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學生操行成績作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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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學生操行成績作業細則


八十四學年度學生獎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八十六學年度學生獎懲委員會86.10.7修訂通過

   一、本校為評定學生操行成績,特訂定本作業細則。
   二、對學生操行成績考查之範圍,包括品德、合群、藝能、生活習慣、守法精
       神及其他等項。

學生操行成績評定分為五等︰

1.九十分以上至九十五分者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3.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5.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不及格。

   三、學生操行成績一律以八十二分為基本分數,以九十五分為滿分,達九十五

分者,頒發獎狀。丙等以上為及格,丁等應予退學。

   四、全校教職員對學生優劣事蹟,均得列舉事實,以獎懲建議表簽報生活輔導

組承辦。

導師評定學生之操行成績,加減五分範圍內應列舉事實,以獎懲建議表送學務處生 活輔組彙辦。

   五、學生行為,有功蹟可資勉勵或有犯過情形,應按照獎懲辦法之規定,於操

行成績計算時,增減其分數,其增減按照下列辦法計算之。

1.嘉獎一次,加操行成績一分。 2.記小功一次,加操行成績二.五分。 3.記大功一次,加操行成績七.五分。 4.申誡一次,減操行成績一分。 5.記小過一次,減操行成績二.五分。 6.記大過一次,減操行成績七.五分。(記大過三次退學) 7.每曠課一小時者,減操行成績0.五分。 8.全校性規定之各種重要集會按實際時間計算,不足一小時減操行成績一分。

週會缺席一次減操行成績一分,升旗缺席一次減操行成績0.五分。

   六、定期察看之學生,該學期操行成績以六十分計算。
   七、學生操行之計算,以學期為單位,但學生所受獎懲事項,均以學生在校期

間累計之,不以學期為限。

   八.學生操行成績評分計算方式為︰基本分數加減導師評分加減獎懲分數等於

實得分數。

   九.學生畢業之操行總成績,為各學期操行分數平均後實得之分數。
   十.本細則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