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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建設/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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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建國方略之三 社會建設
卷四動議之順序 第十四章附屬動議之順序
作者:孫中山
第十五章散會與擱置動議

  一百十五節順序之定義在此之「順序」二字,乃指處分動議之秩序而言。照公例,凡動議之順序,當以提出之先後為定。其先提出者,得先討議,得先表決。但有一種之動議出此例外,因其性質之異,其順序則在當前動議之先。而此種例外之動議,其中順序,亦自有等級。

  一百十六節獨立動議附屬動議動議之不關連於他動議,其效果為呈一新問題於議場者,則謂之獨立動議。凡獨立動議之順序,當循公例之範圍,即一獨立動議只能提出於無動議當前之議場,而一獨立動議解決之後,他動議方能入秩序。

  附屬動議,可提出於他案正在議中而未解決之時。此乃附屬於獨立動議之下,而使之改變方式,或改變情狀。修正案及停止討論案,即附屬動議之張本也。附屬動議必當就於其所關連之獨立動議上施其效力。附屬動議中亦自有順序定例,有此先於彼者。其當先者,雖提出於後,亦能超出前者而得處分也。

  一百十七節七種附屬動議及其順序等級附屬之動議有七,為議場中所常有者。凡學議者必當熟習之。此中二者已論之於其所屬之部:其一,為修正議,乃最要而最常者,第三卷專論之。其二,為停止討論之議,則關於討論之案,第八章論之。其餘五者,為散會議、擱置議、暫延期議、付委議及無期延期議,其先後之順序等級如下:

  (一)散會議

  (二)擱置議

  (三)停止討論議

  (四)延期議

  (五)付委議

  (六)修正議

  (七)無期延期議

  凡此附屬動議順序,皆在本題之前。即如當本題在議之時,有提出以上動議之一者,即當間斷本題,先從事於討論附屬動議而表決之,然後再從事於所變動之本題焉(見一百五十八節)。在於一問題討議中,若有兩人先後各提出七種附屬動議之一,其後所提出者若順序等級在前,便可即行討議;若順序等級在先提出者之後,則不許之。即如有一獨立動議正在討議中,突有提出延期議者,既而此議在討論之時,其能再提出之議為散會議、擱置議及停止討論議,其不能提之議為付委議、修正議及無期延期議。其動議順序列在當議中之附屬動議上者,則在超之之階級;其在當議中之動議下者,則在被超之之階級。若獨立動議,即本題與及數修正案俱在當議中,則除第七動議之外,各動議皆可提出。倘各皆就秩序提出,則當一一按順序以表決,而本題則暫為放下,俟各附屬動議解決之後,乃再從事也。

  一百十八節議案順序之演明式有動議「使地方自治勵行會速行籌備註冊」者。

  戊君(略去討地位式,余仿此)曰:「我動議修正加入『在暑假期』句於『備』字之後。」

  主座曰:「諸君聽著,修正案加入字句,如是則議案當讀如下:『使地方自治勵行會速行籌備在暑假期註冊。』諸君準備否?」(此案可討論。)

  癸君曰:「我動議付委籌辦。」

  主座曰:「已有動議將案付委籌辦,此議順序在修正議之前,諸君準備為付委之表決否?」(可討論。)

  寅君曰:「我動議將此事延期一星期。」

  主座曰:「有動議延期矣。」(可討論。)

  乙君曰:「我動議停止討論。」

  主座曰:「停止討論動議已經提出,可否即行表決本題?」(可為限制之討論。)

  甲君曰:「我動議擱置。」(不能討論。)

  主座曰:「擱置之議已提出,贊成者請……」云云。

  卯君:(間斷之)曰:「主座!」

  主座曰:「擱置之議為不能討論者。」

  卯君曰:「主座!我非欲討論,乃動議散會也。」

  主座即改正曰:「散會之議,今已在秩序。此議順序駕乎各議之上,今當先行表決散會之議,贊成者請曰『可』!」云云。宣佈曰:「此案失敗。今表決擱置之議,贊成者請曰『可』!」云云。宣佈曰:「此案失敗。今次及停止討論(即表決本題如得通過,則延期之議及付委之議皆無形失敗,而即從事於本題及修正案),贊成者請曰『可』!」云云。宣佈曰:「已失敗矣。諸君準備處分延期一星期之議否?贊成者請曰『可』!」云云。宣佈曰:「已失敗。」

  己君曰:「我動議無期延期。」

  主座曰:「付委及修正兩議尚在場中,無期延期之議未到秩序,諸君準備表決付委之議否?贊成者請曰『可』!」云云。宣佈曰:「此案失敗。今之問題,為戊君之修正議加入『在暑假期』,諸君準備否?贊成者……」云云。宣佈曰:「此案通過。今贊成修正之本案者,請……」

  己君(間斷)曰:「我今動議無期延期。」

  主座曰:「此議今已到序。諸君欲打消議案者,請曰『可』!」宣佈曰:「打消案失敗。贊成修正之本案,即『地方自治勵行會速行籌備在暑假期註冊』者,請曰『可』!」宣佈曰:「已得通過。」

  以上之演明式,乃表示附屬動議,除修正案外,各皆失敗時之效果也。其各皆通過之效果之演明式,後三章洋之。若有提出其中任一,而因有他案當前不合秩序者,則對付之法,一如己君之無期延期案也。各附屬動議既經一次失敗,隨後可再行提出,惟當間以他事也。例如擱置動議,可再提出於一動議之後,或於兩動議之間。所有附屬案,皆受順序之範圍,而討論則只就附屬動議之本身從事,不牽涉入本題也。

  所提之動議,其順序若在他案之前者,則他案不過暫擱,以俟超級之動議解決而已。若得否決,則其他當照秩序施行,如演明式焉。

  一百十九節七種附屬動議之目的其中三種(散會議、擱置議、延期議)之目的為緩遲行動,其中一種(停止討論)乃催促行動,其中之二(付委議、修正議)乃整備或改變其事體,其餘一種為最終之廢置。而停止討論之對於他附屬動議之效力,見於六十二、六十三兩節。

  一百二十節定秩序之理由此種秩序乃由經驗得來,實為最適合於辦事原則,而使之公平迅速也。不能討論之案,居於能討論案之前,所以防阻滯也;本題之臨時變動,先得機會以處分,所以速結束也;討論適序,可以停止,所以避生厭也;至於求全備議延期,皆所以免造次也;最後則壓止,所以打消積案也。以上秩序,議法家間有出入者,亦有不守者。若社會有不欲采擇,可立專條規定其所棄者。總之,此為最簡便易行之法,故吾人主張之。凡領率議場者,當識之於心,或書之座右,以作津梁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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