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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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案二五三(一九六八)
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安全理事會,

  覆按並重申其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決議案二一六(一九六五)、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決議案二一七(一九六五)、一九六六年四月九日決議案二二一(一九六六)及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決議案二三二(一九六六)

  鑒悉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三日大會所通過之決議案二二六二(二十二)

  備悉迄今所採措施均未能制止南羅德西亞境內之叛變,實深焦慮,

  重申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決議案二一七(一九六五)及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決議案二三二(一九六六)所規定之措施以及各會員國爲實施各該決議案而採取之各項措施,除經本決議案所取消者外,一律繼續有效,

  對於安全理事會所採措施尙未經所有國家遵行,且若干國家違反安全理事會決議案二三二(一九六六)之規定及憲章第二十五條所訂之義務,迄未防止與南羅德西亞非法政權通商,深感嚴重關切,

  譴責南羅德西亞非法政權最近執行非人道之死刑,悍然冒犯人類天良,爲舉世所譴斥,

  確認聯合王國政府負有使南羅德西亞人民得以實行自決與獨立之首要責任,尤其負有處理當前情勢之責任,

  承認南羅德西亞人民依循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大會決議案一五一四(十五)之宗旨,爲求享有聯合國憲章所載權利而作之鬭爭確屬合法,

  重申南羅德西亞目前情勢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決定,

  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一.譴責一切政治鎭壓措施,包括所有侵害南羅德西亞人民自由與權利之逮捕、拘留、審判及處決在內,促請聯合王國政府採取一切可能措施以終止此等行動;

  二.敦促管理國聯合王國履行職責,從速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以制止南羅德西亞境內之叛變,使人民得以依照大會決議案一五一四(十五)之宗旨享有聯合國憲章所規定之權利;

  三.決議爲促成制止叛變之目的計,聯合國所有會員國:

  (a)自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起,應防止將所有在南羅德西亞生產或自該地輸出之商品及產物,輸入於各該國領土(不論是項商品或產物是否供各該國領土內消費或加工之用,不論其是否爲保税入口,亦不論其入口或貯存之港埠或其他地點對於貨物入口是否享有任何特殊法律地位);

  (b)自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起,應防止各該國國民或各該國領土內所有促進或意圖促進南羅德西亞商品或產物出口之任何活動;及各該國國民或該國領土內所有從事南羅德西亞生產及自該地輸出之任何商品或產物之任何交易,特別包括爲是項活動或交易而將資金向南羅德西亞所作之任何轉移;

  (c)自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起,應防止以各該國登記或各該國國民租用之船舶或飛機運輸在南羅德西亞生產或自該地輸出之任何商品或產物,或由陸上運輸工具將其載運(不論保税與否)過境;

  (d)應防止各該國國民或自各該國領土向南羅德西亞境內之任何人或機關或旨在南羅德西亞或自南羅德西亞經營商業之任何人或機關出售或供應任何商品或產物(不論是項商品或產物是否在各該國領土出產,但不包括純粹醫藥用品、學校及其他敎育機關所用之敎育設備及資料出版物、新聞資料,又在特殊人道情形下,亦不包括食品);及各該國國民或各該國領土內所有促進或意圖促進此種出售或供應之任何活動;

  (e)應防止以各該國登記或各該國國民租用之船舶或飛機將任何是項商品或產物運交南羅德西亞境內任何人或機關或交付旨在於南羅德西亞或自南羅德西亞經營商業之其他任何人或機關,或由陸上運輸工具將其載運(不論保税與否)過境;

  四.決定聯合國所有會員國不應將任何投資資金或任何其他財政或經濟資源供給南羅德西亞非法政權或南羅德西亞境內之任何商業、工業或公用事業,包括遊覽事業;並應防止其國民及其領土內其他任何人將任何是項資金或資源供給該政權或任何是項企業及將任何其他資金匯給南羅德西亞境內之個人或機關,但專爲養卹金醫藥、人道、敎育或新聞用途之款不在此限,又在特殊人道情形下,食品亦不在此限;

  五.決定聯合國所有會員國:

  (a)除爲特殊人道理由外,對凡持南羅德西亞護照旅行之任何人,不論護照簽發日期爲何,或持有稱爲由南羅德西亞非法政權簽發或代其簽發之護照之任何人,槪應防止其進入各該國領土;

  (b)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對凡有理由疑爲經常在南羅德西亞居住之人及有理由疑爲曾促進或鼓勵,或可能促進或鼓勵南羅德西亞非法政權之不法行動或旨在規避本決議案或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決議案二三二(一九六六)所訂各項措施之任何行動者,槪應防止其進入各該國領土;

  六.決定所有聯合國會員國應防止在各該國領土內組織之航空公司及其所登記或其國民所租用之飛機出入南羅德西亞,並防止其與在南羅德西亞組織之任何航空公司或在該地登記之飛機發生聯繫;

  七.決定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均應實行本決議案正文第三、第四、第五及第六各段所載之決定,雖在本決議案未通過以前訂有合約或發出特許,仍須如此;

  八.請聯合國或專門機關所有會員國採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各該國國民及在各該國領土內之人士從事促進、協助或鼓勵移居南羅德西亞之活動,俾停止此種移民;

  九.請聯合國或專門機關所有會員國依據憲章第四十一條採取一切可能之進一步行動處理南羅德西亞情勢,不排除該條中所規定之任何措施;

  一〇.强調除決議案二一七(一九六五)正文第六段之規定外撤退在南羅德西亞之領事及貿易代表之必要;

  一一.請聯合國所有會員國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安全理事會此等決定,並請其注意如有不實行或拒絕照辦情事,卽屬違背該條規定;

  一二.深爲惋惜未遵守憲章第二十五條所定義務之國家所抱態度,並特別譴責蔑視安全理事會決議案繼續與該非法政權通商以及給予積極協助之國家;

  一三.促請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對南羅德西亞人民爭取自由及獨立之奮鬭,給予道義及物質上之協助;

  一四.鑒於聯合國憲章第二條所載各項原則,促請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家依照本決議案之規定行事;

  一五.請聯合國會員國、聯合國組織、各專門機關及聯合國體系內其他國際組織,作爲優先事項,給予尙比亞以協助,俾助其解決因執行安全理事會此等決議可能遭遇之特殊經濟問題;

  一六.請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尤其是依照憲章規定負有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主要責任之會員國,確切協助實施本決議案促請採取之措施;

  一七.認爲聯合王國爲管理國家,應確保任何解決辦法必須計及南羅德西亞人民之意見,尤其是贊成多數統治之政黨之意見,並確保爲南羅德西亞全體人民所接受之解決辦法;

  一八.請聯合國或專門機關所有會員國於一九六八年八月一日前向秘書長報告實施本決議案所採措施;

  一九.請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案之實施進度。第一次報告書至遲應於一九六八年九月一日提出;

  二〇.決定依照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二十八條設一安全理事會委員會,擔任下列任務,並附具意見向理事會報告:

  (a)審查秘書長爲實施本決議案所提報告書;

  (b)向聯合國或專門機關任何會員國索取關於該國貿易之其他資料,包括關於不在上述正文第三段(d)項禁止之列之商品及產物之資料,或關於該國任何國民或其領土內可能構成規避本決議案所定各項措施之任何活動,爲妥予履行其向安全理事會之責起見所必需報告之資料;

  二一.請聯合王國以管理國家之地位竭力協助委員會,並將其可能獲得之任何情報提供委員會,俾得充分實施本決議案及決議案二三二(一九六六)規定之措施;

  二二.請聯合國或專門機關所有會員國,以及各專門機關本身,供給委員會爲其執行本決議案所必需之其他情報;

  二三.決定將本項目繼續列入理事會議程,以便參照發展情形,斟酌採取進一步行動。


第一四二八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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