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敬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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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敬禮條例(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趙秉鈞海軍總長劉冠雄
中華民國2年(1913年)3月24日
1913年3月24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三月二十五日第三百十七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二十二號
海軍禮節條例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2年3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编辑]

  第一條 軍人對於上官應行敬禮。上官亦須答禮。同級者相遇。則互行敬禮。

  第二條 凡敬禮以受禮者之制服爲準。然對於所識之上官。無論服裝如何。均須行敬禮。

  第三條 不同級之軍人二人以上同行。於應行答禮時。僅上級者行之。

  第四條 凡軍人聞奏國樂。無論何時何地。均須立正。樂止復舊。

  第五條 對於外國大總統皇帝皇族之敬禮。除特別規定外。與對於本國大總統之敬禮同。但祗限於公式時行之。

  對於外國大總統皇帝皇族施行敬禮時。應奏該國國樂。

  第六條 凡外國皇族。以其文武官之資格相接見時。僅按其官階。行相當之敬禮。

  第七條 對於陸軍軍人軍隊應行之敬禮。與對於海軍軍人軍隊同。

  對於外國海陸軍軍人軍隊及文官應行之敬禮。與對於本國海陸軍軍人軍隊及文官同。

  第八條 工作及操練時。或在警務間。不行敬禮。

  第九條 行敬禮時。以態度自然舉動敏捷爲適當。

  第十條 凡敬禮爲本條例所未規定者。所在海軍資深官。得臨時酌定之。

第二章 軍人敬禮[编辑]

  第十一條 軍人敬禮。分室內室外二種。

(甲) 室內敬禮[编辑]

  第十二條 室內敬禮。應先立定。向受禮者注目鞠躬。(手持軍帽、則以右手執帽之前庇、垂直放下、帽之內部、靠近右側、佩刀時則脫其上鉤、左手握刀柄之上部、)

  第十三條 軍人入室時。應先於門外脫帽。但士兵攜槍時。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軍人入他人室時。應先叩門。俟得應許。然後入。

  第十五條 軍人入上官室內時。應於距席五六步之處。先行敬禮。然後進至席前。如上官爲二人以上。則先向上級者行禮。次及其他。出室時同。

  第十六條 軍人在室內。受領勳章奬章及其他證書時。應於距席五六步之處。先行敬禮。然後進至席前。挾帽於左脇。以右手接受物品後。稍退行禮而去。

  第十七條 軍人在室內。受上官命令訓示及陳述事件。或送呈物品於上官時。其敬禮與前條同。

  第十八條 軍人與上官同席宴會時。不得先上官就席或離席。

  第十九條 上官或同級者入室時。在室者均應起立。出室時同。

  第二十條 下級者入室時。上官得就席答禮。

  第二十一條 官佐入士兵室時。室中最先見者。應呼立正。在室者均起立。

  第二十二條 官佐入士兵室時。對於士兵之敬禮。應注目答禮。若戴帽時。則舉手答禮。

(乙) 室外敬禮[编辑]

  第二十三條 室外敬禮。分舉手脫帽二種。

  (一)舉手 (立定、向受禮者注目、舉上右手、五指靠攏、伸開食指、按帽之前庇、佩刀時、左手握刀柄之上部、)

  若在行走中。無須立定。

  (二)脫帽 右手執帽之前庇。垂直放下。帽之內部。靠近右側。

  第二十四條 軍人對於軍隊之敬禮或答禮。祇向其隊長行之。

  第二十五條 軍人在室外。受領勳章奬章及其他證書時。應於距席五六步之處。先行舉手禮。然後進至席前。以右手接受物品後。稍退行禮而去。

  第二十六條 軍人在室外。受上官命令及陳述事件。或送呈物品於上官時。其敬禮與前條同。

  第二十七條 軍人乘車馬遇上官時。可就車馬上行敬禮。

  第二十八條 軍人與上官同行時。應在其左。或其後。若爲導引時。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 軍人遇軍人之喪禮時。應向靈柩行敬禮。

  第三十條 軍人到艦上舷梯時。徐行從上官之後。離艦下舷梯時。疾行居上官之先。

  第三十一條 在艦軍人。至舷門或艙面後部時。應行舉手禮。

  第三十二條 士兵受司令官或艦長之檢閱時。應聽上官之號令。行脫帽禮。

  第三十三條 士兵應司令官或艦長之呼點。當經過該長官前時。應行脫帽禮。

  第三十四條 士兵有過犯。受上官之審訊時。應行脫帽禮。

  第三十五條 士兵在艙面。經過官佐前時。或官佐自其前經過時。應行舉手禮。

  第三十六條 士兵在艙面。見官佐乘舢舨或小汽艇。經過本艦旁時。應行舉手禮。

  第三十七條 士兵攜槍時之敬禮。進行中則注目。站立中則立正。

  第三十八條 士兵兩手持物或肩荷物件。不能行舉手禮時。祇向受禮者注目。

  第三十九條 兵卒行經衞兵前。應向衞兵行舉手禮。攜槍時則僅注目。

第三章 軍艦敬禮[编辑]

  第四十條 軍艦升降海軍旗時。應奏國樂。或吹喇叭。凡在艙面之軍人。除攜槍者。應行舉槍禮外。均須向旗立定。行舉手禮。

  第四十一條 凡船舶燈塔礮台及他處對軍艦下旗行禮時。軍艦應如式答禮。

  第四十二條 凡軍艦與他國艦船相遇。彼未下旗行禮。我不得先下。惟彼此同時下旗。則可。

  第四十三條 他國軍艦。對於我國軍艦。如有衞兵站隊行舉槍禮。或奏我國國樂以表敬意時。我國軍艦。應施行相當之答禮。如彼此之間。我國軍艦應先行禮者。則依式行之。

  第四十四條 大總統蒞軍艦時。軍艦人員均服禮服。其敬禮如左。

  (一) 總司令或司令參謀長艦長及當値官。序列於舷門。其他官佐序列於後舷側。

  (二) 梯侍六名。立於梯側。軍士長或副軍士長一人。吹號笛。

  (三) 衞兵站隊行舉槍禮。並奏國樂。或吹喇叭。

  (四) 士兵全體站 。聽副長之號令。歡呼萬歲三次。

  第四十五條 副總統蒞軍艦時。軍艦人員均服禮服。其敬禮如左。

  (一) 總司令或司令參謀長艦長及當値官。序列於舷門。其他官佐。序列於後舷側。

  (二) 梯侍四名。立於梯側。軍士長或副軍士長一人。吹號笛。

  (三) 衞兵站隊行舉槍禮。幷奏致敬軍樂。或吹致敬喇叭。

  (四) 士兵序列於艙面前部。

  第四十六條 海軍總次長及將官因公蒞艦時。軍艦人員。均服公服。其敬禮與前條同。

  第四十七條 總司令或司令出入旗艦時。參謀長艦長及當値官。送迎於舷門。衞兵站隊。行舉槍禮。並奏致敬軍樂。或吹致敬喇叭。梯侍二名。立於梯側。軍士一名。吹號笛。

  第四十八條 輪機將官及將官同等官蒞艦時。艦長及當値官。出迎於舷門。梯侍二名。立於梯側。

  第四十九條 充參謀長之校官赴任蒞艦。或解職離艦時。艦上人員。均服公服。其敬禮如左。

  (一) 艦長參謀長及當値官。迎送於舷門。其他官佐。序列於後舷側。

  (二) 梯侍二名。立於梯側。軍士一名。吹號笛。

  (三) 衞兵半隊站隊。行舉槍禮。

  (四) 士兵序列於艙面前部。

  第五十條 艦長赴任蒞艦或解職離艦時。艦上人員。均服公服。其敬禮如左。

  (一) 艦長副長及當値官。立於舷門。其他官佐。序立於後舷側。

  (二) 梯侍二名。立於梯側。軍士一名。吹號笛。

  (三) 衞兵半隊站隊。舉槍行禮。

  (四) 士兵序列於艙面前部。

  第五十一條 參謀長出入本艦時。副長當値官。送迎於舷門。梯侍二名。立於梯側。軍士一名。吹號笛。

  第五十二條 艦長出入本艦時。副長及當値官。送迎於舷門。梯侍二名。立於梯側。軍士一名。吹號笛。

  第五十三條 軍官代表艦長。乘舢舨或小汽艇。懸其長旒。任訪問之職務者。於其來往本艦時。當値官送迎於舷門。梯侍二名。立於梯側。軍士一名。吹號笛。如係外國軍官副長。亦應迎送於舷門。

  第五十四條 校官及同等官出入本艦時。當値官送迎於舷門。梯侍一名。立於梯側。

  第五十五條 尉官及同等官出入本艦時。副値官送迎於舷門。梯侍一名。立於梯側。

  第五十六條他艦艦長乘舢舨或小汽艇。懸其長旒。來艦時。本艦艦長副長及當値官出迎於舷門。梯侍二名。立於梯側。軍士一名。吹號笛。衞兵半隊站隊。行舉槍禮。艇隊長公式來艦。及外國艦長來艦時。其敬禮同。

  第五十七條他艦校尉官及同等官來艦時。當値官出迎於舷門。梯侍一名。立於梯側。

  第五十八條國務總理國務員特命全權大使全權大使全權公使代理公使公式來艦時。其敬禮準第四十六條所規定。

  第五十九條駐外領事公式來艦時。其敬禮準第五十六條所規定。但祗限於該領事所駐之境內。

  第六十條簡任文官公式來艦時。艦長及當値官。出迎於舷門。梯侍二名。立於梯側。軍士一名。吹號笛。

  第六十一條薦任文官公式來艦時。當値官送迎於舷門。梯侍一名。立於梯側。

  第六十二條軍艦經過旗艦近旁時。衞兵站隊。行舉槍禮。並奏致敬軍樂。或吹致敬喇叭。在艙面之人員。均須立正。若旗艦與旗艦相遇。則資淺者。應首先行禮。

  第六十三條懸掛將旗之舢舨或小汽艇。經過軍艦近旁時。軍艦準前條行禮。如該艦爲旗艦。且非資淺者。則不在此限。

  第六十四條軍艦與軍艦相遇時。衞兵站隊。行舉槍禮。吹立正喇叭。艙面人員。均須立正。

  第六十五條對於懸海軍總次長旗之艦艇。其敬禮準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所規定。

  第六十六條凡海軍所屬船舶之敬禮。除特別規定外。以本章爲準。

第四章舢舨及小汽艇敬禮[编辑]

  第六十七條乘坐舢舨或小汽艇時之敬禮。依左表所定。

(圖表略)

  (一) 本表所列各種敬禮。除舉手及注目。應於經過受禮者之近旁時舉行外。其餘均於相距二十碼之處舉行。惟對於大總統。應於相距四十碼之處舉行。禮畢復舊。

  (二) 舢舨張有天幕時。本表所列立槳之敬禮。得以平槳代之。艇上人員。無庸起立。

  (三) 本表所列就位注目之敬禮。指揮官或管艇軍士。應發向左或向右看之令。俟至適宜之處。再發向前看之令。

  (四) 舢舨拖帶他艇。或被他艇拖帶。又或滿載貨物時。無容停止行駛。

  (五) 遇薦任文官以上。依海軍禮礮條例。有受禮礮之資格者。應比較其官階。施行相當之敬禮。若無受禮礮之資格者。則本表所列各種敬禮。除行舉手禮外。不得適用之。

  (六) 凡輪機官及同等官所乘舢舨或小汽艇之敬禮。與軍官同。

  (七) 對於下級者之答禮。僅最上級者行之。

  (八) 舢舨參列喪禮時。除遇大聰統外。不行敬禮。

  (九) 凡遇裝載靈柩之舢舨時。雙槳舢舨應立槳。小汽艇及單舢舨。亦應行相當之敬禮。

  第六十八條 軍艦升降海軍旗時。附近水上之舢舨或小汽艇。應立槳。或停輪。用帆時放鬆主帆脚索。

  第六十九條 乘坐舢舨或小汽艇者受禮礮時。該舢舨或小汽艇。應停止行駛。但大總統所坐之舢舨或小汽艇。不在此限。

第五章 軍隊敬禮[编辑]

  第七十條 軍隊敬禮。停止間則立正。進行間則由隊長發向左或向右看之令。全隊向受禮者注目。隊長行舉刀禮。

  第七十一條 凡行舉刀禮。應照操典所規定。

  第七十二條 軍隊與軍隊相遇時。無論停止或進行。下級之隊長。應先行敬禮。如係同級。則互行敬禮。

  第七十三條 軍官率領軍隊。對於軍士率領軍隊之答禮。祗隊長行之。

  第七十四條 軍隊進行間。與軍隊相遇時。各就所向道路之右側進行。約相距六步之處。卽行敬禮。俟兩相經過。撤禮復舊。

  第七十五條 軍隊對於大總統之敬禮。無論停止間或進行間。應卽列隊道旁。上刺刀行舉槍禮。並奏國樂。或吹喇叭。隊長行舉刀禮。軍隊如未攜槍則立正。隊長行舉手進。

  第七十六條 軍隊對於副總統之敬禮。無論停止間或進行間。應卽列隊道旁。上刺刀行舉槍禮。並奏致敬軍樂。或吹致敬喇叭。隊長行舉刀禮。未佩刀時。行舉手禮。

  第七十七條 軍隊對於海軍總次長及將官之敬禮。停止間應上刺刀行舉槍禮。並奏致敬軍樂。或吹致敬喇叭。進行間則由隊長發向左或向右看之令。全隊向受禮者注目。隊長行舉刀禮。

  第七十八條 除前條規定外。軍隊對於軍官之敬禮。準第七十條所規定。對於同等官。則僅隊長行禮。

  第七十九條 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之敬禮。約距三十步處。卽當舉行。俟經過約距十五步處。撤禮復舊。

  第八十條 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敬禮。停止間約距十步處卽當舉行。俟經過約距五步處。撤禮復舊。進行間約距六步處。卽當舉行。俟經過後。撤禮復舊。

  第八十一條 軍隊遇准尉官以上之喪禮。應對其靈柩行禮。如死者之等級。較低於該隊隊長時。則僅隊長行禮。

  第八十二條 軍隊參列祝典或祭典時。應列橫隊或縱隊於祝典或祭典之前。上刺刀行舉槍禮。

  第八十三條 軍樂隊之敬禮。準第七十條所規定。該隊隊長係以指揮杖行禮。其式與舉刀同。但軍樂隊當奏樂中。則僅隊長行禮。

第六章 衞兵敬禮[编辑]

  第八十四條 衞兵對於官佐應行舉槍禮。對於軍士之敬禮。及兵卒之答禮。持槍立正。

  第八十五條 官佐行經衞兵之前。約距六步處。該衞兵卽當行敬禮。俟經過約距六步處。撤禮復舊。

  第八十六條 軍隊經過衞兵之前。衞兵持槍立正。如隊長級在准尉官以上。則向隊長行舉槍禮。

  第八十七條 准尉官以上之喪禮。經過衞兵前。衞兵應向靈柩行舉槍禮。

  第八十八條 士兵喪禮。經過衞兵前。衞兵應向靈柩持槍立正。

  第八十九條 衞兵對於簡任文官以上。應行舉槍禮。對於薦任文官。持槍立正。

第七章 國慶日紀念日敬禮[编辑]

  第九十條 國慶日紀念日午前九點鐘。艦上人員。依左列各項。舉行敬禮。

  (一) 總司令或司令參謀長艦長副長。序列望台。其他官佐。序列艙面後部。齊向海軍旗立正。行舉手禮。

  (二) 衞兵站隊行舉槍禮。並奏國樂。或吹喇叭。

  (三) 士兵序列艙面立正。聽副長之令。歡呼萬歲三次。

  第九十一條 練營學校。及海軍所屬各官署局所。準前條所規定。擇適宜之處。舉行敬禮。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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