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民國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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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民國99年1月18日
制定机关:內政部
2010年1月18日

  1.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8082520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3條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而換發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第4條
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檢修人員申請核發、補(換)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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