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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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業務,特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政策、法規與輔導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中小及新創企業財務發展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新創企業、知能發展、育成產業與社會創新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中小及新創企業服務創新與城鄉特色產業發展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中小及新創企業數位轉型、技術創新與循環經濟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中小及新創企業行銷通路拓展與商機促進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中小及新創企業國際合作交流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中小及新創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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