后询问他,他说1月21日闭店回家过年,再没有外出过。2月9日周小景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我们向周小景所在的高新辖区防控办通报情况,高新防控办给我们说道周小景是周桂林的姐姐,我得到这个信息后,就给王朝的妻子周小景(13136××××7873电话询问周桂林和他之间的关系,以及周桂林是否到过他家里?周小景说1月23日周桂林曾到过王朝在北京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北角经营的王朝烟酒货仓,和王朝有过短暂接触,他和王朝、周桂林三个人聊天约30分钟左右,后来就再没有与周桂林接触过。这样我们才知道王朝发病的真正原因了。

(10)杨才峰证言

2020年1月31日,我们接到由阳市卧龙区流病科通知,我、韦宛秋、张欣、郭辉四人到南阳市医第一附属医院做流行病调查时,其中一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患者叫周桂林,我们几个一起去给他做了流行病调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后,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号发布了公告,新型冠状病毒属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上报。根据《使染病防治法》新上报疑似感染病例,我们承担的职责是,发现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当天我们接到南阳市医专第一附属医院上报后,领导指派我、韦宛秋、张欣、郭辉四人去医院做流行病调查,周桂林是当天在医专一附院最后一个被调查人员,当时周桂林在医专隔离病区,我们工作人员主要问他是否有湖北旅居史,他当时回答说没去过湖北,没有跟湖北人接触过,家里其他人也没有被感染的症状,自己也没有被感染的症状,以前没有发烧,自己只是咳嗽。没有传染病史。随后我们和医院的医护人员对他进行取样,送检。我们问过周桂林近期的活动情况,他当时说他家住在雪枫路附近,一直都在车站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卖玩具。周桂林不承认他被感染,也不承认有密切接触史,更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4)张欣证言

我之前并不认识周桂林,当天南阳市医专一附院上报有三名疑似病例,领导安排我和韦宛秋、杨才峰、郭辉一共四个人去了。2020年1月31日,我和韦宛秋、杨才峰、郭辉被领导安排到医专一附院对三个疑似病例做流行病学调查,周桂林是最后一个,轮到给周桂林做流行病学调查的时候已经是下午2点多了。当时周桂林在医专一附院发热门诊处等着我们,我们到那之后一边配合医护工作人员对周桂林进行取样送检,一边询问他发病情况,是否有湖北的旅居史,有没有跟湖北人的接触史等问题,当时周桂林自称没有去过湖北,也没有和湖北人以及湖北归来人员接触过,也没有类似病例的接触史,说自己也没有发过烧,只是有些咳嗽。这时我们现场记录的有工作草表,随后我提供给你们。当时周桂林自述无外出史,在车站路小商品批发市场弘苑南贸城三楼卖玩具,进货都是从网上进,没有和湖北相关地区人员接触史,1月21日的时候就关门回家过年了、之后没有出过门,密切接触者就自己几个家人。

(4)郭辉证言

2020年1月31日下午接到南阳市医专一附院上报的一个叫周桂林的疑似患者的疫情,我们四个人就去医院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我们到医院后该患者在发热门诊的二楼,见到周桂林后,就问他的情况,周桂林自述:现住在南阳市伏牛路与雪枫路交叉口姚庄社区王庄,平时工作在车站路小商品批发市场泓源商贸城三楼经营玩具,1月21日闭店回家过年,其后无外出过(均从网上进货),无武汉及相关地区人员接触史,无类似病例接触史。询问他是否有发热和咳嗽现象?他说他1月7日左右出现咳嗽不发烧,自服药后好转,26日去医专二附院做血常规后服中药治疗,1月31日凌展因配偶待产通区医专一附院因咳嗽六日做检查后被初步诊断为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例转入发热门诊的。周桂林是在2020年2月3日9时27分接南阳市疾控中心通知正式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患者。你们在对周桂林调查时是否问到他到过湖北及周边地区没有?是否密切接触过疑似新型冠状肺炎患者?我问他了,他都说没有到过湖北及周边地区,也没有和类似病例接触过。我们也问过他有哪些密切接触者他说密切接触者有四人,分别是姬长红(妻子)、付学英(母亲)、周金科(父亲)、周明杰(儿子)。其他无接触。我们当时有表格记录。

(5)杨璇证言

周桂林到门诊后,我问他哪里不舒服,他说有点发热感冒,我问他是否有与湖北、武汉人接触或刚从湖北、武汉回来,他均称从未去过湖北、武汉,也从未与湖北、武汉人接触过,一直在家待着哪也没去过。当时我让他佩戴口罩并且测量体温,他还有点不耐烦,测量体温显示36.5度,属于正常体温,我就把他分到普通门诊了。

(6)宋盈证言

1月28日当天我接到一位30岁左右,上身着橙红色外套,姓名为周桂林的患者,我对他有印象,当时他未佩戴口罩,我们还给他发了一个口罩,让他戴上。到门诊后,我和同事询问他哪里不舒服,他说有点发热感冒,我问他是否有与湖北、武汉人接触或刚从湖北、武汉回来,他均称从未去过湖北、武汉,也从未与湖北、武汉人接触过,当时测量体温显示36.5度,属于正常体温,我和同事就把他分到普通门诊了。

(7)王志慧证言

我问他哪里不舒服,他说有点发热感冒,我问他是否有与湖北、武汉人接触或刚从湖北、武汉回来,他均称从未去过湖北、武汉,也从未与湖北、武汉人接触过,由于预诊时测量体温显示36.5度,体温属于正常,我就没让他去做更多的检查,只让他去做了一个血常规检测,血象正常,只有血小板值有点高。

3、被告人周桂林供述和辩解

2019年12月底的时候就出现了干咳症状,一直持续1个多月不见好,中间到姚庄村王庄的三个诊所看过,吃了几副西药、还输了三天液,症状有所改善,但还是不见好。2020年大年初二疫情事态又有点严重就在医专二附院抽血做了化验,检查结果正常,医生给我开了三天的中药和西药,服完后症状明显见好。又过了四五天,我老婆羊水破了,我和我妈陪同我老婆到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待产,我去给我老婆办住院手续,我当时咳嗽了两声,医生问我咳嗽有没有做检查,我就拿了二附院的新冠肺炎化验结果让医生看了,但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的医生不认可,让我重新检查,做抽血和CT,大概过了30多分钟,医生告诉我说CT图片有阴影、可能为新冠疑似病例,随后我被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隔离了。2020年1月份11、12号的样子,我到湖南长沙和江西宜春去送过货,先从国道234和316走到的湖北随州的随县,因为有大雾我在湖北随州随县收费站休息了12个小时,第二天上的高速,一直走随岳高速到的湖南长沙。在湖南长沙卸完货后就去了江西宜春,返回的时候又经过湖北回到襄阳,在襄阳卸完货后于14日下午6:00左右到的南阳。2019年腊月21、22的时候,我又到湖北襄阳去送货。2019年腊月24的时候,我开着车又去湖北襄阳去送了一次货。2019年腊月27的时候,我又到湖北荆门去送了一次货。后来直到我被隔离再没有去过湖北。当时我不了解,因为一直忙,直到过年的时候看电视的报道才了解一点。我是大年初一通过电视、手机等新闻报道知道的,还有村里的邻居把车横到路上堵着。当时也只知道消毒、戴口罩还有隔离措施。我当时想着只是普通咳嗽,自己没有在意,没有向村、街道等部门报告自己的症状。我是大年初一开始在家自行隔离的。当时我就诊的时候,在王庄诊所、医专二附院、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的医生都我问过我到没到过湖北武汉,我说没去过。在大年初一的时候,我通过电视、手机等新闻媒体对新冠肺炎了解之后,感到疫情严重,心里害怕。在第二天我及时去医专二附院进行抽血检查,医生说各项检查指标都正常,然后医生给我开点药,我就回家了。服药后我的咳嗽明显好转,直到1月31日我老婆生孩子,我做检测后被隔离才知道自己得的是新冠肺炎,刚开始自己感到是普通咳嗽,无其他症状,所以就没有及时向村、街道防疫部门汇报自己的湖北旅居史,并向医护人员隐瞒自己的湖北旅居史。加我总共确诊了5例、我记得我姐周晓景大概是2020年2月15日的时候、我姐夫王朝是2020年1月31日之前、我妈付学英是2020年2月4、5日的时候、我妻子姬长红是2020年2月7日的时候分别确诊的,他们都是被我传染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桂林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防治措施,引起四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桂林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桂林在2020年2月21日因本案已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辩护人提出“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桂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周桂林可依法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周桂林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经所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调查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由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桂林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何 志

人民陪审员  钱相云

人民陪审员  吴 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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