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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大清會典/卷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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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大清㑹典卷六十九

   刑部

    聽斷

   凡鞫獄官聽訟依原告人本狀推問不得於狀

   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讞獄必研訊實情得確

   供孚合廼定爰書囚不能自書者吏録供辭讀

   之兩造允服乃麗於法不得删改供辭鍜錬成

   招或證據無慿草率定案

   凡停囚待對囚有同犯在他所者聽勾取其在

   他所事發見問者以輕囚就重囚罪相等者少

   囚就多囚數相等者後發從先發若地隔三百

   里者移文關白各從事發處歸斷

   凡罪囚決配在京徒流罪從順天府軍罪從兵

   部在外軍流徒罪從府州縣内外問邊外為民

   者並從户部問發遣者並從兵部死罪在京法

   司定議在外督撫擬斷法司覆覈定議奏

 聞得

 㫖處決者内委刑曹外委正官監視行刑印官因公

   出境令同城佐貳官㑹武職監之如無同城佐

   貳官則轉委府屬代監官仍具由申報

   凡引律斷罪遇律例數事同條得止引所犯本

   罪若一條止斷一事不得删截原文附㑹入罪

   罪無正條許比律加減定議於疏内陳明若本

   有正律正例不得傅㑹虚辭别引重條新定之

   例以頒行日為始有年限者以限年為始犯在

   定例之先者仍依舊律若新律從寛則依新例

   奉

 特㫖斷罪臨時處治者不為定律成案未通行者不

   得援引

   凡用刑具毋違式刑毋濫加督撫頒印簿於鞫

   獄官歳聽獄㡬某案某人坐某事治某罪具識

   於印簿歳終繳督撫稽覈監獄毋禁平人毋設

   私禁立循環簿識獄囚出入姓名月終送知府

   稽覈

   凡限期刑部審案笞杖限十日軍流徒限二十

   日命盜及重案應題者限三十日應㑹題者限

   五十日各省具題

 欽部案均限二月人命發塚搶奪竊賊私鑄私銷私

   鹽燒鍋賭具姦誘限四月盜案限一年其總督

   所轄兩省之隔屬及邊海苗疆均得展限若督

   撫新任並署事者原限二月展一月四月展二

   月公事出境監臨科場 --(『昜』上『旦』之『日』與『一』相連)題明扣展州縣新任接

   審前官涖任一月内外者按日扣展涖限過半

   者扣半加展前官於二叅限内離任者扣限四

   月刑部於八旗内務府五城順天府移詢行提

   者三日送解直省於隔屬移詢行提者兩月送

   解其内外承審扣限有人犯患病者以病愈日

   始提質犯證者以人到日始移咨行察者以文

   到日始

   凡農忙停訟歳以四月始七月止户口婚婣田

   土細事不得受理命盜重案不在此限

   凡殺人謀故論意鬬毆論傷共毆論傷之輕重

   先後戲殺論戲之情誤殺論誤之由殺訖者皆

   抵死惟過失不期而殺者得收贖

   凡盜强取竊取皆為盜器物錢帛移徙已離本

   所者是若木石重器已䭾載者是若牛馬駝驘

   已出䦨廐者是若鷹犬專制在已者是若珠玊

   金寳已入手隱藏未將行者亦是未成盜而有

   顯跡證見者依已行未得財律科之已成盜者

   依得財律科之

   凡檢驗尸傷在京旗人委刑部司官民人委知

   縣指揮等官在外委州縣正官正官因公出境

   移鄰邑官代驗鄰邑遥逺或他出者委佐貳官

   佐貳官具結及傷格通報仍由正官承問各省

   駐防令管旗官㑹理事同知通判檢驗申報審

   理如無理事官即㑹州縣人命報到必䆒問果

   非自盡病亡而揑控方予檢驗先鞫𠒋器傷痕

   據供立案隨帶仵作一人吏一人役二人親詣

   尸所如法檢報立尸格具圖詳開致命不致命

   各傷形色分寸通報再質原供證據符合然後

   定讞若親屬控稱傷痕互異具願檢甘結許復

   檢一次其輕生自盡親屬告免者準免檢

   凡傷而未死者驗傷官親徃不得舁傷者就驗

   驗明立限責令犯人保辜以手足他物傷者限

   二十日刃及湯火傷者三十日折傷肢體及破

   骨墮胎者五十日限内因傷死者始論抵限外

   因本傷死及限内因他故死者各從本法

   凡勘被盜之家地方官㑹營汛親詣驗明出入

   情形並事主有無毆縛傷痕開具失單叅報疎

   防獲盜即收禁毋許捕役私拷起贓必由捕官

   止令事主認贓一次聽審一次拖累及抑勒諱

   盜者論

   凡贓欵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贓曰竊盜曰常

   人盜曰監守盜侵官之贓還官犯禁之物及與

   受同罪之贓入官公取竊取及求索之贓給主

   還官贓至十兩入官贓至二十兩給主贓至三

   十兩並限一年追徵逾限無力完者彚題請

 㫖豁免若犯人身死與不及前數而無力完者從所

   司勘免惟監守盜數多者徵足還官不得濫請

   豁免

   凡鞫獄官與被鞫人有親故仇嫌者申請迴避

   毋得受理

    秋

  朝審

   凡秋審錄直省獄囚

  朝審録刑部獄囚歳以四月督撫率其屬集囚之

   坐大辟者親訊而覆覈之其審經三次無異情無可疑者免提訊

   分擬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具題不得逾五月刑

   部總其成分案刋册以七月初旬進呈

 御覽八月中旬㑹九卿詹事科道有䝉古人犯兼㑹理藩院於

  天安門外之金水橋西公閱直省審册所擬情實

   緩決可矜可疑有不當者正之刑部具疏以情

   實各犯招册官犯及卑幼犯尊長由立決改監候者親老議留養者皆别為一册

    朝審同恭呈

 御覽

 命下可矜可疑者減流緩決者仍監候其情實者内

   閣按地逺近以序先後首雲貴次四川兩廣福

   建次

  盛京陜甘次湖北湖南浙江江西次安徽江蘇次

   河南次山東山西次直𨽻命欽天監擇期以冬

   至六十日前奏請勾決及期刑科給事中覆奏

   一次

 皇帝素服御便殿大學士學士刑部尚書侍郎

  起居注官咸常服侍滿學士一人按册奏犯人名

 皇帝降㫖大學士一人秉筆勾畢進

 御覆閱閱實内閣授之刑科刑科授之該道御史齎

   送刑部行文各省勾者處決未勾者牢固監禁

   文到之期雲貴川廣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

   湖南甘肅二十五日江蘇安徽陜西湖北十八

   日河南十二日山東山西九日直𨽻四日

  盛京十五日黒龍江吉林三十日皆以州縣正官

   監視行刑

  朝審册以霜降前進集刑部大辟囚於

  天安門外金水橋西㑹九卿詹事科道按册鞫之

   分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具題候勾刑科三覆奏

   擇日於冬至齊戒前

 御便殿勾決悉如秋審河南道御史齎本至行刑處

   刑部侍郎一人率所屬㑹刑科給事中監視行

   刑○秋審

  朝審歳舉行或勾決或停決皆候

 㫖遵行遇停勾之年有情罪極重之案如聚衆抗官

   毆差奪犯侵貪多贓者由部節叙情由請

 㫖正法

  欽䘏

   凡老幼疾病犯罪不拷掠據證定罪軍流以下

   並免的決準收贖至死罪者年七十以上十五

   以下及廢疾如常法八十以上十歳以下及篤

   疾具議奏

 聞九十以上七歳以下雖犯死罪不加刑有教令主

   使者坐之犯反逆者不在此限未老疾犯罪老

   疾發覺者依老疾論幼小時犯罪長大發覺者

   依幼小論

   凡留養兄弟同犯死罪者奏留一人養親若獨

   子犯罪應死非

 常赦所不原有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及成篤廢

   疾合留養鞫獄官録具初情詳報繫戲誤殺人

   並鬭毆殺人理直傷輕之犯移詢被殺之家如

   親非老疾及有次丁者並準申請留養督撫開

   具罪名將應留情由附讞陳奏三法司覈實請

 㫖準留養者免死減流不論旗民折枷責釋殺人之

   犯量力徵埋葬銀給死者之家其情罪稍重不

   準留養者督撫於秋審時察其父母尚存次丁

   未立取結報部彚為一册奏請

 欽定至軍流徒及免死減等之犯未起發以前告請

   留養者非

 常赦所不原皆準折枷責釋嫠婦獨子有犯軍流徒

   罪及戲誤殺人應死告留養者以守節二十年

   為斷犯鬭毆殺人以守節二十年見年五十餘

   者為斷不在七十為老之限

   凡承祀夫毆妻至死非故殺者果父母皆亡家

   無承祀之人督撫附讞陳奏三法司覈實請

 㫖準承祀者免死減流不論旗民折枷責釋

   凡𤍠審歳於小滿後十日始立秋前一日止如六

   月立秋以七月朔日止由部先期奏

 聞頒行中外笞罪寛免摘釋杖枷減等保候徒罪以

   上在監之犯咸令寛減刑具清理獄舍惟盜犯

   遇𤍠審不準寛減

   凡獄囚日給倉米一升冬給棉衣一襲夜給鐙

   油病者給醫藥酌寛刑具

   凡疑獄監候待質過三年者殺人及强盜之案

   附入秋

  朝審詳鞫贓實證確者入情實册稍渉疑似者入

   緩決册餘犯保釋其逆案牽連之犯雖過三年

   仍監候

   凡寃獄詳鞫得情開具所枉事蹟實封奏

 聞委官追問昭雪罪坐誣告人原問官以故失入人

   罪論其罪囚在獄果有寃濫許獄官據實申明

   長官追問若詐稱寃者不得輒與辨理

   凡立決死囚遇正月六月停止行刑竢二月初

   及七月立秋後正法如五月小暑六月立秋者均作六月論若遇

  慶賀祭祀齋戒封印之期元宵端午中秋重陽令

   節每月初一初二日四月初八日及素服日期

   皆停刑並不得決罰拷訊其孕婦犯罪應死者

   竢産後百日行刑百日未滿應拷決者並停拷

   決

   凡起解軍流遣犯每年自十月至正月及六月

   皆停發已起發者十月照常接遞餘月悉於所

   過處停留或抵配不逺本犯願前進者聽其從

   配所逃囘應發原配及改發者雖遇寒暑並不

   準停異地犯徒應遞囘原籍轉發計程越千里

   者並準停解在塗亦如之若各犯中塗患病無

   論寒暑皆報官取結留養醫治隨行親屬同

   凡犯煙瘴充軍者擇其少輕之地發之水土惡

   劣之地不得安置

   凡軍流遣犯妻妾如强竊盜及情重律應縁坐

   者皆僉發若無妻及有妻而願留養親或其妻

   年踰六十有痼疾不能行者皆免僉餘犯不願

   僉者聽僉者開具犯妻姓氏年貎籍貫旗人發

   遣開明旗分佐領附讞聲明行知配所若各犯

   有子女願隨者免其差押到配之後别載册籍

   不得一例覊管不願隨者聽有子女隨行之遣

   犯而妻已物故者仍改發内地勿同有妻論

   凡軍流在配身故非干遇

 赦不還之條其僉隨妻子願還故土者所司報部給

   咨準令攜骸囘籍若發遣當差之犯身故其妻

   子自隨遣所者並如前律情罪重者不準囘籍

   凡流徒以下刺字之犯有安分悔過及在配所

   原籍充警能獲盜者準其報明官司起除所刺

   之字私起除者論如法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猶徴正贓其一

   罪雖發因首他罪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各免

   其所首之罪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

   之首及相告言各如自首法自首不實不盡者

   仍科不實不盡之罪至死減一等知人欲告及

   逃叛而自首者減罪二等逃叛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亦是强

   竊盜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枉

   法不枉法贓悔過還主並知人欲告而首還者

   與經官司自首同皆得減免若損傷於人於物

   不可賠償事發在逃私越度關犯姦及强竊盜

   首免後再犯强盜之殺人行姦放火毆事主傷

   重者雖自首並不準減免

   凡

 大赦

 特赦臨時取自

 上裁若

 常赦則十惡殺人放火發塜姦盜詐偽受枉法不枉

   法贓畧賣和誘人姦黨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

   人罪及一應有心實犯並不原宥餘皆宥之錢

   糧婚婣田土之事罪雖赦免仍追徵改正若流

   犯在道㑹赦計程無違及雖至配所而程限未

   滿者與徒犯㑹赦不論已未到配並聽放還流

   犯已到配及緣坐應流者遇赦並不準還

   凡出征陣亡者之子孫犯罪應死量情奏免一

   次

    督捕

   凡旗下逃人不論良賤均分初犯二犯三犯治

   罪逃而十日内獲者不計次並如初逃法竊騎

   仗逃而獲者不在此限竊主財物逃贓重者依

   盜例家長同逃者坐家長若年六十以上十五

   以下逃者並免議婦女逃者計次定罪收贖定

   例前白契所買人逃者與奴同法莊頭家下壯

   丁公主等所屬家人逃者與家奴同○宗室公

   以上家下莊頭戸部官莊頭光禄寺園頭開戸

   人及公主等所屬正户人逃者與正身同

   凡窩家以逃人所隱末家為斷旗人窩逃不知

   情者過三月罪之知情者不計日旗奴犯者同

   並罪其主民人窩逃不知情者過六月罪之知

   情者計日加等保甲鄰右各如之官犯者與民

   同婦人犯者坐夫男若逃人賃典房産及傭工

   本主不知情者坐保人無保者仍罪本主逃人

   於空地結舍居者坐地主無地主者坐鄉長無

   鄉長者坐地保其甲長以鄰右論

   凡逃人自首初犯限一年二犯限六月三犯限

   三月限内首者免罪限外首者減等其親屬或

   同逃之人首告者與自首同窩家能首告逃人

   及首逃人之家屬者免罪聞捕而首逃人之家

   屬者減等其親族相首告者亦與自首同其有

   知逃人消息者旗人許於刑部首告民人於所

   在官司首告不得私自拘拏如所首逃人帶家

   業者將家業三分為率二分給主一分給告人

   充賞

   凡逃人罪不至遣者並給主無主認領者給八

   旗兵丁為奴其在逃所娶妻及隨逃之妻生有

   子女並斷給主其女私聘未嫁者斷給主已嫁

   者免離異逃人獲後主家轉賣與人其外娶家

   屬事發者斷給後買之主逃人未獲而身故者

   家屬免提口外䝉古人逃入内地娶妻者其妻

   斷歸母家公主屬下人不在此限

   凡逃人雜犯他罪若借逃行詐告提妻子供稱

   窩家而不實及誣認他人妻子誣指良人為窩

   家者並於本罪外分别擬斷

   凡投遞逃牌在京限五日二百里内限十日四

   百里内限十五日赴該管官司投遞不得隱匿

   遺漏又無故謊遞該管官據牌移知緝逃衙門

   獲日在京逃者刑部斷決奉天所屬逃者

  盛京刑部斷決若外省逃而罪止鞭刺者督撫斷

   決仍關白刑部銷案有窩家及三犯者送部斷

   決各省駐防獲逃㑹同城地方官審理申報

   凡旗人告假外出該管官將所徃某地某事並

   限期注册給與印票囘日繳銷不得領票他徃

   及無票私出

   凡民人賣身旗下即開除丁糧無丁糧者地方

   官曉諭存案其例後白契所買人犯逃應斷為

   民者即遞囘原籍管束若旗人詐稱民人賣身

   民人犯罪潛逃賣身旗下旗人將家人賣充逃

   人抵數民人詐稱旗奴並冒抵逃人者罪如例

欽定大清㑹典卷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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