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关于落实私房改造政策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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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关于落实私房改造政策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2〕280号
1982年10月20日
发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城建局《关于落实私房改造政策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坚决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处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是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去年四月以来,各地贯彻执行了省人民政府粤府〔1981〕79号文件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些市、县基本完成了落实处理任务。希望此项工作进展迟缓的地、市、县和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腾退工作。地方财政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解决房源和资金问题,力争在明年上半年以前完成此项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82年12月2日


关于落实私房改造政策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人民政府:

  我省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处理私房遗留问题的工作已进行了一年多时间。由于各级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取得了一定成绩。截至今年九月底止,已退还错改房屋(即按政策规定不应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但已纳入了改造的私有房屋)产权的共六十七万一千平方米,为应退错改房屋的百分之五十二;已给改造房主补留自住房五万平方米,为应补留房屋的百分之三十三点九,已退还“文革”接管的出租私房产权的共三百一十一万平方米,为接管出租私房的百分之七十三点三。对此,有关群众特别是华侨和港澳同胞反映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政策上还有些问题未明确。如“文革”期间接管的符合私房改造条件的出租私房的处理问题,过去错划为剥削阶级的人的房屋的处理问题。在退还房屋产权后,有的地方出现了房主迫迁住户、以及和住户因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的现象等。

  为了使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妥善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工作进一步开展,现对若干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革”期间接管(包括“双代”、代管,下同)的出租私房,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0〕75号文件:关于“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了还”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是未处理的,应一律撤销接管,将房屋产权退还给房主,并按规定结算接管期间的房租收支,接管期间的房租收入抵除代支的房地产税、维修费和管理费后,多退少补。产权退还给房主后,其租额经过协商,由当地房管部门酌定。今后私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标准,属于非住宅用房,不得高于当地房管部门出租的租金标准;属于住宅用房可略高于当地房管部门出租的租金标准,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二、土地改革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时,错划为地主、富农、资本家,现已由有关机关改正或已区分为小业主、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的,其已实行无起点改造的住宅用房,应计算起改点,其出租房屋的面积,未达到起改点的,除非住宅房仍应实行无起点改造外,属于住宅用房,应撤销改造,退还给房主管理。

  三、目前房源比较缺乏,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好退还房屋产权和使用权的工作。按规定撤销改造或撤销接管的房屋,如原属出租的,除目前已腾空的和有条件的,可在退还产权的同时退还使用权外,目前承租户仍在使用的,只退还产权,不退使用权,转移租赁关系,由房主收租和维修,承租户不需使用时,应将使用权交还给房主,不得转租转让。原属自住的,在退还产权的同时,应退还使用权,退还房屋使用权,应按“谁使用,谁腾退”的原则进行。单位使用的,由使用单位腾退;职工使用的,由其所在单位腾退,纯居民使用的,由房管部门腾退;有些单位确无房屋腾退,并经落实政策主管部门确认的,房管部门也应协助腾退。各用房单位和房管部门应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把应退还使用权的房屋的住户作为无房户来安排,把房屋腾空交还给房主。一时无法腾退的,要与房主协商,订定退房的时间。有些房主,特别是原来出租房屋的房主,在取回房屋产权后,迫迁刁难现住户,这是不允许的,应预先对他们说清楚,并加强思想教育。对于强行轰赶现住户,动手打人,故意破坏房屋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对那些占住侨房,蛮不讲理,有条件退房也拒不退还的住户,应依法处理,以保护华侨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一项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的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市、县加强领导,抓紧进行,力争在明年上半年完成这一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广东省城市建设局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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