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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第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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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下

尊者毘舍佉造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下明於十七跋窣覩等,中述其要事(跋窣覩是事)。

 若是旃荼羅,  唱令及酒舍;  婬女王宮處,  此五非行境。  外道諸典籍,  習讀將為勝;  及數犯罪人,  所食皆成毒。  常應讀佛教,  是惡道良醫;  開許讀外書,  為欲知其過。  一切智言說,  美妙多譬喻;  豈如外道論,  無理言麁淺。  多畜諸器具,  彫飾皆不許;  若畫坐床足,  斯皆外道儀。  苾芻身老病,  若乘輿隨聽;  杖絡及皮衣,  斯皆在開限。  無由帝釋請,  遂開於浴室;  并勤定誦人,  咸聽小食飯。  不注於眼口,  亦不香薰衣;  不畫傘皮鞋,  揩爪令光淨。  傘蓋有二種,  葉作葦竹成;  若至村中時,  不應正持入。  若作於傘柄,  應與傘蓋同;  欠呿開口時,  應將衣手掩。  有緣須笑時,  不得露齗齒;  讚詠大師德,  說法時非過。  不得長作聲,  宣唱牟尼典;  讀誦宜依法,  隨處勿相違。  若學讚德聲,  應在於屏處;  為宣揚正法,  不應生染心。  苾芻及尼等,  五眾許安居;  若至夏罷時,  五眾集隨意。  苾芻苾芻尼,  一切戒須學;  求寂求寂女,  受十戒應知。  不獨在道行,  亦不獨渡水;  不故觸男子,  不與男同宿;  不為媒嫁事,  不覆藏他罪;  是名為六法,  正學女應知。  金銀不應捉,  不除隱處毛;  亦不掘生地,  不斷於青草;  不得不受食,  及以殘宿食;  是名為六隨,  學之經兩歲。  上座於日數,  分明須憶知;  授事在眾前,  日日當陳告。  可於六時中,  月半減一日;  減日成其月,  至六成一閏。  如其王作閏,  月數有參差;  苾芻應可隨,  由王有勢力。  洗手洗鉢處,  若作曼荼羅;  不似日月形,  及似塔形勢。  苾芻涉路去,  若過神廟堂;  入彈指作聲,  伽他說佛語。  若至神廟所,  不應為損益;  苾芻若違教,  便招惡作罪。  苾芻等五眾,  不供養天神;  自作若使人,  亦得惡作罪。  若有餘因緣,  許香花祭食;  不得違時俗,  損益不應為。  事佛之善神,  隨情應供養;  於諸大經內,  遣作皆無犯。  於諸有情類,  常擁護行慈;  由有慈悲種,  不生於苦趣。  愛敬天神者,  常好為供養;  世間皆共然,  由貪生死樂。  皆求世間果,  由是祭邪神;  惱害殺眾生,  引他歸惡趣。  先已歸依佛,  轉更事天神;  供養獲果少,  不知尊敬處。  破戒著袈裟,  欺弄苾芻像;  無慚噉人食,  事同剛火炭。  應寫律教等,  流布能生福;  忘念者令憶,  自身兼讀持。  苾芻入浴室,  須揩身體時;  應令敬信人,  勿使不信者。  諸有持戒人,  不供破戒者;  不可令師子,  承事於野干。  此是佛法刺,  正教中死屍;  共住及隨行,  皆成不應法。  親教軌範師,  及父母有病;  假令是破戒,  悉可為供給。  父母老貧病,  乞食半相供;  由斯有大恩,  是故應瞻養。  見有闕乏處,  隨事皆供給;  乃至塗足油,  洗沐令身淨。  苾芻若用甎,  唯得揩踝足;  餘身分不許,  若為病皆聽。  不三畫插梳,  及帶於呪線;  應繫於左臂,  為治病開聽。  如其病除愈,  應安柱孔中;  醫人若遣為,  香塗身不犯。  若以香塗身,  不應出房外;  勿令他嫌慢,  增其不信心。  若有淨信者,  為福施香泥;  應塗戶扇邊,  嗅之能益眼。  淨信以香泥,  塗摩苾芻足;  為福宜應受,  去時當洗除。  必有妙香花,  苾芻欲得嗅;  意欲令明眼,  不應生愛心。  聽持鐵鑰匙,  為防衣藥故;  勿興煩惱意,  輒捉打眾生。  大眾及別人,  持印皆聽許;  銅鐵木礦石,  甎錫等應為。  別人髑髏像,  或刻為白骨;  大眾法輪形,  此是作印相。  凡食小香果,  皆須待核成;  欲令其福增,  僧伽果須熟。  不應臨水鏡,  愛心觀面像;  為病念無常,  照時無有過。  不自斷生支,  亦不甎石打;  宜將不淨觀,  洗除婬染心。  洗足盆內高,  其形如象跡;  竹及多羅葉,  二種扇應持。  若欲除蚊子,  五種拂隨聽;  枝梢劫貝[卄/毦],  麻毛并破帛。  若須上高梯,  應結裙下緣;  苾芻不擎重,  應覓俗人持。  苾芻之儀式,  皆與俗不同;  用梳等搔頭,  是事咸不可。  若髮有塵垢,  頭癢手揩摩;  或時將故衣,  此等皆無犯。  寺後西北隅,  安置大便室;  及以小行室,  皆須店門扇。  西北角下房,  安大眾瓶水;  此據門南向,  餘面准應知。  若見諸俗人,  及老苾芻啑;  應云久長壽,  不言便得罪。  大者見小啑,  應告言無病;  小者於尊年,  即須云敬禮。  凡是噉食時,  及便利未洗;  或一衣在道,  或立穢鬧處;  或復食雖了,  口猶未澡漱;  斯皆不禮他,  亦不受他禮。  若於旦起時,  齒木未淨口;  禮他及受禮,  並皆招惡作。  見行遍住等,  皆不應禮拜;  佛及大苾芻,  唯此二應禮。  於斯聖教內,  有二種畔睇:  一謂以五輪、  二乃搦其腨。  持戒者不應,  毛繩繫蛇項;  如其不肯去,  方便好應驅。  應可用軟繩,  徐徐繫項棄;  宜安嶮叢處,  勿對於眾人。  如是於鼠等,  皆可興悲念;  繫放無令害,  慇懃善用心。  護戒者悲心,  蚤虱常存念;  置故衣氈內,  應安孔隙中。  若其除壁虱,  可安青草中;  隨其樂處行,  勿令生苦害。  油器有三種:  大者受一抄,  小半抄餘中,  隨情可持用。  道行為法語,  或作聖默然;  住息說伽他,  宿處誦三啟。  聽持三種繩:  長百五十肘,  短百肘餘中,  隨處應當用。  如其井池淺,  或可水平流;  長短任應持,  或時全不用。  若為苾芻尼,  演說律儀教;  中間應幔障,  異斯便惡作。  不取賊遺物,  應可善觀瞻;  多人共委知,  設取無愆過。  苾芻若種樹,  擬充僧果園;  守看經五年,  去時須囑授。  苾芻不呪誓,  若作似妄語,  亦不賭衣等,  博奕匪尸羅。  苾芻見女人,  若有染心起;  或女生染意,  住處捨應行。  若見苾芻尼,  為來聽法故;  不可遣其立,  與物令安坐。  應與甎木枮,  及草稕褥子;  唯此令尼坐,  餘物並不應。  尼來至寺中,  應與其臥具;  令用中下者,  上物無宜與。  苾芻苾芻尼,  相對不說罪;  由於所犯過,  愧恥難陳說。  苾芻尼有疑,  於罪應為決;  尼須起尊敬,  勿生輕慢心。  尼入僧寺時,  至門應遣問;  報言無過者,  隨意令其入。  欲居蘭若人,  應先善三藏;  日月星行次,  皆應分別知。  若在蘭若住,  應畜油等物;  他索可相供,  令賊歡喜故。  先是工巧人,  調度不應畜;  醫及解書者,  針筆等聽持。  苾芻住蘭若,  應可務精勤;  出家勤最初,  懈怠便招罪。  縱使行精進,  正法亦須求;  離此見不明,  失信乖修習。  若離正教授,  無宜習定門;  能發狂亂心,  損害禪支路。  於其所住房,  香花等芬馥;  床服咸應爾,  異此心難定。  僧家營作木,  不可持燒染;  若是曲爛者,  許用在無傷。  若為他解勞,  應須觀軌式;  彼人有伴屬,  勘問乃相容。  若見有女人,  水火等漂害;  苾芻應拯濟,  由悲故非犯。  若有人來問,  云何活命緣?  苾芻隨事教,  勿使違時俗。  若於寺門下,  或在房簷前;  若有女人時,  苾芻不應住。  已於五欲境,  捨之而不愛;  是故常用心,  念住勤修習。  三世諸如來,  獨覺聲聞眾;  皆依此道去,  能至涅槃城。  弟子觀師德,  方可請為依;  師於弟子邊,  問知應攝受。  兩人隨有過,  彼此並招愆;  為斯俱用心,  慇懃好相察。  師須戒行全,  瞻病不悋法;  隨時常教授,  當求如是師。  弟子亦具戒,  勤策性柔和;  恭敬於師長,  禪誦無違闕。  有緣自行去,  或復見本師,  入外道歸俗,  斯皆失依止。  又復隨一人,  作捨依止念;  此即名為捨,  進否善須知。  呵責門徒時,  不可便驅逐;  權聽寺內住,  若改命歸房。  說有五種呵:  不語不教授;  不受其承事,  遮善品捨衣。  呵責及受懺,  皆須准教行;  此二若乖違,  俱招惡作罪。  嬾惰無孝心,  麁言親惡友;  於師不恭敬,  斯人勿懺摩。  若擯於求寂,  隨將上下衣,  并與濾水羅,  師須善觀察。  若已受近圓,  應與其六物;  必是難容忍,  隨去不須留。  若離本依止,  一宿不應行;  仍除滿五年,  善明於戒律。  如其向餘處,  緣開五日停;  勤求依止師,  若無不得住。  宜於彼師處,  應為洗摩身;  或染或縫衣,  斯為弟子法。  軌範於作業,  知量可應為;  養護起慈悲,  不應令過分。  教讀依止師,  報恩俱給侍;  然於二人處,  恭敬有差殊。  若無教讀師,  在處住無犯;  無依不應住,  依止倍存心。  雖斷煩惱盡,  復善閑三藏;  若未滿十夏,  仍須伏依止。  去師兩驛半,  半月一度禮;  此半八日禮,  同處日須三。  若於後夏內,  依止師身亡;  宜應自守心,  更互相監察。  若至三月滿,  處無依止人;  第二褒灑陀,  不應於此住。  既為隨意事,  勿更褒灑陀;  大聖順時開,  即名為長淨。  更互相教示,  隨意聖遣為;  常開長淨門,  對治眾罪業。  寺中有客至,  主等或時多;  十四五參差,  應隨主人作。  若處客來多,  舊住人數少;  主應隨彼客,  共為褒灑陀。  僧伽不和合,  對一人守持;  若一人亦無,  心念應言說。  如是作守持,  苾芻衣及鉢;  并捨為分別,  兼捨請應知。  大眾若和合,  得好人共住;  理應許說戒,  心念亦隨聽。  必若難緣生,  有事開心念;  應知隨意事,  准此亦應為。  大眾可同心,  應共作隨意;  異此應須喚,  同行者為之。  將去隨意時,  可有七八日;  應為告白事,  令使眾人知。  壇場應秉法,  界中或出外;  一界不別住,  眾事悉應為。  二十十或五,  及以四苾芻;  有此四僧伽,  隨應秉諸法。  不得以世尊,  添彼僧伽數;  佛寶殊僧寶,  秉法者應知。  出罪須二十,  近圓十人等;  滿五應隨意,  四為褒灑陀。  若處秉羯磨,  白等如法成;  名住處應知,  異斯非住處。  苾芻不啞默,  口應宣法言;  是外道愚癡,  誘誑諸無識。  苾芻安居了,  三事應隨意;  如不作此事,  無難不應行。  雖有見聞疑,  別遇難緣起;  為護於身命,  越海亦須行。  若有王賊等,  樂聞苾芻戒;  難緣應為說,  無難不應為。  貧人有信心,  富人無信敬;  慇懃樂聞戒,  世尊開為說。  苾芻善三藏,  法師及病人;  眾中最大者,  咸應放知事。  聞有明三藏,  遠從他處來;  鼓樂及幢幡,  應迎兩驛半。  大眾鳴揵稚,  隨力悉應迎;  美食解疲勞,  請次宜應告。  房舍及臥具,  常不在分限;  給淨人相供,  不差知眾事。  戒學佛所制,  僧制眾同為;  乍可乖眾言,  無違世尊教。  眾意有多途,  雖立還復廢;  豈有能迴改,  無二大師言。◎  ◎五月十六日,  應作前安居;  六月十六日,  苾芻為後夏。  但有此二日,  合作安居事;  中間但空住,  不許作安居。  苾芻三月內,  不許外遊行;  飛禽於夏時,  亦不離巢去。  若至五月初,  逼夏須存意;  可於其住處,  營飾等應為。  既至十五日,  總收於臥具;  差分臥具人,  應須具德者。  於欲瞋癡怖,  眾過並皆無;  善知分未分,  此即應差遣。  毘訶羅波羅,  應須告僧制;  冀令安樂住,  勿使有虧違。  諸人樂住者,  不應為鬪諍;  於此受籌人,  當須自審察。  單白告大眾:  今是十五日;  僧當共受籌,  明作安居事。  從上行籌已,  次可分房舍;  及以床臥具,  皆從大至終。  若近安居時,  當須善觀察;  所行乞食境,  無令事有廢。  若於所住處,  知有同行人;  具德有多聞,  并淳善和合。  不令煩惱起,  若起即能除;  有此善伴處,  宜應共居止。  病藥并乞食,  斯皆易可求;  無多婬女家,  斯名善行處。  當於隱屏處,  蹲踞對苾芻;  口說安居文,  作法應如是。  我施主某甲,  侍人及作者;  我今於此處,  作前夏安居。  或云作後夏,  有破裂修補;  我於此夏居,  餘並同前說。  若於此安居,  無法界外宿;  現在無饒益,  來世受泥犁。  若為寺等事,  并諸雜福業;  制底眾食緣,  及以出罪等。  尼違八敬法,  為欲除其罪;  或為下三眾,  受戒等須看。  若諸俗人輩,  有請喚等緣;  苾芻察時宜,  須時應往赴。  三寶及父母,  師主等有事;  并諸病患緣,  皆請七日去。  一日二日等,  乃至四十夜;  苾芻應可去,  勿令前事闕。  若有如法事,  察知非是虛;  僧伽共許差,  隨情可行去。  仍於一夏中,  過半不在外;  為斯但四十,  若過罪便傷。  飲食若有闕,  醫藥復難求;  全無供侍人,  去時非破夏。  若處有八難,  及婬女黃門,  并惡獸等緣,  行無破夏罪。  若有罪惡人,  聞來破和眾;  恐為非樂事,  出去者無傷。  聞彼鬪諍人,  知是己親友;  不往諫得罪,  停無破夏愆。  若共他作契,  向某處安居;  至日不赴期,  苾芻招惡作。  苾芻若守持,  七日或多日;  在外如逢難,  便住者隨聽。  若無有餘緣,  留住經多日;  輒違於本限,  得罪并破夏。  結界有多途,  略言其四種;  任現所須者,  隨事今當說。  大齊兩驛半,  減此任當時;  四方應置標,  山河樹等記。  可於前相中,  乃至於住處;  除村并勢分,  結大界應知。  大眾盡須集,  一人秉羯磨;  白二無差舛,  斯名結界成。  又為不離衣,  依界秉羯磨;  欲令安樂住,  元由老病緣。  雖復離三衣,  界中別處宿;  除其村勢分,  隨處任遊行。  於前大界內,  欲作小壇場;  應為白二結,  先須解大界。  若欲結小界,  置標相同前;  名曰曼荼羅,  於斯任秉法。  先結於小場,  次結於大界;  依如是次第,  結界者應知。  眾咸死轉根,  或時俱捨戒;  或盡出界外,  明相過不還。  或時為白四,  大眾同心捨;  有斯五種別,  捨大界應知。  凡欲結諸界,  標相復須知:  一樹應兩標,  分半為其界;  或時以一樹,  為其四界標;  四分各相當,  五分便不許。  向下兩驛半,  向上數亦然;  齊山頂樹梢,  或至籬牆上。  種種莊嚴具,  皆悉在隨聽;  瑩飾大師形,  令施福增長。  不許安耳璫,  及以足鳴釧;  斯為女人飾,  勿累大師形。  欲使眾人散,  鼓樂可潛聲;  供具悉應收,  無令有虧失。  或時大眾集,  諠鬧出高聲;  不知時至中,  應鳴蠡擊鼓。  若分亡人物,  眾大卒難為;  十人為一朋,  或至百千數。  各分取大段,  隨人更細分;  得分未分時,  若死須分別。  分竟身方死,  物入四方僧;  若未細分時,  當朋人合得。  有請苾芻處,  并喚苾芻尼;  食罷與施時,  持財安眾首。  此應為兩分,  或隨施主心;  飲食可平分,  佛亦咸同此。  苾芻分施物,  等分應與尼;  式叉摩拏尼,  應二分與一。  將欲圓具人,  亦二分與一;  求寂求寂女,  三分一應知。  若有多苾芻,  苾芻尼眾少;  應計人頭數,  無宜中半分。  若至大會日,  請像入村城;  能令災橫除,  莊嚴為生福。  遍洒康莊道,  嚴儀巷陌中;  散花懸妙幡,  雅麗如天苑。  栴檀及龍腦,  沈水香普薰;  隨風處處行,  聞者生欽仰。  鳴螺擊鼗鼓,  撞鍾告四方;  屯聚震鴻音,  聽者生隨喜。  鼓樂無停息,  高聲出雲表;  旃旐遍縈羅,  斯名大法會。  大旗有五種,  鯨牛妙翅龍,  師子畫幡旗,  咸持以供養。  人眾皆陪從,  法俗兩相依;  如是勝莊嚴,  引導如來入。  由佛入村城,  敬心興供養;  八部天龍等,  能除眾毒惡。  因斯獲財利,  大眾賣應分;  准價上座知,  善觀其好惡。  若有所須人,  隨情當上價;  還價未了者,  無宜著此衣。  敬持妻子等,  三寶隨一施;  不可為作價,  當隨施主心。  歌舞伎樂處,  苾芻令作時;  諸有護戒人,  不應言汝戲。  應告言賢首,  汝可好用心;  供養於大師,  勿生於嬾墮。  窣都波掛幡,  不應將物釘;  元初興造日,  安橛在隨聽。  塔上然燈供,  苾芻不自昇;  有緣須上者,  應可令求寂。  餘人無可求,  香水洗雙足;  苾芻應自上,  供養大師心。  造寺三五層,  香臺或五七;  或可隨情作,  小寺五三房。  略論處中寺,  於東西兩邊;  三層各九房,  房中寬丈二。  後面亦三層,  上取三房地;  中擬安尊像,  簷前不廢行。  或可此簷前,  從地為重閣;  隨安大尊像,  每日設香花。  前面兩房地,  從下作門樓;  門在下層間,  小作應牢固。  入門於一角,  閣道上三層;  出上並平頭,  四邊皆絕壁。  尼寺限三層,  香臺隨至五;  寺中房軌則,  准苾芻應知。  佛像形虧壞,  尊經字滅磨;  拭却可重修,  令其更增勝。  制底尊儀影,  新壇足不蹈;  必有緣須過,  可誦聖伽他。  苾芻乞食時,  有人無簡別;  佛想喚為佛,  持物而相施。  苾芻應問彼,  詳審觀其意:  汝喚我為佛,  為是兩足尊;  汝喚為法者,  為是盡苦法;  汝喚為僧者,  為是真聖眾。  既問決知已,  隨彼所樂情;  施者應受之,  此皆無有過。  假令唯一尼,  受請向他舍;  行初留一座,  為擬苾芻來。  苾芻應此座,  求寂亦宜居;  不解願伽他,  苾芻尼為作。  若無執事人,  隨緣詣村落;  獲利應須寄,  得人方遣持。  上明諸雜緣,  多是生存事;  下論身死後,  焚葬事須知。  苾芻身既死,  告眾鳴健稚;  須喚輿屍人,  柴薪用僧物。  香花幡鼓樂,  送至焚屍林;  親識及門徒,  愍念相隨去。  善親應可燒,  薪火須豐足;  助以旃檀等,  隨有灌酥油。  身瘡若有蟲,  埋時勿令損;  或安於露地,  草葉覆其身。  一一身軀內,  八萬種蟲居;  隨身共死生,  雖燒亦無過。  應持上下衣,  覆屍令好密;  自餘衣鉢等,  准法可應分。  燒時隨處坐,  略誦無常經;  三啟用心聽,  各須生厭離。  諸行盡無常,  緣生法皆滅;  剎那不暫住,  如露被風驚。  遍觀諸世間,  無有長存者;  咸趣無常海,  共被死波漂。  四大堅性等,  此不可遷移;  生者必無常,  死王威力大。  無常不簡擇,  善惡戒多聞;  一種皆歸死,  不論凡與聖。  諸佛及緣覺,  聲聞弟子眾;  尚捨無常身,  何況諸凡夫。  如斯法誦已,  方說特崎拏;  還歸洗手足,  制底行旋遶。  或可連身洗,  更復著餘衣;  去時持故衣,  勿損鮮花服。  諸行無常等,  牟尼之所說;  行思歸寺中,  當息慳貪想。  所有諸衣物,  應隨阿笈摩;  佛子共平分,  作法如常制。  揵稚誦三啟,  禮制底行籌;  及為羯磨時,  五時皆得分。  不應眾未聚,  輒共分亡物;  上座及行終,  應行其兩分。  作斯定記已,  然後共分財;  設後客人來,  不應與其分。  我死方持與,  慳心作此言;  准斯無決情,  死後宜歸眾。  決情無悋意,  生存現付與;  隨心施別人,  此等成依法。  俗死多悕望,  出家不合然;  如為顧戀心,  是日增生死。  若苾芻身死,  自他財雜亂;  宜應將鉢等,  置在於僧前。  觀知是亡物,  即應如法分;  所有諸寶等,  准教而處分。  苾芻身若死,  還合苾芻分;  當時無苾芻,  尼眾應分取。  苾芻尼若死,  苾芻尼合得;  如其尼若無,  苾芻應作主。  俗舍苾芻死,  無僧由俗人;  宜可與先來,  俱來與求者。  兩人俱並乞,  斯應與二人;  或隨施主情,  與者宜當受。  或時近多寺,  此家苾芻亡;  隨其頭所指,  合得亡衣鉢。  苾芻負他債,  忽爾卒身亡;  應須細問知,  眾用亡衣與。  若是知事人,  為眾取他物;  應將眾物與,  還債善籌量。  凡是知事人,  向他邊取物;  宜應告上座,  保券可分明。  送死幡衣等,  持來施苾芻;  受取理無傷,  令其福增長。  若彼情生悔,  還來索此衣;  苾芻應盡還,  勿令憂火迫。  被舉共好人,  同居隨一死;  亡衣好人得,  舉者不應分。  若無持戒人,  被舉有人死;  雖舉未蒙解,  宜應共分物。  既有明書券,  出物與他人;  為眾若身亡,  眾應依契索。  合入眾與眾,  制底亦皆然;  堪王送與王,  仍除刀箭等。  應用此等物,  作刀子及針;  餘並現前分,  本物非分限。  若人宣一頌,  依佛所說經;  由法語得財,  此物宜應受。  牟尼有二法,  教及證應知;  教是阿笈摩,  施法應請分。  安居若過半,  便有捨戒人;  此際苾芻亡,  應與其人分。  造佛窣覩波,  蘇迷盧等量;  四畔基牢固,  乃至安寶瓶。  輪一二三四,  如次果應知;  凡夫具德人,  瓦頭為制底。  若作佛制底,  輪蓋無定數;  過千妙高量,  獲福乃無邊。  獨覺麟喻佛,  不過十三槃;  於彼相輪頭,  寶瓶不合置。  制底中安佛,  兩邊二弟子;  餘聖次為行,  諸凡應在外。  次明看病事,  更互可應為;  藥直若貧無,  僧物宜當與。  若病人來乞,  洗鉢盛淨水;  應誦佛伽他,  三遍存心呪。  苾芻為受藥,  持將與病人;  如其授者無,  自取亦聽服。  不應就病人,  教化取衣鉢;  假令雖捨施,  大眾不應分。  施者及受者,  教化者情貪;  三俱非淨心,  此不應受用。  病者若樂欲,  供養於佛僧;  應用好衣等,  守持麁惡服。  若彼貧無物,  教化可應為;  隨情施少多,  令其信增長。  乃至一盤花,  或可持瓶水;  應隨病人語,  供養使心歡。  若於己財物,  慳心苦難捨;  宜應用心勸,  令彼供三尊。  或可瞻病人,  為捨衣鉢等;  令其覩供養,  引生檀施心。  若於資具內,  有愛著須捨;  當於戒德人,  隨情施衣鉢。  苾芻雖持戒,  愛鉢至身死;  還生自鉢中,  受惡毒蛇報。  若患痔漏等,  勿使不信人;  造次輒行醫,  割除令苦惱。  如其療痔病,  藥呪可應治;  無醫為處方,  不以爪甲截。  若無看病人,  無弟子及藥;  大眾咸供給,  藥乃出僧伽。  必是孤獨類,  全無供侍人;  合眾並應看,  或可為番次。  若患疥癩病,  勿污僧床褥;  宜將厚衣替,  咸用己私財。  簷廳及門屋,  大小便舍中;  不應看病人,  可居安隱處。  造寺主身死,  被禁或他行;  於斯住五年,  雖貧不應棄。  更可於五年,  與近寺同利;  別為長淨事,  守護不令虧。  看守滿十年,  若心不樂住;  宜將臥具等,  移安近寺中。  宜應好閉門,  隨情向餘處;  苾芻如樂住,  任意可應居。  他寺所寄物,  他索即應還;  必若有餘緣,  受用誠無過。  施主有先心,  施此非餘處;  迴將與他寺,  宜應強奪來。  若著僧衣服,  及自上價衣;  不應浣染等,  福增無損故。  若於雨雪時,  不應安露地;  無宜著此服,  入不淨室中。  若其過初夜,  臥具不應分;  必知長久停,  宵中亦應給。  應隨老次第,  與床并坐枮;  當留一所房,  與客苾芻住。  縱在阿蘭若,  隨老樂應分;  地樹及叢林,  准次皆分給。  設居於靜林,  亦須留客處;  為護其衣鉢,  異此遂招愆。  若在於迮處,  肘地應分臥;  瓶水及齒木,  藥雜器皆分。  有意欲他行,  戾須淨掃拭;  如其故令壞,  惡作罪侵身。  正值分房際,  不囑便外出;  更令依次行,  雖啼不應與。  臥具及飲食,  小者共平分;  花果等亦然,  大師法恒爾。  若彼身重病,  不樂出本房;  乃至未差來,  放免其分次。  若見僧房外,  臥具露地安;  應可持令入,  老病令人舉。  見大眾臥具,  被火燒水漂;  護身當救持,  不應為造次。  先須出己財,  次出於僧法,  後當持佛物,  是次第應知。  先須請容許,  次可相時宜;  方於三藏中,  隨情問疑處。  凡為教授者,  隨行住坐臥;  於此四儀中,  說法皆非犯。  諸有受學人,  先須起恭敬;  但除寢臥事,  餘三不在遮。  教授學人時,  彼愚心未曉;  悲情善開喻,  百遍不應辭。  苾芻舉手打,  屋柱樹及牆;  斯皆有愆過,  智者不應作。  臂上不安玔,  呪線任情持;  若有所須時,  繫臂無令現。  若誦諸明呪,  不得敬餘天;  宜應禮三寶,  持外道呪術。  不於覆鉢家,  受飲食床座;  亦不往彼舍,  為其說法等。  必有淨信心,  敷妙衣布地;  苾芻應為蹈,  念諸行無常。  但畜三衣者,  唯開一洗裙;  若更畜餘衣,  便乖杜多行。  若諸麥豆等,  曾經蒸煮來;  雖復尚堅生,  鞕種皆非犯。  嘔食出咽喉,  吐却淨漱口;  仍除先業力,  頸內有雙喉。  若有彫彩扇,  為眾畜時聽;  苾芻所著衣,  不應同一色。  若是乞食人,  隨衣著[巾*句]細;  於花果樹下,  不棄大小便。  寺角中閣道,  木作石不為;  重病不禮他,  亦不受他禮。  洗待身乾已,  方可著餘衣;  或手拂令乾,  或用身巾拭。  若得花香物,  屏處隨情嗅;  能使眼目明,  令施福增長。  孫陀利打衣,  寄與難陀著;  世尊聞此事,  因斯制打衣。  得他先打衣,  水灑柔方著;  依舊光華者,  便招越法愆。  知是賊所棄,  死肉有殘餘;  甘蔗等同然,  對眾無宜取。  若以頭背跨,  持物路中行;  現苦已招譏,  當來更被壓。  若有貴價緂,  舉置被蟲穿;  苦木葉餘香,  裹末便不食。  父母歿亡日,  遺言與苾芻;  此物可應收,  宜將供三寶。  身在他界住,  與彼苾芻欲;  此作法不成,  仍招惡作罪。  貴價高攝婆,  他施應須受;  賣却同分取,  割破不應為。  苾芻不見蛇,  被螫便命過;  壓時蛇復死,  為此臥觀床。  眠時不照床,  即便招惡作;  不應令象馬,  雞雀鬪傍觀。  若須其偃帶,  是善逝所聽;  老病及風羸,  隨情可應用。  從斯住處去,  或復擬旋歸;  臥具囑方行,  拂拭令清淨。  被他囑授人,  應須為堅守;  若還應即與,  存心為賞持。  八日十五日,  曬曝看臥具;  每半月常然,  異斯招越法。  大小便利室,  及以眾器具;  先至宜應用,  不應隨大小。  若眾家器物,  當其受用時;  應與先借人,  無令廢其事。  上妙繩床座,  眾許非別人;  倚版為除勞,  僧私皆悉許。  若大過三夏,  開聽一座坐;  如未近圓人,  曾不許同席。  若於俗舍內,  別座不可求;  設令親教師,  許暫同居席。  如有難緣事,  持眾臥衣行;  將者可應眠,  無怖還隨次。  若恐怖止息,  受用可如常;  爛破孔穿時,  如法應縫補。  必不堪受用,  乃至襯替衣;  裂破作燈心,  或作泥填孔。  如斯受用時,  欲使身安樂;  復令於施主,  恒為福業因。  別寺有定分,  餘人輒來食;  計價當酬直,  此不許分踈。  僧祇臥具物,  記誌宜須作;  此是某甲施,  書字好分明。  枮上更安枮,  苾芻重疊坐;  黑耳惡作女,  被壓向幽關。  求寂有信心,  存情恭敬戒;  常住之臥具,  此亦合同分。  開皮臥具者,  不許在中方;  俗舍坐權開,  用臥元非許。  熊羆皮總許,  若坐并承足;  邊方並悉開,  以皮為臥具。  金銀真珠等,  希奇寶莊飾;  并將象牙帖,  此名為大床。  苾芻床上坐,  垂足不至地;  此即是高床,  奉戒者應識。  此二大高床,  苾芻不許坐;  俗亦遮非許,  謂受褒灑陀。  必是堅牢座,  兩人容共坐;  床亦許三人,  仍須撿新舊。  必欲分財物,  或告或鳴稚;  或可共行籌,  總告僧伽眾。  揵稚有五種,  所為事不同;  任用在當時,  無違大師教。  一度斂稚訖,  更不打一稚;  此即是凶緣,  為表亡人事。  作業三過斂,  摋打兩下稚;  如增一大稚,  是謂眾常法。  急難稚無定,  為欲警眾人;  若為警禪思,  應可搖鳴錫。  客人將入寺,  門外洗手足;  若處水難求,  宜將葉拂打。  既入於寺中,  合掌就尊處;  主唱善來已,  答曰極善來。  主人隨所有,  斟量為解勞;  并設非時漿,  令彼心歡喜。  無遑濯手足,  即問僧常制;  聞已可隨行,  還如佛親說。  舊住諸苾芻,  所為作制令;  咸依稱理教,  勿使惱眾人。  不得於如知,  尊極大師處;  苾芻喚名族,  及以具壽等。  小師於大者,  應喚為大德;  大者於小年,  應命為具壽。  既被眾處分,  隨力淨僧坊;  八日十五日,  鳴稚集弟子。  大小便洟唾,  及以吐血等;  謦咳或彈指,  再三令警覺。  勿在生草上,  及於清水中;  好樹及淨田,  無宜棄不淨。  身安無病苦,  不數食檳榔;  為病乃無違,  苾芻應噉食。  非時欲受用,  於諸果味中;  雖不有開遮,  略教宜詳悉。  猶如日日中,  供身恒噉食;  還須安眼藥,  佛說遣常為。  於寺內淨地,  不可輒剃頭;  有病在隨聽,  了時須掃拭。  若於剃髮時,  必須依小大;  若已下手剃,  喚起理不應。  鬚髮隨先後,  次拔鼻中毛;  手足爪方除,  須知其次第。  苾芻剃髮時,  不作牛毛剪;  若有瘡病者,  近處剪無傷。  於三隱密處,  不許輒除毛;  若有病時開,  報知同淨行。  剪爪如斧刃,  或可剃刀彎;  甲上聽除垢,  不合求光飾。  若在蘭若處,  髮不過兩指;  二指便非咎,  城村不合然。  凡剃髮了時,  遍身皆淨洗;  有事便開許,  但須淨五支。  無俗剃髮者,  應可在房中;  苾芻若善閑,  為剃時非犯。  晨朝嚼齒木,  或為說法時,  及以食了時,  不作便招罪。  齒木有三殊,  長須十二指;  短便八指量,  此內總名中。  隨是何木條,  大如小指許;  嚼頭軟成絮,  苦澁者為佳。  齒木既嚼了,  刮舌須存意;  銅鐵赤銅鍮,  刮錍隨樂作。  若住村城內,  四中隨一持;  淨洗用灰揩,  勿令生垢污。  必其無此者,  用前所嚼木;  擘破兩相揩,  刮舌貧人用。  齒木卒難得,  口齒終須淨;  三屑隨時用,  權開亦無犯。  前身作毒蛇,  今為長者子;  出家因淨口,  常須刮舌錍。  既除其舌垢,  置地殺小蟲;  由此佛興悲,  不許隨宜棄。  凡是淨口時,  齒木洗方棄;  無水揩塵土,  不然招惡作。  蠅於齒木死,  食此守宮亡;  黃狖噉斯終,  狗飡還命過。  苾芻有三事,  宜於屏處為:  謂是大小便,  及以嚼齒木。  苾芻許皮履,  但唯開一重;  不許作多重,  俗淨方聽著。  踏時作聲響,  縱淨不應畜;  為眾在隨聽,  著時無有罪。  若在嚴寒國,  氷雪滿田中;  此時開富羅,  著否皆隨意。  師子象馬等,  五皮不合持;  并及此諸筋,  不可將連綴。  自餘牙爪獸,  犲及猫狸等;  不合用其皮,  由斯能作害。  若在毘訶羅,  總不聽著屐;  得安便轉室,  并開俗舍中。  芒竹等為鞋,  苾芻不合著;  脚有風血病,  須著在隨聽。  若是無船處,  憑牛尾渡河;  象馬特水牛,  此悉非遮限。  租田合取分,  耕業絕不聽;  守看宜用心,  無令損常住。  險途逢難緣,  自亦持將去;  寺中如有賊,  鬧亂可應為。  若在牧牛坊,  慇懃好看守;  不應言穀將,  方便遣如常。  求寂等持糧,  身羸須借助;  勿令其手放,  舉下並無傷。  若其全困乏,  苾芻應為持;  帒上繫長繩,  可令求寂捉。  賊來驚走棄,  或可渡河時;  此即自收來,  食時無有過。  將車載糧食,  險處恐摧轅;  苾芻應共推,  仍須防軾處。  船中穀食滿,  觸淺過灘渦;  牽拔助舟人,  無宜觸其柁。  染衣須靜日,  復非陰午時;  好地不應為,  恐污生譏過。  忽爾逢風雨,  塵驚恐污衣;  可移簷宇中,  污處應摩拭。  同法諸苾芻,  見鬪宜應解;  彼若不用語,  捨去不須看。  破持戒信持,  俱持取聞者;  同聞信少欲,  少欲有差殊。  此二共鬪時,  兩言俱可信;  可問極少欲,  二極乃無爭。  若因論法相,  鬪諍遂便生;  如其惡不除,  應須為捨置。  合禮處相逢,  雖鬪應行敬;  大告言無病,  若違俱得罪。  若入浴室時,  令人防守戶;  洗浴事未了,  少信勿令前。  若用眾雜彩,  繪畫在隨聽;  不得畫眾生,  仍開剪花葉。  若在僧房壁,  畫白骨死屍;  或時為髑髏,  見者令生厭。  大門扇畫神,  舒顏喜含笑;  或為藥叉像,  執杖為防非。  畫大神通事,  華中現佛形;  及畫生死輪,  可於門兩頰。  畫香臺戶扇,  藥叉神執花;  若於僧大厨,  畫神擎美食。  庫門藥叉像,  手持如意帒;  或擎天德瓶,  口瀉諸金寶。  若於供侍堂,  畫老苾芻像;  應為敷演勢,  開導於眾生。  溫堂并浴室,  畫作五天使;  生老病死繫,  其事准經為。  若在養病堂,  畫作大師像;  躬持大悲手,  親扶重病人。  若於水堂處,  彫彩畫龍蛇;  若於圊廁中,  應作尸林像。  可在簷廊壁,  畫佛本生時;  難行施女男,  捨身并忍事。  如斯畫軌式,  緣在逝多園;  長者造寺成,  世尊親為說。  若在簷房處,  不許火烟熏;  必若有餘緣,  無烟可持進。  於好甎地上,  不應輒然火;  若有要緣者,  宜可在爐中。

 佛及眾中尊老者,  國王恩濟於兆庶;  親教軌範二尊人,  此五善教無宜越。  若有苾芻所為事,  世尊不開亦不遮;  清淨不與俗相違,  斯事應行勿疑慮。  若是世間起譏議,  苾芻受用不應為;  略教能令弟子安,  亦明佛是一切智。  若毘奈耶蘇怛羅,  於其緣起不能憶;  六大都城隨意說,  縱令差互並無愆。  室羅伐城娑雞多,  婆羅痆斯及占波;  薜舍離城與王舍,  此六大城隨處說。  長者謂是給孤獨,  憍薩羅國勝光王;  女人謂是毘舍佉,  斯等臨時任稱說。  婆羅痆斯大城內,  國主名為梵授王;  近住女名褒灑陀,  有大長者名相續。  創在婆羅痆斯國,  法輪初轉濟群迷;  於斯說法度五人,  為報昔時先願意。  第二五人隣次度,  為說色等空無我;  總觀諸蘊若浮泡,  生死輪迴因得出。  初由五人著下裙,  高低不等招譏醜;  令如梵天圓整著,  因斯遂制式叉門。  從次牟尼方制戒,  蘇陣那等作婬非;  緣起學處免初人,  此是生天涅槃路。  大哉大德六人眾,  由斯廣制式叉緣;  悉皆明辯冠當時,  所作事業無重犯。  雖為此等制學處,  因斯洗濁破尸羅;  如信度河至春時,  流澍平原灌眾澤。  鄔波難陀阿濕迦,  闡陀難陀鄔陀夷;  補[木*奈]伐蘇六難調,  世尊教中為滓穢。  若有要心不犯戒,  斯則名為上智者;  雖犯能悔亦勝流,  長時不悔生惡趣。  諸佛能超德海岸,  所有施作叵稱量;  宣說調伏濟眾生,  於勝善人能引導。  凡夫無始積無明,  輪轉恒迷處長夜;  唯佛能將正法手,  慇懃牽使出幽冥。  阿僧企耶割跛時,  常習大悲熏妙智;  善能調御巡生界,  十種大事必須為。  所謂授記當來佛,  留第三分為眾生;  舍利目連第一雙,  佛應化者皆自度。  結界之事終須作,  現大神變下天宮;  父母獲果說業緣,  最後涅槃歸命禮。  敬禮結集諸大德,  牟尼隱教能彰著;  寶舟沈沒重令浮,  光明普照無邊海。  亦禮侍者阿難陀,  聞持善集於經藏;  令諸品類生欣樂,  煩惱繫縛得蠲除。  次禮聖者鄔波離,  能正宣通調伏藏;  譬如善持明呪者,  能除惡趣毒蛇王。  次禮尊者迦攝波,  善閑摩窒哩迦藏;  於此世間光普照,  皆令隱義盡敷揚。  次於王城五百眾,  結集三藏是應人;  重流法雨潤生津,  我悉至誠歸命禮。  帝釋天王為上首,  阿蘇羅眾咸恭敬;  遍滿空中悉雲集,  稽首深心讚希有。  爾時王舍大城側,  天香普馥滿山林;  諸天婇女散名花,  流芳下落彌山際。  次復於彼廣嚴城,  獼猴池邊重結集;  七百羅漢弘真軌,  冀令法教得增明。  大哉佛日埋光盡,  遺餘法寶恐沈輝;  幸蒙眾聖結微言,  得使人天重歸仰。  牟尼忘倦久輪迴,  為求正法於生死;  願欲濟斯無救者,  冀令眾苦盡消除。  頭目手足咸持施,  骨肉流血濟求人;  男女愛如初月輪,  皆隨喜捨歸圓寂。  大師牟尼所宣說,  乃至正法未滅來;  應除懈怠斷愚癡,  至願要心勤策勵。  言論佛教言中勝,  頌陳正法頌中尊;  我毘舍佉罄微心,  結頌令生易方便。  若於聖說有增減,  前後參差乖次第;  願弘見者共相容,  無目循塗能不失。  我於苾芻調伏教,  略為少頌收廣文;  願得普共諸群生,  因此能成福智業。  五欲淤泥生厭背,  恒持淨信作莊嚴;  生生常得苾芻身,  堅持佛語窮真際。  若希戒品常清淨,  無疑正趣涅槃宮;  常於略頌憶修行,  勿慮一生虛命盡。

 乃至世間尚煎生死熱, 乃至心內恒為染火燒;  大仙等教猶若弶伽流, 常願久住洗濁無明垢。

 在那爛陀, 已翻此頌, 還至都下,  重勘疎條。 所有福因, 願霑含識,  專希解脫, 早出生津。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