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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第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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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上

尊者毘舍佉造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創明受近圓事及苾芻等要行軌式

 開闡於調伏,  善閑調伏義;  正住調伏中,  能捨非調伏。  敬禮如是師,  法及於聖眾;  我今隨所解,  略攝毘奈耶。  嬾惰少慧者,  於廣文生怖;  雖勤亦不樂,  入斯調伏海。  欲令彼趣入,  不起大疲勞;  結頌作階梯,  勝人見津路。  可讚財圓滿,  能生勝梵宮;  三摩地涅槃,  並由於戒得。  離斯毘奈耶,  眾事不能淨;  還如極浣衣,  弗濯於清水。  猶如月輪缺,  夜分靡光輝;  於佛教出家,  尸羅虧亦爾。  是故捨懈怠,  當樂戒莊嚴;  欲了作不作,  當勤聞律教。  苾芻應作意,  求解毘奈耶;  要由先自明,  後當行教授。  能於四眾中,  得殷重恭敬;  過未現諸佛,  內藏此人持。  勤求正法中,  及有情利益;  自防於戒蘊,  善護勿令虧。  他人若有犯,  悉皆來請問;  於決了義中,  獲得於善巧。  怨處能降伏,  知法與法俱;  常不被他輕,  大眾中無畏。  若所在方隅,  有明律教者;  佛言我無慮,  由彼發光輝。  牟尼如是說,  律德不思議;  由此應勤求,  受持於律藏。  苾芻滿十夏,  自善護律儀;  於法式明了,  授出家圓具。  戒經及廣釋,  文義皆精善;  為他作依止,  於彼能教授。  非唯少解義,  淺識事多疑;  要剖析分明,  大師語無亂。  於戒本廣釋,  若不能解了;  愚癡六十年,  終須仗他住。  當依老者住,  若無依少年;  師少不應禮,  餘皆如小作。  凡欲出家者,  隨情詣一師;  問難事若無,  須時應攝受。  若作五無間,  及是賊住人,  變化非人形,  外道聾瘂類,  若是扇侘等,  及污苾芻尼;  猶如鹹鹵田,  不生於戒種。  若犯邊罪人,  負債兼有病,  現是王臣將,  大賊及是奴,  生處賤闕支,  十指相黏著,  手足皆攣跛,  曲脊鼻匾[匚@虒],  被女擔所傷,  及長麁小腦,  并過分齲齒,  瞷眼不分明,  眼大小黃泡,  及以紅赤類;  如斯不端正,  皆不許出家。  略說可遮事,  要唯有三種:  謂色形氏族,  由斯污僧眾。  色謂赤髮等;  形謂惡首面,  又驢等耳頭,  及無於耳髮,  象馬獼猴狀,  及鼻唯一目,  無目牛馬齒,  或復齒全無;  族謂旃荼羅,  竹師除糞等,  及拐行等類,  斯皆律所遮。  若有淨信者,  所說過皆無;  遍身應審觀,  問知無障法。  攝取經八日,  存意好瞻相;  若先觀察者,  無勞經一日。  先授與三歸,  次與五學處,  應著鮮白衣,  立在於僧前。  僧伽既許可,  當依出家法,  先請軌範師,  次授十學處。  既受求寂法,  一切眾俗侶,  於彼應讚禮,  由離俗纏故。  破惑眾翳除,  著大仙衣故;  為此光暉盛,  猶如日初出。  如三十三天,  圓生枯葉落;  彼受近圓戒,  眾罪悉消除。  在中方滿十,  苾芻減不許;  邊方受具者,  齊五過隨意。  東境奔荼跋達那,  此界有樹號娑羅;  北山名曰嗢尸羅,  寺名答摩娑畔那;  西界村名窣吐奴;  南邊城號攝伐羅;  佛說此內是中方,  於斯界外名邊國。  苾芻戒清淨,  堪授他近圓;  非是螺貝鳴,  腐爛空中樹。  秉法者知律,  餘四九清淨;  受具可稱讚,  諸天應敬禮。  眾滿界內同,  清淨者秉法,  無障羯磨善,  謂近圓五因。  如毘婆沙說,  十種得近圓;  世尊一切智,  是名自覺受。  憍陳如上首,  得定道五人;  賢部諸淨心,  彼悉從歸得。  法與由使得,  善來成苾芻;  大姓迦攝波,  無由敬師得。  童子鄔陀夷,  善能為問答;  稱可大師意,  佛言成近圓。  中國滿十人;  邊方數充五,  或復過於此,  秉須知法人。  又因喬答彌,  大世主請佛;  為說八敬法,  斯名得近圓。  除八餘若受,  皆白四羯磨;  依前之所說,  受具並皆聽。  纔受近圓已,  應告五時差;  冬春雨終長,  量影依人數。  冬四九月半,  乃至正月半;  春四從正半,  乃至五月半;  雨一從五半,  乃至六月半;  終時唯日夜,  六月十六日;  十七旦長時,  乃至九月半;  三月少一日,  此謂五時差。  終時進近圓,  同夏中最小;  長時旦若受,  同夏則為尊。  受具從苾芻,  半月請教授;  近苾芻夏坐,  隨意二眾中。  不罵於苾芻,  不詰其破戒;  若犯僧殘罪,  兩眾行半月。  尼具雖百年,  苾芻新受戒,  慇懃應致禮,  是名八敬法。  女作男子狀,  丈夫為女形,  俗人及黃門,  不應作親教。  賊及形殘等,  雖是善應遮;  授彼近圓時,  眾僧皆獲罪。  不樂非圓具,  及不了生年;  形貌善觀瞻,  覩相猜其歲。  不滿二十年,  授與圓具戒;  明智計令滿,  應數胎閏月。  如其數胎等,  不滿二十年,  應置求寂中,  此非成受具。  或經一二歲,  方憶知年減;  足前年若滿,  斯名善近圓。  若人聞白竟,  其耳忽然聾;  此亦名善受,  佛許開無過。  正受近圓時,  男形轉為女;  此名為受具,  應置在尼中。  若鄔波馱耶,  聞白已形變;  此不名受具,  秉法者無愆。  受戒人在地,  秉法者居空;  二界體既殊,  不名為受具。  輪王養太子,  宗胤得興隆;  護求寂亦然,  令聖教增長。  如師遣求寂,  有事登高樹;  墜墮傷支體,  由斯聖教遮。  是故佛教中,  出家悲作本;  雖七歲亦聽,  要解驅烏事。  若出家受具,  無鉢便不許;  仙器終須有,  斯為乞食因。  如上座近喜,  求寂飢無鉢;  臨至於食時,  從他求食器。  借他衣鉢等,  與出家受具;  勿如梵志法,  是世尊聽許。  若人未受具,  不先說四依;  聞此苦難行,  梵志便歸俗。  若秉一羯磨,  一界四人受;  此是僧為僧,  不名為受法。  若二若三人,  同時受圓具;  顏狀雖差別,  斯無長幼殊。  隨坐而受利,  不應更互禮;  若遣知事時,  隨他差即作。  為餘放逸者,  作怖等羯磨;  呵已正驅出,  令生厭離心。  若解三藏教,  及有大名稱;  能生廣大福,  驅遣不應為。  由此邪群鹿,  怖於師子兒;  能生俗淨心,  如大師住世。  此住有光顯,  猶若大牛王;  於彼行呵責,  能虧於佛教。  四重穢行顯,  邪執守愚心;  作所不應為,  世俗咸譏議。  污家生鬪諍,  如是破戒人,  大眾共鳴稚,  齊心急驅擯。  抱柱即宜截,  門框亦復斬;  勸化應修理,  或可用僧祇。  調弄苾芻像,  由此不應留;  慇懃共驅逐,  不應生鬪諍。  已說如死屍,  全無共住義;  眾僧共驅擯,  除斯垢穢人。  尼不應為禮,  但可致虔恭;  近事不交言,  乞食時應與。  觸妬病生半,  名五半宅家;  為諸不了者,  略言其相狀。  若他來抱身,  心貪起婬欲;  智者應當識,  是持抱黃門。  妬謂已男勢,  見他交會興;  病謂因病墮,  或由刀等害。  生者謂生來,  二根皆不現;  半月男半女,  名半等黃門。  若於婬欲法,  不能為扇荼;  二根若俱有,  名二形應識。  邪惡見染心,  應知是邪外;  就彼受其法,  斯名趣外人。  或時自剃髮,  竊法著法衣;  妄作苾芻解,  皆名為賊住。  四重及惡見,  身污苾芻尼;  飲酒毀三尊,  是謂求寂過。  十事若有犯,  斯人即須擯;  若捨隨所應,  出其治罰罪。  若不犯邊罪,  如法捨學處;  還俗復重來,  苾芻歡為受。  無亂心捨戒,  了知人現前;  我捨汝應知,  此名真捨學。  受訖即應說,  四波羅市迦;  智者先告知,  勿令行惡事。  由心不覆藏,  於一人發露;  於邊罪極厭,  斯名授學人。  次明雜行法,  是出家要儀;  展轉可相教,  勿令尊法滅。  天時將欲曉,  起必在師前;  可嚼淨齒木,  應先禮尊像。  次可到師邊,  安置於坐物;  巾水土齒木,  寒溫須適時。  有時應早起,  詳審就師邊;  敬重按摩身,  能生殊勝福。  或於初後夜,  師處問疑情;  師當遣安坐,  隨疑決三藏。  平明問安等,  禮拜生恭敬;  由彼多恩益,  能親教是非。  常作難遭想,  於彼起慇心;  善灑掃房中,  行處令清淨。  作壇應供養,  香花隨有設;  日日敬三寶,  斯為四諦因。  或時禮香殿,  右繞窣覩波;  相近有尊年,  隨情行禮拜。  為求堅固體,  役使不牢身;  勵己勸他人,  勿隨愚墮意。  隨時供養已,  讀誦後安心;  不但著袈裟,  情喜將為足。  十四十五日,  須知長淨時;  和合眾應為,  若乖便自作。  宜應自察己,  有過求清淨;  乃至小罪中,  常生大怖想。  或可往僧厨,  看其所營辦;  希逢妙果食,  察已告尊知。  侍養恒勤敬,  洗鉢等皆為;  於尊雖普行,  師知量應受。  不於破戒者,  解勞及禮敬;  受用皆無分,  如燒死屍木。  求寂尚不禮,  有戒之俗人;  何況大苾芻,  禮俗貪婬者。  苾芻得後果,  若小不禮拜;  況餘生死內,  旋迴癡硬心。  說無學為主,  學人如父財;  勤定讀誦人,  隨許誠無過。  自餘懈怠類,  名為負債財;  破戒者全遮,  受用住處等。  信心營寺宇,  唯安戒行人;  犯重不羞慚,  投足元不許。  若近於廁處,  勿作諸談說;  讀誦浣染等,  斯皆不許為。  小便大便室,  入時須作聲;  一二指別處,  大師如是說。  大小便風氣,  徐出勿為聲;  勢至莫強持,  圊中不應語。  若籌及土塊,  先持拭下邊;  次以二三土,  多水洗令淨。  左手以七土,  說此名為淨;  兩手後用七,  斯皆別別安。  更有一聚土,  將用洗君持;  洗臂腨及足,  此名為外淨。  事因舍利子,  異斯招惡作;  兩手好用心,  洗令極清淨。  意在除臭氣,  令身得清淨;  如不依此法,  百土欲何為?  不合禮三尊,  亦不受他禮;  餘皆不應作,  世尊親自遮。  若不嚼齒木,  及以食葷辛;  其事並同前,  廣如律中說。  若不問二師,  得為其五事:  大小便飲水,  并嚼淨齒木,  及於同界中,  四十九尋內,  隨情禮制底,  自餘皆白師。  謂洗手足等,  輒行勢分外;  食噉咸須白,  總別在當時。  禮一拜低頭,  合掌當陳告;  白鄔波馱耶,  我洗手飡食。  自餘但有事,  准此白應為;  若不諮啟時,  一一皆招罪。  食時宜用心,  授受須依法;  持衣分別等,  無令事有虧。  乃至十夏來,  不得離依止;  五歲明閑律,  隨意許遊方。  然於所到處,  還須覓依止;  若無依止者,  不消衣食利。

初部四他勝法

不淨行學處

 佛說三種罪,  無餘不可治;  有餘眾所除,  餘皆別人悔。  四波羅市迦,  極重當恭敬;  若犯一一法,  便成壞苾芻。  從初十二年,  皎如秋水淨;  此時無有疱,  十三年過生。  蘇陣那為子,  於故二行婬;  及蘭若苾芻,  獼猴處犯過。  佛說於學處,  欲令貪等除;  耽婬罪業中,  云何汝當作?  見十種大益,  利樂於多人;  廣制眾式叉,  如來大悲故。  於三瘡門內,  由貪故求入;  波羅市迦蛇,  被螫難治療。  他逼共行非,  具戒者耽著;  於此情生染,  應知犯他勝。  於爛壞瘡門,  或於極小境;  或生支不起,  此並得麁愆。  寧以己生支,  置於毒蛇口;  不安女根內,  苦報受無窮。  若遭黑蛇毒,  唯只一身亡;  若破重禁時,  永劫受辛苦。  行婬相多種,  犯具八支成;  隨緣事不同,  智者應詳察。  苾芻堪行處,  彼此根無損;  方便入過限,  受樂二心全。  初二方便罪,  吐羅各二殊;  輕重事不同,  皆如廣文說。  問因雖答二,  准問以酬言;  如非初二因,  應知非彼攝。

不與取學處

 但尼迦苾芻,  自為而作屋;  輒取王家木,  由斯作犯因。  他物作盜心,  移離於本處;  若作屬己想,  五磨灑成邊。  過五咸同犯,  磨灑准當時;  發意得責心,  觸物吐羅罪。  平坦純色地,  拽去但麁罪;  若剝裂異色,  越過得無餘。  若瞋心壞弶,  網等獲吐羅;  為福放有情,  便得惡作罪。  競地有二種,  斷處或王家;  他兩處得勝,  苾芻獲麁罪。  兩處勝於他,  彼人方便捨;  波羅市迦火,  燒此苾芻身。  呪術取他財,  末尼等諸物;  苾芻目遙見,  便得根本罪。  為己苗成就,  於他不欲成;  乏水堰田畦,  恐損便決却。  自苗得成實,  他苗實損壞;  應知據子實,  得重或時輕。  要心遠眾罪,  能益諸有情;  如何作苾芻,  反盜他財物?  被賊偷弟子,  金等奪取時;  不開悟賊徒,  隨事招輕重。  為賊說法乞,  半價或全還;  將賊付官人,  便獲吐羅罪。  苾芻盜求寂,  慜心為弟子;  將去得吐羅,  破僧罪流類。  至王稅界分,  關津合與財;  自負或他持,  盜心行異路。  盜將便得罪,  彼物可稱量;  價滿五磨灑,  罪必成他勝。  至彼稅官處,  云為佛法僧、  或云為父母,  廣讚其功德。  聽開藥直衣,  好物常須畜;  作淨過稅處,  此非應稅限。  布縷宜須截,  或時用泥污;  世尊教作淨,  稅處可持行。  若借他衣等,  由貪作己財;  若後不還他,  便得吐羅罪。  若上於船上,  所有鉢等物;  二人相授與,  謹捉好存心。  汝捉我今捨,  告知彼損壞;  准望其價直,  此必定須還。  他不請而食,  食得惡作罪;  苾芻既如此,  餘眾同斯說。  或時王賊與,  或是委寄人;  無別物主心,  彼與宜應受。  他財他見施,  知非是大人;  知時不應取,  不知無有過。  若見卑下與,  應可善思量;  於彼取非宜,  由尊不許故。  知事人餘人,  將僧伽等物;  與貧病應受,  用已鎮思還。  若身死無過,  有命可隨緣;  勵力須乞求,  應還得財處。  牛羊等重物,  受用村田等;  僧伽有隨教,  別人遮不聽。  住處與園田,  及臥具等物;  以理常守護,  令其施福增。  此處僧重物,  不應質與他;  不分不合賣,  是律決定說。  於寺高處立,  呼召得聞聲;  當於如是處,  安置淨人宅。  執作事業時,  與衣食饒益;  若病不能作,  佛遣亦供看。  打拷及髠割,  與聖教相違;  縛害惱群生,  聖賢皆遠離。  為福捨田地,  作分數應取;  受用時無過,  斯成古王法。  一切評論處,  佛遣不須言;  苾芻及求寂,  於斯勿措口。  從他正見得,  持與邪見人,  及與破戒人,  名虛墮信施。  受他飲食時,  量腹而應取;  長多名墮施,  淨戒者應知。  父母及病人,  為取非成過;  如將與餘者,  終須告主知。  於行處等見,  刀子及針等;  應與撿挍人,  問狀方還主。  彼物告眾已,  眾中三日停;  如無認識者,  任充常住用。  以己事換他,  或可為福故;  苾芻受雇作,  此事佛不聽。  親友及己想,  多少隨時用;  非盜便無過,  或可語他知。  親知有三種,  上中下應識;  純直可相知,  輕浮勿親友。  於三種相知,  上可該中下;  處中中及下,  下者下應知。  問病方教化,  應為求醫藥;  是可委寄者,  勿同尼乞油。

斷人命學處

 苾芻厭不淨,  求鹿杖自殺;  為福貪鉢等,  由斯大聖遮。  故心非誤殺,  自作或使他;  勸讚人死時,  便招他勝罪。  若說殺方便,  見他作隨喜,  放火燒林野,  或斬生支節,  若食於人肉,  斯皆得吐羅。  病及看病人,  若愚教法式;  應可問醫人,  或餘若耆叟;  方授病者藥,  異此得輕愆。  若供給病者,  如病狀應畜;  餘物亦可持,  清淨隨哀慜。  世尊遣大眾,  咸看於病人;  或可依次看,  諸事皆隨順。  不禮於病者,  病亦不禮他;  更互好心看,  并安於坐物。  不於病者前,  讚說死是勝;  病苦聞斯已,  由此樂身亡。  汝能行布施,  護戒無虧失;  深信於三寶,  當趣涅槃宮。  若汝身亡過,  天宮定不遙;  涅槃如掌中,  莫憂形命盡。  苾芻作是言,  便得越法罪;  應云久存壽,  此疾可蠲除。  壽存如法住,  善人應久留;  念念能增長,  廣大福德聚。  於有病惱者,  解醫宜教示;  善識於時處,  與藥勿隨宜。  故勸他人死,  不論心善惡;  自殺及賣人,  並獲吐羅罪。  鉢等生貪意,  起願令他死;  如彼旃荼羅,  斯人得惡作。  縱笑不應為,  以指相擊攊;  往時十七眾,  由此一人亡。  制底等作業,  無俗人相助;  重擔不擎舉,  緣斯殺匠人。  若塼等坼裂,  授他須告知;  不應竟日為,  猶如客作者。  苾芻監作時,  隨處當勸化;  宜給晨朝食,  欲使解疲勞。  若是知事人,  賊來聽閙亂;  不得故心擲,  石等損眾生。  可於十肘外,  拋擲木石等;  謹念於戒學,  勿使損悲心。  監知住處人,  眾中老應問;  若夜中說法,  牢防護門等。  寺舍勤防盜,  關鑰應觀察;  說五種閉門,  為護於住處。  上下二門樞,  關扂鎖重鎖;  隨其現前有,  當直者應為。  但安一二等,  准次須陪直;  如其總不著,  計失盡須還。  苾芻在路行,  同伴染時病;  當如父母想,  敬教可持將。  父老不能行,  恐畏午時到;  子推因致死,  此事不應為。

說上人法學處

 儉年諸苾芻,  實無勝上德;  更互虛相讚,  活命佛因遮。  不得言我得,  殊勝增上證;  除於增上慢,  斯便得邊罪。  自無上人法,  不能得諸定;  言得聖道分,  將成大涅槃。  言得增上證,  并獲於四果;  智謂苦等竟,  見謂見真諦。  說靜定四種,  樂獨靜住故;  此等事我知,  我見諸天等。  我見天龍等,  我共彼言談;  彼亦共我言,  說時犯邊罪。  我聞諸天聲,  彼來親事我;  或藥叉等類,  如此悉成邊。  若見糞掃鬼,  此但得吐羅;  為是鬼中卑,  是故非邊罪。  說得果通智,  膿壞無常想;  自將邊罪劍,  不樂強傷身。  說有苾芻見,  謗蘇畢舍遮;  意許是自身,  說時但惡作。  說戰勝天雨,  生男聞象聲;  審觀方告知,  異此便麁罪。◎

◎第二部十三僧伽伐尸沙法

故泄精學處

 若離三瘡門,  於自他身分;  故泄其不淨,  此必犯僧殘。  泄謂在身中,  精移其本處;  創樂便成犯,  不要待精流。  其精欲動時,  攝心居本處;  此時無重過,  但許得輕愆。  如其移本處,  流精尚在身;  故泄出身中,  唯招吐羅罪。  精有五種異,  謂薄稠并赤、  黃色及青色,  最後轉輪王。  青輪王長子,  餘子並皆黃;  赤色諸大臣,  稠精謂根熟。  根未成女傷,  斯等名為薄;  如前精若泄,  皆並得僧殘。  牆瓶等穴處,  故觸泄其精;  吐羅罪所傷,  過於大石打。  雖動而不泄,  染心量己根,  於空舞動搖,  或由捉搦泄,  逆風逆流持,  並得吐羅罪;  若順風流者,  得惡作應知。  若以染污意,  故視己生支;  染心無利益,  常當念除捨。  浴室中摩觸,  行路髀相揩;  忽然精自流,  及夢皆無罪。  如是廣宣說,  苾芻並眾教;  若是求寂等,  悉皆招惡作。  初二部罪因,  各有其輕重;  初重大眾悔,  輕便對四人。  二因重四人,  輕便一人悔;  眾教要僧伽,  餘罪一人得。  不許對犯人,  同罪而發露;  無容垢除垢,  可得令清潔。  從犯眾教罪,  若有覆藏心;  還與爾許時,  令行遍住法。  應觀心至誠,  於眾深恭敬;  當與遍住法,  異此不應為。  若行遍住法,  更被煩惱害;  由彼愚癡盛,  或時重作罪。  此應更與法,  令行本遍住;  如是乃至三,  依律教還與。  此成可愍處,  知由煩惱生;  如若起大慚,  或可情謙下。  雖如是調伏,  於惡不能改;  此作留韁棄,  乃至厭心生。  若生厭離心,  了知其意樂;  意喜宜應授,  僧伽應濟出。  意喜水洗濯,  令餘垢清淨;  此中應出罪,  滿二十僧伽。  唯僧伽為主,  僧伽知意樂;  僧伽與其教,  秉法者應行。  眾中為羯磨,  處眾教其益;  由僧伽教出,  故名為眾教。  發露已命終,  或於遍住位;  雖言未出罪,  當生善趣中。  由斯可哀念,  懷悲勿棄捨;  無令自業打,  惡趣苦纏身。  若遍持三藏,  極愧眾中尊;  大福德六人,  對一便除罪。  須有至誠心,  慇重無欺誑;  一悔不重犯,  斯名應法人。  除咽已下毛,  及為下灌法;  除病緣而作,  吐羅罪割身。

觸女學處

 從足至于首,  染心觸女人;  無衣便眾教,  有隔吐羅罪。  若故意推牽,  從象車等處;  有隔無隔觸,  受樂罪同前。  女人來觸時,  苾芻生染著;  此則如前說,  牽推隔等同。  本作行婬意,  觸著女人身;  便得吐羅罪,  是他勝因故。  此據堪行婬,  餘獲吐羅罪;  小男黃門等,  傍生皆惡作。

鄙惡語學處

 苾芻麁惡語,  全非離欲人;  對女作婬言,  此亦由僧救。  汝身極軟滑,  可愛三瘡門;  或言非是好,  或道醜形勢。  持此物與我,  汝夫是福人;  云何與汝合,  令我受樂味。  言時道葉婆,  便犯眾教罪;  葉婆若不說,  但得於吐羅。  若女來求時,  不道麁惡語;  同前理應識,  麁即是婬言。  此中麁惡言,  謂是交會語;  隨方無定說,  約處以論愆。  癲狂與心亂,  吃及初犯人;  及以痛惱纏,  斯皆非犯類。

索供養學處

 於自身讚歎,  方便說功德;  婬言對女前,  眾教刀便割。  殊勝者謂最,  姊妹愛念言;  供養謂供奉,  解時便得罪。  所言尸羅具,  與戒蘊相應;  應知善法者,  定蘊相應故。  與慧蘊相應,  說名為淨行;  兩兩相交會,  可是行婬欲。  苾芻染污心,  假令道一句;  女人若解語,  此亦犯僧殘。  若有女人說,  非理婬欲言;  云汝清淨人,  我今興供養。  汝如斯具戒,  常有於善法;  殊勝應供者,  濁劫實難逢。  彼若如是說,  苾芻順答言;  內有染污心,  便成眾教罪。  女人供養者,  得無量果報;  不言婬欲事,  此得吐羅罪。  如是婬欲法,  苾芻說如前;  不道我如前,  亦得吐羅罪。  女人如是說,  除於婬欲字;  不言汝如斯,  吐羅亦如是。  或語無知者,  或除婬惡作;  若不說我言,  女說時同此。  一切染污言,  苾芻皆得罪;  此中染污者,  謂是染著心。  此據堪行欲,  翻此得吐羅;  丈夫扇侘等,  傍生唯惡作。

媒嫁學處

 自作若使人,  令女男和合;  持彼僧殘劍,  斬傷於自身。  水授財娉等,  略有七種婦;  私通有十數,  此相今當說。  七婦謂水授,  財娉王旗得,  自樂衣食住,  共活及須臾。  以水授彼故,  隨事立其名;  若以財取婦,  是謂為財得;  大賊強打取,  說此作王旗;  自許作他妻,  是名自樂住;  為衣食故來,  是名衣食住;  二人財共有,  同為活命緣,  作如是結契,  是名為共活;  暫時非久居,  名曰須臾婦。  七婦若分離,  事有七種別:  初離久生諍,  折草為三種,  或復擲三瓦,  言汝非我妻,  准法而遣出,  或高聲唱令。  如是初三婦,  分離令偶合;  一二三如次,  突色訖里多。  四五六如次,  一二三吐羅;  和彼第七時,  便得僧殘罪。  此中私通者,  夫死或他行;  此若母護時,  說名為母護。  如是父王父,  王母餘親護;  此中所說親,  謂是父母族。  父及夫並亡,  此名兄弟護;  若有姊妹者,  姊妹護應知。  婆羅門剎利,  是名為種護;  婆雌俱雌也,  斯則為宗護。  王法護應知,  有禁具法住;  如斯十種護,  差別謂私通。  前所說私通,  及末後四婦;  於斯若偶合,  必定得僧殘。  此男何不婚?  此女何不嫁?  苾芻如是語,  即便招惡作。

造小房學處

 自為作小房,  秉法觀無過;  量等便無犯,  異此得僧殘。  於此小房處,  堪作四威儀;  行住坐臥時,  受用令安樂。  長唯許十二,  謂善逝張手;  廣唯七張手,  是房量應知。  准佛一張手,  當中人三倍;  合有一肘半,  是正量非餘。  據彼處中人,  計長十八肘;  廣謂十肘半,  房量如是說。  不淨有蛇蝎,  大小蜂蟻等;  有諍謂近道,  好樹天王宅。  近河崖井等,  是謂無進趣;  如斯過若除,  合理房應作。  無指授為作,  無諍有勢分;  苾芻不淨處,  得罪謂吐羅。  一切過咸有,  定得於眾教;  眾過患悉除,  此舍皆無咎。  最初者或狂,  心亂病苦逼;  設造房無犯,  此是大開緣。

造大寺學處

 有主毘訶羅,  本無其量數;  此中言大者,  謂量及珍財。

無根謗學處并假根事

 說無根他勝,  欲壞彼淨行,  及陳像似事,  此二今當說。  時有蓮花色,  淨信苾芻尼,  因事往池邊,  來禮實力子。  去此處不遠,  友地二相隨,  取水往池邊,  見兩鹿交會。  既見是事已,  友地更相告,  苾芻苾芻尼,  汝見行婬不?  告言我已見,  共說宿怨嫌;  像似事相謀,  欲壞實力子。  如是等緣起,  隨說有差別;  諸智者應知,  斯成謗他罪。

破僧學處

 屏諫及眾諫,  乃至第三遮;  欲破一味僧,  便得眾教罪。  遮時不作白,  說名為別諫;  告言汝具壽,  莫作不和合。  別諫勸不止,  應秉羯磨諫;  謂用白四法,  并諸助伴人。  和合謂一心,  建立二種破;  隨順破壞法,  十四種應知。  法說為非法,  非法說為法;  調伏說言非,  如是等應識。  評論非言諍,  犯諍及事諍;  此中四種諍,  覺慧者當知。  謂種種言說,  不和眾異心;  緣此鬪諍生,  說作評論諍。  若人因忿惱,  非法言相說;  由斯鬪諍生,  故是非言諍。  有身及語心,  此三各一種;  或二二三種,  略言其六緣。  苾芻與女人,  不知同室宿;  未具至三夜,  此是身相應。  為女五六句,  與彼說法時;  非故心句增,  應知由語罪。  褒殺陀時問,  有過而覆藏;  此名為意罪,  應知得惡作。  有身及有心,  故意害生命;  不與取酒等,  此罪由二得。  五六句說已,  復故心增句;  此名心語二,  妄語亦同然。  故心興殺害,  并言打彼身;  說名身語心,  造罪由三種。  云何善心中,  苾芻犯其罪?  謂於佛殿上,  除草不令生。  又如作好心,  為供養佛故;  結鬘便得罪,  布列許無愆。  不故違聖言,  及僧伽制令;  此說是無記,  由其無惡心。  故心違越者,  斯皆是不善;  翻此善應知,  謂是傍乘義。  如是無量種,  造作於罪過;  鬪諍緣斯起,  謂犯諍應知。  如斯白等事,  說非是善等;  鬪諍生諠嬈,  是事諍應知。  欲作破僧伽,  無知招惡作;  別諫若不捨,  斯成惡作愆。  白不捨吐羅,  及說初羯磨;  如是說第二,  最後獲僧教。

隨助破僧學處

 於此隨轉人,  罪惡苾芻眾;  別諫等差別,  如是悉同前。

污家學處

 若有污家者,  說污二種殊:  一名為雜居,  第二謂受用。  雜居與女人,  作戲掉舉等;  受用謂同食,  及採花果類。  謂眼耳意識,  見等三應知;  別諫等差殊,  如前惡作等。

惡性違諫學處

 如是惡語人,  獲得眾教罪;  善言不肯順,  名惡語應知。  遍學他勝等,  說名為學處;  應受教誨言,  順於清淨法。  已說同法等,  隨順大師教;  別諫等不捨,  輕重等同前。  如斯十三事,  教因僧處得;  九初便得罪,  四由三諫生。

二不定法

 略於眾教罪,  已說少相應;  不定我當陳,  大師言二法。  苾芻鄔陀夷,  與笈多親密;  由斯事不定,  廣制於僧伽。  一苾芻一女,  共坐於屏處;  為婬事或無,  名二不定法。  靜謂無餘人,  隱密事非一;  牆柵夜簾障,  榛叢為第五。  行住及坐臥,  苾芻依實言;  如淨信者陳,  准事應治過。  若於行住等,  若不依實言;  應與求罪性,  白等如前作。  若得治罰法,  不出家近圓;  不共他經行,  及與依止等。  不應一席坐,  至死行治罰;  於罪不決斷,  二不定名生。◎

◎第三部捨墮法

畜長衣不分別學處

 苾芻十日外,  畜衣不分別;  泥薩祇塵土,  坌污罪人身。  衣已縫刺染,  是名衣已成;  所言畜持衣,  謂攝為己有。  支伐羅成已,  未出羯恥那;  如是等應知,  此中為四句。  毛麻與落麻,  羯播死并絹;  高詀婆及紵,  是謂七種衣。  何謂分別財,  最小之量度;  縱橫充一肘,  罪成泥薩祇。  應捨而不捨,  於罪不說悔;  復不為間隔,  墮罪不能除。  三中若作一,  或二非清淨;  三事俱作已,  方名無過人。  於此罪未說,  或於鉢袋等;  於後若得者,  皆同泥薩祇。  由有財可捨,  復為墮罪傷;  墮落惡趣故,  名波逸底迦。

離三衣宿學處

 常共三衣俱,  無緣不別宿;  除眾為作法,  異斯便得罪。  一二眾多舍,  村外坑塹遶;  牆柵遍皆圍,  有一多勢分。  勢分謂敝園,  及天廟處等;  或差別或一,  名別一勢分。  一行相連故,  應知名一舍;  野人下賊等,  如一類同村。  二舍兩行別,  如梵志野人;  置立於多門,  是謂眾多舍。  此中勢分者,  外周寬一尋;  或雞飛墮處,  齊其舂處等。  宅鋪店樓場,  及於外道屋;  船樹車園所,  是一多勢分。  兄弟不分別,  或復唯一人;  由是一宅故,  說為一勢分。  如前說勢分,  有多勢分生;  由彼別別門,  應知門有共。  如是多宅處,  庫等許同然;  諸勢分應知,  皆一異差別。  外道若見別,  一異勢分殊;  此勢分不同,  謂安皮服等。  於樂人等宅,  諸事悉同前;  外安竿鼓等,  及以破竹處。  若樹枝相交,  斯為一勢分;  影及雨渧處,  於外有一尋。  人衣同勢分,  於此著三衣;  苾芻隨處眠,  斯皆無有罪。  於天祠等處,  大門同是一;  離衣此處宿,  不被罪中傷。  道行時勢分,  齊四十九尋;  坐住臥離衣,  無過一尋內。

月望衣學處

 雖得支伐羅,  於餘有希望;  得齊於一月,  不分別無犯。  八半至正半,  一月是衣時;  於後謂非時,  於親等希望。  深摩舍那處,  若有死人衣;  送殯往還衣,  他棄糞掃服。  糞掃蘭若處,  棄路蟻蟲穿;  及以破碎衣,  復有五種別。  火燒或水浸,  并乳母棄衣;  鼠嚙及牛嚼,  應知又五種。  因言衣已竟,  隨事釋三衣;  次第辯應知,  廣陳其作相。  新物及曾用,  是謂二種衣;  苾芻欲作時,  此法今當說。  若新僧伽胝,  兩重應截作;  尼師但亦爾,  餘衣並隨意。  經四月服用,  若作僧伽胝;  此衣應四重,  餘衣兩重作。  若更增重疊,  欲摘令相離;  摘離者得持,  十日當分別。  大衣條不等,  九條等九階;  後二十五條,  此各別當說。  三品兩長半,  三品半三長;  末後三品衣,  曼荼羅四半。  此中三品者,  是大衣壇隔;  此衣量應說,  上衣三五肘。  下者四肘半,  二內名為中;  七條及五條,  量數皆相似。  又復說五條,  橫四五竪二;  貧人難得利,  愍念故開聽。  此據應量人,  說斯等肘量;  極長極短者,  衣量可隨身。  上中下三衣,  葉量應須識;  狹兩指寬四,  二內者名中。  減如斯肘量,  守持不應法。  凡是帶毛衣,  不著入村內,  亦不往眾內,  食禮窣覩波;  作施主物想,  如是應分別。  不截支伐羅,  不著入村內;  若違招惡作,  有難事隨聽。  惡罵無信人,  好鬪難共住;  被擯將行者,  委寄不應為。  若委寄苾芻,  假令居海外;  亦得作親友,  應分別長衣。  自國及他方,  知委寄者死;  於餘苾芻處,  應為委寄人。  若分別衣時,  不近委寄者;  不對求寂等,  亦非親委人。  若人請持物,  寄與彼苾芻;  若知彼身亡,  此衣當與眾。  於諸衣緣邊,  應可為墨點;  令衣無雜亂,  易識不勞心。  苾芻若命過,  可將其六物;  應賞看病者,  餘外任僧分。  三衣當割截,  尼師但亦然;  十三資具衣,  略舉其名目:  三衣并坐具,  泥婆珊二種,  僧脚崎有兩,  拭面身巾二,  及以剃髮衣,  并遮瘡疥服;  十三藥資具,  此並牒名持。  自餘諸長衣,  各各應分別;  隨所應而作,  苾芻須者持。  內無僧脚崎,  不披於上服;  愛護應受用,  餘物亦皆然。  合染者應染,  應縫者可縫;  應持者可持,  作法應分別。  苾芻得新衣,  應為三壞色;  青赤石樹皮,  冀除貪染意。  紫鑛紅藍欝金香、  朱砂大青及紅茜、  黃丹蘇方八大色,  苾芻不應將染衣。  疊被高襵婆,  毛緂并氈褥;  及以輕薄物,  此不截應持。  除其有毛者,  彼皆帖葉持;  無令少欲人,  縫刺勞辛苦。  若五條覆身,  得營眾作務;  七條於淨處,  作業許無遮。  僧伽胝處眾,  食及禮制底;  并入城隍等,  此處並應披。  疊被高襵婆,  褥及駝毛帔;  諸重疊衣服,  勿濾於蟲水。  臥他氈席等,  襯無用七條;  可疊作四重,  夜中應警睡。  離衣宿餘處,  他衣不割截;  假令非染服,  權守亦開聽。  無病著一衣,  不許飡飲食:  無衣亦不浴,  有難在隨聽。  詳心遣一人,  借得緂帔等;  均平應受用,  非唯借得人。  自己白色被,  晝臥染遮外;  受用僧祇物,  內外並須遮。  披緂毛向外,  遊行不應著;  若怖於蚤虱,  坐臥在隨開。  阿利耶儞緂,  唯僧伽聽畜;  由其出此國,  即以國為名。  僧伽有隨教,  合用高襵婆;  自餘諸雜緂,  別人皆得畜。  為牢於下服,  佛許繫腰絛;  謂遍圓及方,  三種絛應識。  己臥具若新,  他物隨好惡;  當須以衣襯,  不許赤身眠。  苾芻有衣服,  不應雇人浣;  若自使好人,  盆內徐徐濯。  不惜打傷衣,  復令染色脫;  速破便廢事,  為此大師遮。  若有具尸羅,  好受用衣服;  令其施不斷,  增長福恒流。  寬纔一肘半,  長中有三肘;  是三衣袋量,  更增便不合。  苾芻得他衣,  舊打成光澤;  水灑令虧色,  方合出家儀。  孫陀利得衣,  好為難陀打;  由斯大師制,  恐生憍逸心。  寬唯自張手,  長可一肘半;  應將赤土染,  綴在僧伽胝。  應可將斯物,  帖在當肩頭;  恐汗污大衣,  敬心應受用。  若近衣緣邊,  微知將欲破;  應以線縫刺,  無令廢守持。  死人身未虧,  勿取其衣服;  不合故傷損,  將為糞掃衣。  苾芻取屍服,  下至蟲蟻傷;  七八日曝之,  浣染宜應用。  凡著屍衣人,  不用僧臥具;  乞時住門外,  不得入他家。  若其他命進,  報言屍處人;  必更請慇懃,  入舍并隨坐。  若制底畔睇,  周圓離一尋;  不食於魚肉,  亦不為舍住。  若是僧祇帔,  不染帶[卄/毦]持;  逝多林施衣,  由斯不聽染。  若是僧伽物,  不犯泥薩祇;  別人衣有犯,  捨時應准式。

使非親尼浣衣學處

 為於衣上見,  有不淨遺精;  由斯故起貪,  笈多因得子。  苾芻使非親,  苾芻尼浣服;  若染及以打,  捨墮罪傷身。  若令尼浣等,  隨一罪便傷;  非親若有疑,  此招於惡作。  手掌若一打,  染汁一揉衣;  苾芻雖善心,  亦虧於學處。

取非親尼衣學處

 若非親族尼,  苾芻取衣服;  為無憐愍故,  得時招捨墮。  不與亦不取,  換易便無過;  買時依價直,  或可任其情。  苾芻尼有財,  決意持相施;  或聽微妙語,  歡情奉法師;  或時見近圓,  持物來相助;  被賊奪時施,  為受皆無犯。

從非親居士婦乞衣學處

 於非親俗人,  或於俗人婦;  苾芻衣現有,  從乞遂招愆。  乞下衣及線,  便得勝上服;  覓少得全衣,  受取時無過。

過量乞衣學處

 苾芻衣失奪,  有人多施衣;  但取上下衣,  不應過量受。  上衣肘十一,  下長至七肘;  此據俗人衣,  名為上下服。  大衣三五肘,  兩重為上服;  二五肘下衣,  謂聖教上下。  從彼乞衣時,  若得盈長物;  宜應還本主,  更施受隨聽。

非親居士婦共辦衣學處

 若俗人夫婦,  欲為辦衣價;  苾芻從彼覓,  若得罪便傷。  非親如上說,  若得七種衣;  衣體是堅牢,  說名為淨物。  從他乞衣直,  或五乃至十;  迦利沙波拏,  色量如前說。  若求此等衣,  乞時招惡作;  若得泥薩祇,  得多便不犯。  苾芻若無衣,  容儀不端正;  由斯世尊教,  制遣著三衣。

非親居士婦各辦衣學處

 衣事並如前,  別與衣價異;  當觀緣起處,  有罪及無罪。

王臣送衣價學處

 若是灌頂王,  及婆羅門等;  大臣并將帥,  令持衣價來。  見使送衣直,  告言非所應;  我受清淨衣,  開悟於使者。  應告執事者,  謂是信心人;  苾芻可求衣,  乃至於六返。  若更得餘衣,  受取成清淨;  過分從求得,  此招根本罪。  若過於六返,  彼自送衣來;  語言我息心,  當可還衣主。  若彼極慇懃,  禮敬歡授與;  此物應受取,  用時無有過。  居處有四別,  謂敞舍田店:  敞謂瓦作等;  舍即是居家;  田是營田處,  謂稻蔗穀麥;  店謂貯貨物,  是詰處應知。  說有六詰門,  待語徐為答;  若作急速語,  便招惡作愆。  彼見苾芻至,  告言仁善來;  或云極善來,  當於此處坐。  或云人食飯,  或時命噉餅;  或飲非時漿,  略言斯六種。  施主使淨人,  三是人清淨;  隨有非人者,  即招於惡作。  苾芻寄衣去,  與彼親愛人;  使於所寄人,  親友用無過。  在路知彼死,  即是死人物;  多時無長過,  物如餘處辨。

用野蠶絲作敷具學處

 若作新蠶褥,  成時犯捨墮;  有二種不同,  囊成及扞作。  作二皆犯罪,  他與用無過;  饒益施主故,  令其福命增。

純黑羊毛作敷具學處

 不用純黑毛,  而作新臥具;  求覓時難得,  復妨於正修。

過分用毛作敷具學處

 且如用羊毛,  四斤為臥褥;  黑二餘各一,  是應法無罪。  黑謂性烏毛,  齊項名為白;  在頭腹及足,  謂行處應知。  白尨毛若欠,  乃至於半兩;  若造此褥訖,  必為罪相知。  黑易餘難求,  純黑亦聽作;  若從他處得,  受用當隨意。

六年敷具學處

 若自作臥褥,  強遣六年持;  六內造時犯,  除僧為秉法。  若苾芻一年,  更造第二褥;  興功招惡作,  成時得本罪。  如是二三四,  乃至五年終;  若入於六年,  縱造非遮限。

不帖坐具學處

 若作新坐具,  以佛一張手;  帖在於新者,  壞色令牢固。  若於張手內,  故心減片許;  還遭本罪杖,  楚痛此人身。  舊者極爛壞,  久故無所堪:  或唯但有新,  不帖時非犯。

擔羊毛學處

 不自將羊毛,  行過三驛外;  少許為帽等,  密持非是愆。  半村擎惡作,  及半俱盧舍;  俱盧舍若過,  越村便得墮。

使非親尼擘羊毛學處

 非親苾芻尼,  苾芻令浣等;  持毛彼若洗,  斯便損式叉。  若別令洗等,  或復總皆為;  得罪隨所應,  不為但惡作。

捉畜錢寶學處

 佛遮苾芻輩,  執捉金銀等;  若三衣道糧,  病藥當持去。  苾芻應少欲,  少作少營求;  存心樂涅槃,  知量知時受。

出息求利學處

 為利作興生,  財穀等出納;  覓利金剛杵,  便傷貪者身。  遠求及期限,  出利并納質;  成與不成等,  興生有四殊。  或往他處求,  莊束船車等;  及覓同行伴,  斯名作遠求。  七倍等獲利,  方始與他財;  書券證保人,  斯名作期限。  本欲求生利,  兩倍等利增;  書券計時徵,  斯名曰生利。  末尼珊瑚等,  真珠物貯收;  明契作要期,  斯名為納質。  此中利未生,  已招於惡作;  如其生利得,  便招於捨墮。  成者謂已作,  打為莊嚴具;  不成即金等,  此並如前說。  為三寶所須,  方便欲求利;  應差知事者,  俗法勿相違。  王及諸官屬,  施主勿交關;  與時追索難,  或可全不獲。  納質善觀望,  籌量可與物;  善人堪委付,  無質與非傷。

賣買學處

 無別交易人,  苾芻須自買;  善觀當出語,  決價但三酬。  若當有賣買,  元不許求利;  若別有所須,  賣買時無過。  若為三寶事,  要須有賣買;  知事人應作,  勿與俗相違。  若人為設供,  就寺為市易;  當須差降與,  令彼信心增。  油麻穀豆等,  於內有蟲出;  安在陰涼處,  任彼自隨緣。  雖安在陰處,  生蟲尚自存;  置室瓨等中,  密閉無令損。

畜長鉢學處

 畜鉢有二種,  謂鐵及與瓦;  若持過十日,  必為罪相中。  若應量及減,  有餘應貯畜;  為濟近圓人,  不分別無咎。

乞鉢學處

 得作五種綴,  不合乞餘鉢;  意遮求妙好,  若買則非愆。  苾芻綴鉢璺,  不應用融物;  黑糖錫紫鑛,  泥蠟並皆遮。  綴鉢有五種,  謂銜鍱釘鍱;  鐵釘并鐵末,  及為魚齒縫。  依法而轉換,  若得便無罪;  異此乞惡作,  得時泥薩祇。  所得之長鉢,  捨在於僧伽;  轉取最後者,  應如法持用。  指鉤不觸食,  受二升米飯,  并容於菜茹,  此名為大鉢;  受一升米飯,  并菹菜名小;  此兩內名中,  是名三種鉢。  若鉢有璺穴,  補綴可存情;  作具須者持,  置於僧庫內。  要有鉢方行,  不蒙眾秉法;  除為賊恐怖,  又復擬還來。

自乞縷使非親織學處

 若非親織師,  無價織衣犯;  酬價并親族,  遣織時非過。

居士婦使非親織學處

 俗人令織匠,  為苾芻織衣;  不應至彼邊,  諂心申愛語,  令長刷削打,  將食誘織師;  彼人如為作,  得便招捨墮。  長者謂廣大,  刷者令軟滑;  削謂除縷結,  打謂打令堅。  乞餅與織師,  五正等飲食;  與其食糧者,  米豆等應知。

奪衣學處

 苾芻與他衣,  瞋不應還奪;  哀憐者無過,  意欲益前人。  動身是身業,  言陳成語愆;  於斯兩業中,  隨一便招罪。  乃至於衣角,  未離身已來;  得惡作應知,  離身便犯捨。

急施衣學處

 但是夏中利,  坐夏者應分;  此不通餘人,  預分招惡作。  夏無掌衣者,  不合受他衣;  若有難施衣,  金等咸應受。  急施有五種,  謂病為病人;  欲死或為亡,  將行故行施。  隨意十日在,  此時當受物;  若過於衣時,  斯便不合畜。  若施主告言,  我當自手施;  受取應為舉,  合眾罪皆無。  若得隨意利,  悉屬坐夏人;  亦通無夏者,  同為隨意事。

蘭若離衣學處

 阿蘭若有怖,  於自三衣中;  俗舍寄一衣,  為防其難故。  於斯離衣宿,  六夜許無愆;  第七明相生,  須還蘭若處。  非前夏安居,  是名為後夏;  此中若有賊,  謂是難應知。  言有疑畏處,  謂師子虎等;  有怖謂虻等,  惱亂多眾毒。

雨浴衣學處

 春餘一月在,  四半至五半;  若其須雨衣,  此時宜可乞。  去前安居日,  尚有一月在;  此月應守持,  入夏隨情用。  可於兩月半,  苾芻用雨衣;  早求過後持,  此便招捨墮。  若於隨意日,  施得好衣財;  秉白二羯磨,  對眾前當受。  眾僧既共許,  慇懃各用心;  一日作使成,  物體須牢固。  如法作衣已,  花香好嚴飾;  置在於眾中,  張須知法者。  由張羯恥那,  苾芻獲饒益;  謂於十日內,  不須分別持。  雖無僧伽胝,  人間任情去;  別眾食展轉,  斯皆無過愆。  雖不告苾芻,  得入於村內;  廣文具有十,  此略言其五。  謂從八月半,  乃至正月半;  齊斯五月內,  名羯恥那時。  行下意及了,  行遍住兼出;  不滿夏及破,  後夏者不應。  囑信并求寂,  及以授學人;  不受羯恥那,  餘利皆須與。  破尸羅行壞,  大眾與作遮;  及入非法朋,  於餘處坐夏。  如斯等五人,  無利無饒益;  由其不消施,  持戒者應為。

迴眾物入己學處

 若僧現前物,  迴之將屬己;  他利最難消,  當受泥黎苦。  他施衣金等,  及以諸飲食;  遮斯兩種物,  名迴換應知。  此眾所生利,  迴與別僧伽;  惡作必定招,  非根本應識。  或將他眾利,  共迴與此僧;  若物屬此時,  合眾皆祇罪。  佛像制底人,  乃至與畜生;  上下樓簷等,  迴時皆惡作。

七日藥學處

 受取對苾芻,  守持酥蜜等;  自取隨情食,  齊七日無違。  泥薩祇應捨,  此須善苾芻;  間隔要經宵,  其罪應須說。  第二日還衣,  本主當從乞;  慳心不還者,  強可奪將來。  三中若有一,  更復得餘衣;  由其未清淨,  受時皆悉犯。  由衣等須捨,  故有捨名生;  復墜墮三塗,  為斯名捨墮。◎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