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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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37號解釋→ |
一方有公訴案一方另自提起訴訟於民事有所請求者則為純然之民事訴訟無所謂獨立私訴
當事人對於縣判聲明不服本可認為有合法之上訴聲明又縣知事審理訴訟於實體上之裁判不能以批為之
被告人提起反訴自應徵收訟費至第一審因反訴人未繳費用不予受理審判者仍應令其另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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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公訴案一方另自提起訴訟於民事有所請求者則為純然之民事訴訟無所謂獨立私訴
當事人對於縣判聲明不服本可認為有合法之上訴聲明又縣知事審理訴訟於實體上之裁判不能以批為之
被告人提起反訴自應徵收訟費至第一審因反訴人未繳費用不予受理審判者仍應令其另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