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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4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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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47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47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47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無效之婚姻根本上不能認有婚姻存在一切親屬關係自亦無從發生雖對於男之尊親屬有犯應照通常之律處斷

  須尊親屬告訴乃論之罪本生父母雖得告訴但以所繼父母均亡故或事實上不能告訴時為限若能告訴而不告訴或有法律上不得告訴原因本生父母自不得告訴

  有告訴權者並不告訴不以有積極之表示為限又明示捨棄告訴權一語既曰捨棄當然係在未告訴時與撤銷告訴不同

  子對於出母妻對於夫之出母均應認其為尊親屬

  甲地檢察官曾因證據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之案件乙地檢察官如果查有可以起訴之證據自得起訴

  應行沒收之物如審判衙門不能宣告沒收或漏未宣告檢察官廳固得斟酌情形施以沒入處分

  檢察官提起上訴但有足以證明其在期間內者即屬合法

  檢察官對於主任案件如有不服本得自由上訴不受他人意見之拘束若已改由他人主任則應由檢察長命令行使職權檢察長對於所屬檢察官主任之案件得自上訴

  原告人對於未經宣示或牌示之案如確未知案已判決及判決內容自應於知悉之日起十四日內許其呈訴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