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錄/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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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一 日知錄
卷十二 論政事
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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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補[编辑]

漢宣帝時,盜賊竝起,徵張敞拜膠東相。請吏追捕有功效者,得一切比三輔尤異。[1]天子許之。上命尚書,調補縣令者數十人。是漢時縣令,多取郡吏之尤異者,是以習其事而無不勝之患。今則一以畀之初釋褐之書生,其通曉吏事者十不一二,而愞弱無能者,且居其八九矣。又不擇其人之材,而以探籌投鉤,為選用之法,是以百里之命,付之闒茸。不材之人,旣以害民,而卒至於自害。於是煩劇之區,遂為官人之陷穽,而年年更代,其弊益深,而不可振矣。然漢時之吏,多通經術,故張敞得而舉之,宣帝得而用之。今天下儒非儒,吏非吏,則吾又不識用之何從也。

于慎行筆麈,言太宰富平孫公丕揚,患中人請託,難於從違,大選外官,立為掣籤之法。一時宮中相傳,以為至公。下逮閭巷,翕然稱誦。而不知其非體也。古人見除吏條格,卻而不視,以為一吏足矣。奈何衡鑑之地,自處於一吏之職,而無秉成,亦已陋已。至於人才長短,各有所宜,資格高下,各有所便,地方繁簡,各有所合,道里遠近,各有所準,乃一付之於籤,是掩鏡可以索照,而折衡可以坐揣也。從古以來不聞此法。

南人選南,北人選北,此昔年舊例。宋政和六年,詔知縣注選,雖甚遠無過三十驛。三十驛者,九百里也。今之選,動涉數千里,風土不諳,語音不曉,而赴任迎家之費,復不可量。是率天下而路也。欲除銓政之弊,豈必如此,而後為至公邪?夫人主果能開誠佈公,則自大臣已下,至於京朝官,無不可信之人。而銓選之處,有不必在京師者。唐貞觀元年,京師穀貴,始分人於雒州置選。至開耀元年,以關外道里迢遞,河雒之邑,天下之中,始詔東西二曹,兩都分簡。留放旣畢,同赴京師。謂之東選。是東都一掌選也。黔中嶺南閩中,官不由吏部,委都督選擇土人補授。上元[2]三年,八月壬寅,勅自今每年遣五品以上,彊明清正官,充南選使。仍令御史同往注擬。[3]大曆十四年,十二月己亥,詔專委南選使,停遣御史。是黔中嶺南閩中各一掌選也。[4]李峴傳曰,代宗即位,征峴為荊州節度,江陵尹,知江淮選補使。又曰,罷相為吏部尚書,知江淮選舉,置銓於洪州。劉滋傳曰,興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洪州知選事。時京師寇盜之後,天下旱蝗,穀價翔貴,選人不能赴調,乃命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是江南又一掌選也。宋神宗詔,川陝福建廣南八路之官罷任,迎送勞苦,令轉運司立格就注,免其赴選。是亦參用唐人之法。[5]今之議者,必曰如此多請拖之門,而啟受賕之徑。豈唐人盡清廉,而今人皆貪濁邪?夫子之告仲弓曰,舉爾所知。今之取士,禮部以糊名取之,是舉其所不知也。吏部以掣籤注之,是用其所不知也。是使其臣拙於知人,而巧於避事。及乎赴任之後,人與地不相宜,則吏治隳。吏治隳,則百姓畔。百姓畔,則干戈興。於是乎軍前除吏,而幷其所為尺寸之法,亦不能守矣。豈若廓然大公,使人得舉其所知,而明試以功,責其成效於服官之日乎?唐太宗謂侍臣曰,刺史朕當自選,縣令宜詔五品已上,各舉一人。[6]本朝正統元年十—月乙卯,勅在京三品以上官,各舉廉潔公正明達事體堪任御史者一人。在京四品官,及國子監翰林院堂上官,各部郎中員外郎,六科掌科給事中,各道掌道御史,各舉廉慎明敏寬厚愛民堪任知縣者一人。吏部更加詳察,而擢用之。夫欲救今時之弊,必如此而後賢才可得,政理可興也。

自南北互選之後,赴任之人,動數千里。必須舉債方得到官,而土風不諳,語言難曉,政權所寄,多在猾吏。昔唐之季世,嘗暫一行之嶺南矣。文宗開成五年十一月,嶺南節度使盧均奏,伏以海嶠擇吏,與江淮不同。若非諳熟土風,即難搜求人瘼。且嶺中往日之弊是南選,今時之弊是北資。臣當管二十二州,唯韶廣二州官僚,每年吏部選授,若非下司貧弱令史,即是遠處無能之流。比及到官,皆有積債,十中無一,肯識廉恥。臣到任四年,備知情狀。其潮州官吏,伏望特循往例,不令吏部注擬,且委本道求才。若攝官廉慎有聞,依前許觀察使奏正。事堪經久,法可施行。勅旨依奏。[7]此固昔人以為敝法,而改絃者矣。處台衡者,其可不用讀書人哉!

掣籤之法未行,選司猶得意為注闕,雖多有為人擇地,亦尚能為地擇人。自新法旣行,竝以聽之不可知之數,而繁劇之區,有累任不得賢令,相繼褫斥者。夫君子之道,在乎至公。存一避嫌之心,遂至以人牧為嘗試。昔唐皎為吏部侍郎,當引入銓。或云其家在蜀,乃注與吳。復有言親老,先任江南,即唱之隴右。史書以為譏笑。以此用人,豈能致太平之理哉!實錄言,洪武四年正月壬辰,河南府知府徐麟,以母老居蘄之廣濟,請終養。詔改麟為蘄州府知府,俾就養其母。聖主之興,坦懷待物,其所以勸群臣者至矣。

萬曆末,常熟顧大韶作竹籤傳。其文倣毛穎傳為之。謂籤對主上言,上而庶吉士科道之選,下而鄉會試取士,一皆用臣,臣乃得展其材。此憤世滑稽之言。然以之曉人,可謂罕譬而喻矣。夫楚王之壓紐,盆子之探符,古之人用以立帝立王,而今日厪厪施之選人乎?

唐時所謂銓者,有留有放。[8]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裴行儉,始設長名牓。宋白曰,長名牓定留放。留者入選,放者不得入選。[9]已定注,則過門下侍中給事中按閱。有不可黜之故。放者多而留者少。景雲中,以宋璟為吏部尚書。李乂盧從愿為侍郎,皆不畏彊禦,請謁路絕。集者萬餘人,留者三銓不過二千。人服其公。宋時此法猶存。孝宗乾道元年五月乙亥詔,未銓試人,毋得堂除。未有若今代之一登科而受祿如持券者也。

停年格[编辑]

今之言停年格者,皆言起於後魏崔亮。今讀亮本傳,而知其亦有不得已也。傳曰遷吏部尚書,時羽林新害張彛之後,靈太后令武官得依資人選。官員旣少,應選者多。前尚書李韶,循常擢人,衆情嗟怨。亮乃奏為格制,不問賢愚,專以停解日月為斷。雖復官須此人,停日後者,終於不得。庸才下品,年月久者,則先擢用。沉滯者皆稱其能。亮外甥司空諮議劉景安,以書規亮曰,殷周以鄉塾貢士,兩漢由州郡薦才,魏晋因循,又置中正。諦觀在昔,莫不審舉。雖未盡美,足應十收六七。而朝廷貢秀才,止求其文,不取其理。察孝廉,唯論章句,不及治道。立中正,唯辨氏族,不考人才。至於取士之途不博,沙汰之理未精,而舅屬當銓衡,宜改張易調,如之何反為停年格以限之?天下之士誰復脩厲名行哉?亮答書曰,汝所言乃有深致,吾乘時徼倖,得為吏部尚書,常思同升舉直,以報明主之恩,乃其本願。昨為此格,有繇而然。今已為汝所怪,千載之後,誰知我哉!古今不同,時宜須異。何者?昔有中正,品其才第,上之尚書,尚書據狀,量人授職。此乃與天下群賢共爵人也。吾謂當爾之時,無遺才,無濫舉矣。而汝猶云十收六七,况今日之選,專歸尚書,以一人之鑑,照察天下。劉毅所云,一吏部,兩郎中,而欲究竟人物,何異以管闚天,而求其博哉?今勳人甚多,又羽林入選,武夫崛起,不解書計,唯可彍弩前驅,指蹤捕噬而已。忽令垂組乘軒,責以治效,是所謂未曾操刀,而使專割。又武人至多,官員至少,設令十人共一官,猶無官可授,况一人望一官,何由不怨哉?吾近面執,不宜使武人入選,請賜其爵,厚其祿。旣不見從,是以權立此格,限以停年耳。昔子產鑄刑書以救敝,叔向譏之以正法。何異汝以古禮難權宜哉!仲尼有言,知我者春秋,罪我者亦春秋。吾之此指,其猶是也。但令將來君子,知吾意焉。後甄琛元脩義城陽王徽,相繼為吏部尚書,利其便己,踵而行之。自是賢愚同貫,涇渭無別。魏之失才,自亮始也。[10]然觀其答書之指,考其時事,由羽林之變,旣姑息於前,武人之除,復濫開於後,不得已而為此例。今也,上無陵壓之勳人,下無譟呼之叛黨,何疑何憚,而不復前王之制,乃以停年為斷乎?

魏書辛雄傳,上疏言,自神龜末來,專以停年為選。士無善惡,歲久先敍,職無劇易,名到授官。執案之吏,以差次日月為功能,銓衡之人,以簡用老舊為平直。且庸劣之人,莫不貪鄙,委斗筲以共治之重,託碩鼠以百里之命。皆貨賄是求,肆心縱意,禁制雖煩,不勝其欲。致令徭役不均,發調違謬,箕斂盈門,囚執滿道,二聖明詔,寢而不遵。畫一之法,懸而不用。自此夷夏之民,相將為亂,蓋由官授不得其人,百姓不堪其命,故也。嗚呼!此魏之所以未久而亡也與!

北齊書文襄帝紀,攝吏部尚書,魏自崔亮以後,選人常以年勞為制,文襄乃釐改前式,銓擢惟在得人,又沙汰尚書郎,妙選人地以充之,至於才名之士咸被薦擢。

通典,唐自高宗麟德以後,承平旣久,人康俗阜。求人者衆,選人漸多。總章二年,裴行儉為司列少常伯,始設長名姓歷牓引銓注之法。又定州縣官,資高下陞降,以為故事。其後莫能革焉。至玄宗開元十八年,行儉子光庭為侍中,兼吏部尚書。先是選司注官,惟親其人之能否,或不次超遷,或老於下位,有出身二十餘年,不得祿者。又州縣亦無等級,或自大入小,或初近後遠,皆無定制。光庭始奏用循資格。[11]凡官罷滿,以若干選而集,各有差等。官高者選少,卑者選多。無問能否,選滿則注,限年躡級,不得越踰。非負譴者,皆有升無降。庸愚沉滯者皆喜,謂之聖書。雖小有常規而掄材之方失矣。其有異才高行,聽擢不次。然有其制,而無其事,有司但守文奉式,循資例而已。自宋以下,年資之制,大抵皆本於光庭也。

宋孫洙資格論曰,三代以下,選舉之法,其始終一切皆失者,其國家資格之制乎?今賢材之伏於下者,資格閡之也。職業之廢於官者,資格牽之也。士之寡廉鮮恥者,爭於資格也。民之困於虐政暴吏,資格之人衆也。萬事之所以抏弊,百吏之所以廢弛,法制之所以頹爛,決潰而不之救者,皆資格之失也。惟天之生大賢大德也,非以私厚其人,將使之輔生民之治者也。惟人之有大材大智者,非以獨樂其身,將以振生民之窮者也。今小人累日而取貴仕,君子側身而困卑位,賢者戴不肖於上,而愚者役智者於下。爵不考德,祿不授能,故曰賢材之伏於下者,資格閡之也。才足以堪其任,小拘歲月而防之矣。力不足以稱其位,增累考級而得之矣。所得非所求也,所求非所任也。位不度才,功不索實,故曰職業之廢於官者,資格牽之也。今夫計歲閥而爭年勞者,日夜相鬪也。有司躐一名,差一級,則攝衣而群爭愬矣。其甚者,或懷黃敕而置於丞相之前也。其行義去市賈者亡幾耳。故曰士之寡廉鮮恥者,爭於資格也。來而暴一邑,旣歲滿矣,又去而虛一州也。非以贓敗,至死不黜,虎吏劘牙而食於民,賢者鬱死於岩穴,而赤子不得愛其父母也。故曰民之困於虐政暴吏者,資格之人衆也。夫資格之法,起於後魏崔亮,而復行之於唐之裴光庭。是二子者,其當世固已罪之,不待後人之譏矣。然而行之前世,不過數十年者也。後得稱職者,矯而更之,故其患不大。今資格之弊,流漫根結,踵為常法,方且世世而遵行之矣。往者不知非,來者不知矯,故曰萬事抏弊,百吏廢弛,法制頹爛,決潰而不之救也。雖然,不無小利也,小便也。利之者惷愚而廢滯者也,便之者耋老而庸昏者也。而於天下國家焉,則大失矣,大害矣。然而提選部者,亦以是法為簡而易守也。百品千群,不復銓敍人物,而綜覈功實。一吏在前,勘薄呼名而授之矣。坐廟堂者,亦以是法為要而易行也。大官大職,列籍按氏,差第日月,遝然而登之矣。上下相冒,而賢材去愈遠,為可大息也。為今之急,誠宜大蠲弊法,簡拔異能,爵以功為先後,用以才為序次,無以積勤累勞者為高敍,無以深資久考者為優選。智愚以別,善否陳前,而萬事不治,庶功不熙者,臣愚未嘗聞也。

金章宗謂宰臣曰,今之用人,太拘資歷,循資之法,起於唐代,如此何以得人?平章政事張汝霖對曰,不拘資格所以待非常之材。上曰崔祐甫為相,未踰年薦八百人,豈皆非常之材歟?

銓選之害[编辑]

宋葉適論銓選之害曰,夫甄別有序,黜陟不失者,朝廷之要務也。故自一命以上,皆欲用天下之所謂賢者,而不以便其不肖者之人。竊怪人主之立法,常為不肖者之地,而消靡其賢才,以俱入於不肖而已。而其官最要,其害最甚者,銓選也。吏部者,朝廷喉舌之處也。尚書侍郎者,天子貴近之臣也。處之以其地,任之以其官,與之甄別黜陟天下士大夫之柄,而乃立法以付之,曰吾一毫不信汝也。汝一毫不自信也。其人之賢否,其事之罪功,其地之遠近,其資之先後,其祿之厚薄,其闕之多少,則曰是一切有法矣。天下法度之至詳,曲折詰難之至多,士大夫不能一舉措手足者,顧無甚於遷選之法也。嗚呼!與人以官,賦人以祿,生民之命,致治之本,由此而出矣。奈何舉天下之大柄,而自束縛蔽蒙之,乃為天下大弊之源乎!雖然,是幾百年於是矣。其相承者,非一人之故。學士大夫,勤身苦力,誦說孔孟,傳道先王,未嘗不知所謂治道者,非若今日之法度也。及其一旦之為是官,噤舌拱手,四顧吏胥,以問其所當知之法令。吏胥上下其手以視之,其人亦抗然自辯曰,吾有司也,固當守此法而已。嗟夫!豈其人之本若是陋哉。陛下有是名器,為鼓舞群動之具,與奪進退,以敍天下,何忍襲數百年之弊端,汨沒於區區壞爛之法,以消靡天下之人才,而甘心以便其不肖!如此則治道安從出,而治功安從見哉!况自唐中世以前,吏部用人之意,猶有可考。今之所循者,乃其衰亂之餘弊耳!百王之常道,不容於陛下而不復也。

楊萬里作選法論,其上篇曰,臣聞選法之弊,在於信吏而不信官。信吏而不信官,故吏部之權,不在官而在吏。三尺之法,適足以為吏取富之源,而不足以為朝廷為官擇人之具。所謂尚書侍郎二官者,據案執筆,閉目以書紙尾而已。且夫吏之犯法者必治,而受賕者必不赦,朝廷之意,豈真信吏而不信官者邪?非朝廷之意也,法也。意則信官也,法則未嘗信宮也。朝廷亦不自信也。天子不自信,則法之可否孰決之?決之吏而已矣。夫朝廷之立法,本以防吏之為姦,而其用法也,則取於吏而為決。則是吏之言勝於法,而朝廷之權輕於吏也。其言至於勝法,而其權至重於朝廷,則吏部長貳,安得而不吏之奉哉!長貳非曰奉吏也,曰吾奉法也。然而法不決之於官,而決於吏,非奉吏而何?夫是之謂信吏而不信官。今有一事於此,法曰如是可,如是而不可。士大夫之有求於吏部,有持牒而請曰,我應夫法之所可行,而吏部之長貳亦曰可,宜其為可無疑也。退而吏出寸紙以告之,曰不可。旣曰不可矣,宜其為不可無改也,未幾又出寸紙以告之曰可。且夫可不可者,有一定之法,而用可不可之法者,無一定之論,何為其然也?吏也。士大夫之始至也,恃法之所可。亦恃吏部長貳之賢,而不謁之吏。故與長貳面可之,退而問之吏,吏曰法不可也。長貳無以詰,則亦曰然。士大夫於是不決之法,而不請之長貳,而以市於吏。吏曰可也,而勿亟也。伺長貳之遺忘,而畫取其諾。昨奪而今與,朝然而夕不然,長貳不知也。朝廷不訶也。吏部之權,不歸之吏而誰歸?夫其所以至此,其始也有端,其積也有漸,而其成也植根甚固,而不可動搖矣。然則曷為端,其病在於忽大體謹小法而已矣。吏者從其所謹者而中之,並與其所忽者而竊之,此其為不可破也。且朝廷何不思之,曰吾之銓選,果止於謹小法而已,則一吏執筆而有餘也,又焉用天下之賢者以為尚書侍郎也哉?則吾之所以任尚書侍郎者,殆不止於謹小法而已。是故莫若略小法而責大體,使知小法之有所可否,初無繫於大體之利害。則吏部長貳得以出意而自決之,要以不失夫銓選之大體,而不害夫立法之大意而已。責大體而略小法,則不決之於吏,而吏之權漸輕。吏權漸輕,然後長貳之賢者得以有為。而選法可以漸革也。其下篇曰,臣聞吏部之權,不異於宰相,亦不異於一吏,夫宰相之於一吏,不待智者而知其懸絕也。旣曰吏部之權不異於宰相,又曰亦不異於一吏者何也?今夫進退朝廷之百官,賢者得以用,而不肖者得以黜,此宰相之權也。注擬州縣之百官,下至於簿尉,而上至於守貳,此吏部之權也。朝廷之百官,自大科異等,與夫進士甲科之首者,未有不由於吏部也。未有不由於吏部而官者。今日之簿尉,未必非他日之宰相。而况今日宰相之所進退者,臺閣之所布列者,皆前日之升階揖侍郎者也。故曰吏部之權不異於宰相。雖然,吏部之所謂注擬,何也?始入官者則得簿尉,自簿尉來者,則得令丞。推而上之,至於幕職。由是法也,又上之至於守貳。由是法也,其宜得者,則曰應格,其不宜得者,則曰不應格。曰應格矣,雖貪者,疲愞者,老耋者,乳臭者,愚無知者,庸無能者,皆得之。得者不之媿,與者不之難也。曰不應格矣,雖真賢實能,廉潔守志之土,皆不得也。不得者莫之怨,不與者莫之恤也。吏部者曰,彼不媿不怨,吾事畢矣。如幕馬書其役之高下而甲乙之,按其役之遠近而勞逸之,呼一吏而閱之簿盡矣。此縣令之止小民之爭也。吏部注擬百官,而寄之以天下之民命,乃亦止於止爭而已矣。故曰亦不異於一吏。今吏部亦有所謂銓量者矣,揖之使書,以觀其能書乎否也。召醫而視之,以探其有疾與否也。贊之使拜,以試其視聽之明暗,筋力之老壯也。曰銓量者,如是而已矣。而賢不肖愚知何別焉?昔晋用山濤為吏部尚書,而中外品員多所啟拔。宋以蔡廓為吏部尚書,廓先使人告宰相徐羨之曰,若得行吏部之職則拜,不然則否。羨之答云,黃散以下皆委。廓猶以為失職,遂不拜。蓋古之吏部,雖黃門散騎,皆由吏部之較選,是當時之為吏部者,豈亦止取若今所應格者,而為黃散哉?抑將止取今所謂銓量者,而為黃散邪?[12]臣願朝廷稍增重尚書之權,使之得以察百官之能否,而與奪之。如丞簿以下,官小而任輕者,固未能人人而察之也。至於縣宰之寄以百里之民者,守貳之寄以一郡之民者,豈不重哉!且天下幾州,一州幾縣,一歲之中,居者待者之外,到部而注擬縣宰者幾人,守貳又幾人?則亦不過三數百而已。以一歲三數百之守貳縣宰,而散之於三百六旬之日,則一日之注擬者,絕多補寡,亦無幾爾。一歲之間,而不能察三數百人之能否,則其為尚書者,亦偶人而已矣。月計之而不粗,歲計之而不精,則其州縣之得人,豈不十而五六哉!雖不五六,豈不十而三四哉!以此較彼,不猶愈乎?或曰尚書之權重,則將得以行其私,奈何?是不然。昔陸贄請令臺省長官,各舉其屬。而德宗疑諸司所舉,皆有情故,或受賕者。贄諫之曰,陛下擇相,亦不出臺省長官之中,豈有為長官,則不能舉一二屬吏?居宰相則可擇千百具僚?其要在於精擇長吏。贄之說盡矣。今朝廷百官孰非宰相進擬者?而不疑也。至於吏部長貳之注擬,而獨疑其私乎?精擇尚書,而假之以與奪之權,使得精擇守貳縣宰,而無專拘之以文法。庶乎天下不才之吏可以汰,而天下之治可以復興也與!

紹興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國家設銓選,以聽羣吏之治,其掌於七司,著於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於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長貳有遷改,郡曹有替移,來者不可復知,去者不能盡告,索例而不獲,雖有强明健敏之才,不復致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可復伸。貨賂公行,姦弊滋甚。嘗觀漢之公府有辭訟比,尚書有失事比。比之為言,猶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册。凡經申請,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擬定,而長貳書之於册,永以為例。每半歲上於尚書省,仍關御史臺。如此則巧吏無所施,而銓叙平允矣。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於用例破法,今之患在於因例立法。自例行而法廢矣。故諺稱吏部為例部。是則銓政之害,在宋時即已患之,而今日尤甚。所以然者,法可知而例不可知。吏胥得操其兩可之權,以市於下。世世相傳,而雖以朝廷之力,不能拔而去之。甚哉例之為害也,又豈獨吏部然哉![13]

寇萊公為相,章聖嘗語兩府,欲擇一人為馬步軍指揮使。公方議其事,吏有以文籍進者,公問何書?對曰例簿也。公曰朝廷欲用一衙官,尚須簡例邪?安用吾輩?壞國政者正由此爾。司馬温公與呂惠卿論新法於上前。温公曰,三司使掌天下財,不才而黜之可也。不可使兩府侵其事。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則胥吏足矣。今為看詳中書條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對。

員缺[编辑]

員缺之名,自晋時已有之。晋書王蘊傳,遷尚書吏部郎。每一官缺,求者十輩。[14]魏書元修義傳,遷吏部尚書。時上黨郡缺,中散大夫高居求之。至唐趙憬審官六議,遂有人少闕[15]多,人多闕少之語。而崔湜以中書侍郎知吏部選事,至逆用三年員闕。令狐咺在吏部,楊炎為侍郎至分闕,以惡闕與炎,其名相傳,至今不改矣。

舊唐書德宗紀,御史大夫崔從奏,兵戎未息,仕進頗多,比來每至選集,不免據闕留人。嘗嘆遺才,仍招怨望。此亦似今之截留候選也。

大唐新語,劉思立為考功員外。子憲為河南尉,思立今日亡,明日選人有索憲闕者。載深咨嗟。以為名教所不容。乃書其無行注名籍。其人比出選門,為衆目所視,衆口所訾,亦趦趄而失步矣。朝廷咸謂載能振理風俗。自今言之,不過索一丁憂之缺,亦何至見擯於清議邪?不知繇是心推之,則有其親未死,而設為機阱以謀奪其處,亦人情之所必至者矣。孟子曰,人能充無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勝用也。人能充無穿窬之心,而義不可勝用也。苟反是而充之,其亦何所不至邪?願後之持銓衡者,常以正風俗為心,則國家必有得人之慶矣。

人材[编辑]

宋葉適言,法令日繁,治具日密,禁防束縛,至不可動。而人之智慮自不能出於繩約之內。故人材亦以不振。今與人稍談及度外之事,輒搖手而不敢為。夫以漢之能盡人材,陳湯猶扼腕於文墨吏。而况於今日乎?宜乎豪傑之士,無以自奮而同歸於庸懦也。

使枚乘相如而習今日之經義,則必不能發其文章。使管仲孫武而讀今日之科條,則必不能運其權略。故法令者,敗壞人材之具。以防奸宄,而得之者什三。以沮豪傑而失之者,常什七矣。

自萬曆以上,法令繁而輔​​​​​之以教化,故其治猶為小康。萬曆以後法令存,而教化亡,於是機變日增,而材能日減。其君子工於絕纓,而不能獲敵之首。其小人善於盜馬,而不肯救君之患。誠有如墨子所云,使治官府則盜竊,守城則倍畔,使斷獄則不中,分財則不均。呂氏春秋所云,處官則荒亂,臨財則貪得,列近則持諫,將衆則罷怯。又如劉蕡所云,謀不足以剪除姦兇,而詐足以抑揚威福。勇不足以鎮衞社稷,而暴足以侵害閭里者。嗚呼!吾有以見徒法之無用矣。

實錄言宣德五年八月丙戌,上罷朝御文華殿,學士楊溥等侍,上問庶宮之選,何術而可以盡得其人?溥對曰,嚴薦舉,精考課,何患不得!上曰,近代有罪舉主之法,夫以一言之薦,而欲保其終身,不亦難乎?朕以為教養有道,人才自出。漢董仲舒言,素不養士,而欲求賢,猶不琢玉,而求文采,此知本之論也。徒循三載考績之文,而不行三物教民之典,雖堯舜亦不能以成允釐之治矣。

保擧[编辑]

宋史,元祐初,司馬光為相。奏曰,為政得人則治。然人之才,或長於此而短於彼,雖皋夔稷契,各守一宮,中人安可求備?故孔門以四科取士,漢室以數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用之人。苟隨器授任,則世無可棄之士。臣備位宰相,職當選官,而識短見狹,士有恬退滯淹,或孤寒遺逸,豈能周知?若專引知識,則嫌於私,若止循資序,未必皆才。莫若使有位達官,各舉所知,然後克叶至公,野無遺賢矣。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16]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17]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將帥科。[18]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19]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20]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21]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22]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23]九曰善治財賦,公私俱便科。[24]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科。[25]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諫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大中大夫,職自觀文殿學士至待詔,每歲須於十科內舉三人,仍具狀保任,中書置籍記之。異時有事須材,即執政案籍,視其所嘗被舉科格,隨事試之。有勞又著之籍。內外官闕,取嘗試有效者,隨科授職。所賜誥命,仍備所舉官姓名。其人任官無狀,坐以謬舉之罪。所貴人人慎重,所舉得才。光又言,朝廷執政,惟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循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若採訪譽名,則情偽萬端。與其聽游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土,其公正聰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譴責無所寬宥,則不敢妄舉矣。

明主勞於求賢,而逸於任人。韓非子云,王豋為中牟令,[26]言中牟士中章胥已,襄主曰,子見之,我將以為中大夫。其相室曰,中大夫晋重列也。今無功而受,君其耳而未之目邪!襄主曰,我取豋旣耳而目之矣,豋之所取,又耳而目之,是耳目人終無已也。此執要之論也。善乎子夏之告樊遲也曰,舜有天下選於衆,舉皋陶,不仁者遠矣。湯有天下選於衆,舉伊尹,不仁者遠矣。

唐書,崔祐甫為相,薦舉惟其人,不自疑畏。推至公以行。日除十數人,未逾年除吏幾八百員。多稱允當。帝謂曰,人言卿擬官多親舊,何邪?對曰,陛下令臣進擬庶宮,夫進擬者必悉其才行,若素不知聞,何由得其實?帝以為然。以德宗之猜忌,而猶能聽之。愈乎近代之人主也。[27]

正統三年十一月乙未,行在通政司左通政陳恭言,古者擇任庶官,悉由選部。是以責任專而事體一。頃者令朝臣各薦所知,恐開私謁之門,而長奔競之風。乞令杜絕,一歸銓部。事下行在吏部尚書。郭璡等覆奏曰,往時朝廷慮典銓者未盡知人,故勅廷臣各舉所知,其法良矣。脫有徇私,邦憲昭然,誰肯同蹈。今恭聽流言,而尼良法,未見其當也。乞令仍舊。從之。

關防[编辑]

隋書酷吏傳,庫狄士文為貝州刺史,凡有出入,皆封署其門。僮僕無敢出外。此今日居官通例,而史以為異常事。豈非當日法制雖嚴,而關防未若今之密乎?末世人習澆訛,防閑日甚,少不禁飭,則奸宄之徒,投間抵隙,無所不至。長吏到官,以防閑為第一義。然愚以為但無至公之心以御之爾。世說,晋文王親愛阮嗣宗,阮從容言,嘗游東平,樂其土風,願得為東平太守。文王從其意。阮騎驢徑到郡,至則壞府舍諸壁障,使內外相望,然後教令,一郡清肅。十餘日復騎驢去。唐姚合為武功尉,其縣居詩曰,朝朝門不閉,長似在山時。在曠達之土猶且為之,而况於大賢也。

大唐新語,姜晦為吏部侍郎,性聰悟,識理體。舊制吏曹舍宇悉布棘,以防令史與選人交通。及晦領選事,盡除之。大開銓門,示無所禁。有私引置者,晦輙知之。召問莫不首伏。初朝廷以晦改革前規,咸以為不可。竟銓綜得所,賄賂不行,舉朝歎服。

太祖實錄,洪武二十年八月壬申,上謂刑部尚書唐鐸、工部侍郎秦逵、都察院左都御史詹徽等曰,朕初於文籍設關防印記者,本以絕欺蔽,防奸偽,特一時權宜爾。果正人君子,焉用是為?自今六科有關防印記,俱銷之。仍移文諸司,使知朕意。

封駮[编辑]

人主之所患,莫大乎唯言而莫予違。齊景公燕賞於國內萬鍾者三,千鍾者五。令三出而職計莫之從。公怒,令免職計。令三出而士師莫之從。[28]此畜君之詩,所為作也。漢哀帝封董賢,而丞相王嘉封還詔書。[29]後漢鍾離意為尚書僕射,數封還詔書。自是封駮之事多見於史,而未以為專職也。唐制,凡詔勅皆經門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還。而給事中有駮正違失之掌,著於六典。[30]如袁高崔植韋弘景狄兼謩鄭肅韓佽韋温鄭公輿之輩,竝以封還勅書,垂名史傳。亦有召對慰諭,如德宗之於許孟容。中使嘉勞,如憲宗之於薛存誠者。而元和中,給事中李藩在門下,制勅有不可者,即於黃紙後批之。吏請別連白紙,藩曰別以白紙,是文狀也。何名批勅?宣宗以右金吾大將軍李燧為嶺南節度使,已命中使賜之節,給事中蕭倣,封還制書。上方奏樂,不暇別召中使,使優人追之,節及燧門而返。人臣執法之正,人主聽言之明,可以竝見[31]五代廢弛。宋太宗淳化四年六月戊寅,始復給事中封駮。而司馬池猶謂門下雖有封駮之名,而詔書一切,自中書以下,非所以防過舉也。本朝雖罷門下省長官,而獨存六科給事中,以掌封駮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給事中駮正到部,謂之科參。[32]六部之官,無敢抗科參而自行者。故給事中之品卑而權特重。萬曆之時,九重淵默,泰昌以後,國論紛紜,而維持禁止,往往賴抄參之力。[33]今人所不知矣!

元城語錄曰,王安石薦李定時,陳襄彈之未行。已擢監察御史裏行,宋次道封還詞頭辭職。[34]罷之。次直呂大臨再封還之。最後付蘇子容,又封還之。更奏復下,至於七八。子容與大臨俱落職奉朝請。名譽赫然!此乃祖宗德澤,百餘年養成風俗,與齊太史見殺三人,而執筆如初者何異!

註釋[编辑]

  1. 如淳曰,一切,權時也。趙廣漢奏請,令長安游徼獄吏秩百石。又循吏傳,左馮翊有二百石卒史,此之謂尤異也。
  2. 高宗
  3. 杜子美有送魏司直充嶺南掌選崔郎中判官詩曰,選曹分五嶺,使者歷三湘。儒學傳,仲子陵蜀人,典黔中選補,乘傳過家,西人以為榮。
  4. 新書,張九齡為桂州都督,兼嶺南按察選補使,而九齡又即嶺南之人。
  5. 建炎南渡,始詔福建二廣闕,並歸吏部,唯四川仍舊。
  6. 玄宗開元九年,敕京官五品以上,外官刺史四府上佐,各舉縣令一人。視其政善惡,為舉者賞罰。
  7. 册府元龜。 唐書,韓初元和中為桂管觀察使。部二十餘州。自參軍至縣令,無慮三百員。吏部所補纔十一。餘皆觀察使商才補職。 歐陽詹,泉州晉江人。其先皆為本州州佐縣令。閩越地肥衍,有山泉禽魚,雖能通文書吏事,不肯北宦。
  8. 唐書選舉志,凡取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得者為留,不得者為放。
  9. 長安志曰,尚書省之南,別有吏部選院,謂之吏部南院。選人引集之所。其牓列於院外。楊國忠傳,故事歲揭版南院為選式是也。
  10. 辛班為吏部尚書,上言黎元之命,繁於長吏,若使唯取年勞,不簡賢否,義均行雁,次若貫魚,執簿呼名,一吏足矣。數人而用,何謂銓衡。書奏不報。
  11. 新唐書本傳,初吏部求人,不以資考為限。所獎拔惟其才,往往得俊乂任之。士亦自奮。其後士人猥衆,專務趨競,銓品枉撓,光庭懲之,因行儉長名牓,乃為循資格。
  12. 宋史蘇紳傳,上言,古者自黃散而下,及隋之六品,唐之五品,皆吏部得專去留。今審官院流內銓,則古之吏部,三班院,古之兵部,不問官職之閒劇,才能之長短,惟以資歷深淺為先後,有司但主簿籍而已。欲賢不肖有別,不可得也。
  13. 古無例字,只作列。禮記服問,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註列,等比也。釋文徐邈音例,即後人例字。至漢何武傳曰,欲除吏,先為科例,以防請託。杜欽傳曰,不為陛下廣持平例。王莽傳曰,太傅平晏,從吏過例。始加人作例。
  14. 世說註,引山濤啟事曰,吏部郎史曜,出缺處當選。
  15. 缺字同
  16. 有官無官人皆可舉。
  17. 舉有官人。
  18. 舉文武有官人。
  19. 舉知州以上資序。
  20. 有官無官,人皆可舉。
  21. 同上。
  22. 同上。
  23. 舉有官人。
  24. 同上。
  25. 同上。
  26. 呂氏春秋作任登。
  27. 李絳傳,德宗問多公親舊,何邪?祐甫對曰,所問當與不當耳。非臣親舊孰知其才,其不知者,安敢與官,時以為名言。
  28. 晏子春秋。
  29. 胡三省曰,後世給舍封駮本此。
  30. 唐書,給事中在漢為加官,至唐屬之門下省,使之駁正奏抄,塗竄詔勅之不便。
  31. 德宗時,盧杞量移饒州刺史,制出,給事中袁高執之不下。擢浙東觀察判官齊總為衡州刺史。給事中許孟容封還詔書。 憲宗末,皇甫鎛奏減內外官俸,以助國用。給事中崔植,封還勅書。 穆宗時,授李訓四門助教,給事中鄭肅韓佽封還制書。劉士涇擢太僕卿,給事中韋弘景封還詔書。 文宗時,赦官典犯賍者,給事中狄兼謩封還勅書。 宣宗時,赦康季榮擅用官錢,給事中封還勅書。 懿宗時,貶右補闕王譜,給事中鄭公輿封還勅書。
  32. 若曰抄出駮之、抄出寢之是也。
  33. 天啟六年,大理寺正許志吉,以請旌母節事,為禮科右給事中張帷一抄參,具疏申辯,奉旨參駮係科臣執掌,許志吉險辭辯飾,著罰俸三箇月。
  34. 清波雜志,唐制惟給事得封還詔書。富鄭公知制誥曰,封劉從愿妻遂國夫人,公乃繳還詞頭。後人遂踵而行之。中書舍人繳還詞頭自此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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