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中俄满洲里――后贝加尔斯克边民互市贸易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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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中俄满洲里――后贝加尔斯克边民互市贸易区的批复
国函〔1992〕32号
1992年4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中俄满洲里

――后贝加尔斯克边民互市贸易区的批复

国函〔1992〕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内政发〔1991〕149号请示收悉。国务院同意你区与俄罗斯联邦赤塔州在满洲里――后贝加尔斯克地区中俄边境建立边民互市贸易区(双方各设贸易区,中间由通道连结)。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我方贸易区边线距中俄边境线四十米,深入我方境内二百米,宽五百米,总面积为二十万九千六百平方米。贸易区整体封闭,在入口处设联检机构,实行监管。联检机构如何设置,请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二、互市贸易区应按国办发〔1991〕25号文件的精神组织开办,目前以双方(我方为满洲里市)边民进行商品批发和零售为主。我在区内开展易货的单位仅限于满洲里按国家有关规定有易货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涉及我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申领许可证。运出、带出互市贸易区的商品,由海关照章征税。

三、有关我方进出互市贸易区的人员所持证件,进出境检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请你区制定方案,报公安部批准后实施。

四、互市贸易区内允许使用卢布(或俄罗斯联邦货币或独联体可能发行的货币)、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货币计价和结算,行使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职能。双方可在互市贸易区内各自设立自己的银行办事机构,办理区内的结算业务。我方银行收兑卢布的汇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制定与调整,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双方均不得从互市贸易区内将另一方的货币运出到本国境内。

五、互市贸易区内我方银行收兑的卢布及可自由兑换货币全部留给地方,由你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并自负盈亏。互市贸易区所征关税,应交中央财政。

请你区据此对附件做相应的修改后,与俄方正式签定协议,条件成熟后互市贸易区即可开办。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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