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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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5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5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5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訴條例既規定訴訟代理人關於強制執行之訴訟行為依當人之委任得以為之則前頒限制律師受債權人委任辦理執行案件之司法部令自屬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