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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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3〕128号
2003年12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总局: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请示]]》(环发〔2003〕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各地区执行。

  二、到2005年,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基本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建设的实施工作,积极落实项目业主单位、建设用地和配套资金等建设条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规划》的实施。《规划》中提出的需要国家支持的项目和资金,由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予以安排;有关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由环保总局指导和监督;《规划》中提出的有关经济政策由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四、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注意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努力做到主要设备国产化,充分发挥所建设施的作用,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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