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5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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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50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51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1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議會議員與國會議員應各依法選舉則省議員選舉調查單於眾議院議員選舉不生效力

  投票人於投票簿上皆須本人簽字並由投票管理員及監察員加蓋圖章否則不能有效

  投票入場券選舉法上並無此規定若為程序上鄭重起見自非違法

  調查員依法應由初選監督委派不得自行委託商會各公所及同鄉會為選舉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