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版納勐腊改名为勐腊县等变动給云南省人民委員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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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版納勐腊改名为勐腊县等变动
給云南省人民委員会的批复

1960年9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0年/第30号

1960年8月17日报告收悉。同意:

1、将版納勐腊改名为勐腊县。

2、将版納勐海改名为勐海县。

3、将版納景洪改名为景洪县。

4、将玉溪专署領导的晋宁县和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富民县,划归昆明市領导。

关于昆明市的龙泉区幷归官渡区,由你省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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