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8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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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十二年(1923年)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執行費用一經執行無論是否因執行終了均得依法向債務人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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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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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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